野生动物保护立法拟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坚持野生动物保护的生态安全和生态文明理念,同时拓展并深化公共安全理念,这是重要的立法进步。但禁食野生动物立法需要考虑人工养殖野生动物的产业发展现状,应当评估制度变化对养殖、运输、餐饮等行业带来的潜在影响,并为产业结构调整和市场主体退出创造条件。
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并于当日开始实施,要求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2020年3月31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明确禁食所有人工繁育饲养陆生野生动物。同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规定了可以食用动物“白名单”。最近的新冠肺炎疫情催生了史上最快速和最严格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
我国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体系相对比较完善,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刑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和部门规章,对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严厉打击,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极大的惩罚力度并没有彻底杜绝野生动物猎捕、交易和食用行为。从生态保护、公共安全等角度看,通过立法的方式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很有必要,但制度设置能否实现预期目的,需要考量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复杂状况。
一、禁食名单的制度难题
禁食野生动物立法需要界定保护范围。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该规定囊括了所有的野生动物。作为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野生动物都具有生态、科学、社会价值,都需要得到保护。人类进化过程中,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驯化、畜养,形成稳定的肉类供应,以此满足人类生存必须的蛋白质和能量。所有畜禽都是人类驯化的产物,目前可供食用的畜禽都经过了长期筛选,足以满足人类的口腹之欲。同时,畜禽的饲养、运输、交易和食用,以完备的疫病防控体系为依托,又不至于危及人类自身的安全。所以,非特殊情况下,人类不再需要食用其他野生动物。但人类仍残存一些未经规训的饮食偏好,对特定野生动物的食用即为典型,而特定的饮食文化又正当化和普遍化了这些饮食偏好。野生动物的不当食用在特定情况下会诱发公共安全事件,因此需要对人类的饮食行为展开公权干预。法律规制首先需要准确划定野生动物的范围。
人类饮食是动态的演变过程,在野生与畜养之间存在过渡地带,驯养方式、养殖成本、产业规模、防疫体系等都会导致过渡地带的变化。另外,在我国目前的制度体系中,根据不同野生动物的生态、科学、社会价值、濒危程度等因素,对野生动物做出分类分级,并基于类别和等级形成差别化的保护模式和保护力度。由于这种制度化的分级分类,使野生动物具有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文化属性等多重内涵。基于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风险应对的理念,这种分级分类的保护模式为准确理解野生动物的内涵带来制度难题。
多种因素影响对野生动物范围的划定,由此在制度层面呈现不同的结果。禁食立法的困境在于如何准确理解野生动物的内涵,制度化地划定野生动物的范围,以实现有效保护。
二、禁食立法的科学依据
作为禁食野生动物立法基础的因果关系较为复杂,这需要基于深度的科学研究和立法评估。如果不能科学研判,可能导致因果关系认识的表面化,而不能有效解决问题。
源于野生动物的疫病疫情有着复杂的生成机理和传播机制。2003年暴发的SARS疫情,直到2017年才通过科学研究“揭示了SARS冠状病毒可能的重组起源”。 某种疫病是不是因为食用野生动物引起的?食用何种野生动物引起的?从野生动物到人类之间,病毒的传播路径和传播机制是怎样的?这些问题需要经过长期的科学研究才能加以判断。如果能够证明疫病疫情源于野生动物,立法所要做的不仅仅是禁止食用野生动物。食用野生动物只是引发疫病疫情的途径之一。来自于野生动物的病毒之所以能够在人类中引发疫情,根本原因在于包括食用在内的各种形式的接触。生态环境恶化、栖息地被破坏等因素都可能导致野生动物侵入人类的领地,与人类的接触增多,同样可能导致人类感染病毒。人在接触动物栖息地时同样可能会感染疫病,比如人在草原游玩过程中,摸抱旱獭可能导致鼠疫的感染和传播。所以,食用之外的途径并非不会带来疫情风险,甚至带来风险的可能性更大。人类长期驯化畜禽,并建立了覆盖畜禽养殖、运输、屠宰、买卖、食用等全过程的疫病疫情防控体系,即使如此,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仍然层出不穷。
所以,从公共卫生事件预防角度展开的野生动物立法更为复杂,从畜禽风险防控的制度经验看,源于野生动物的疫情防控更需要展开深层次的制度规制,超越禁食立法而形成整体性的制度安排。由于科学研究有待深入,目前的立法难以对疫病疫情防控做出深度评估,从而不能对需要法律规范的行为做出准确判断。
三、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理念更新与野生动物“最小接触”原则的确立
野生动物保护的理念历经变迁,从强调野生动物的经济社会效益演进到注重生态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基于生态保护理念形成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忽视了野生动物与人类的共生关系、野生动物保护与人类公共安全的协同关系、野生动物保护与公共事件预防的联动关系。这一理念可以有效保护野生动物,但难以应对野生动物对公共安全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理念亟待持续更新。从公共卫生安全的角度看,动物保护立法需要更新观念,野生动物保护立法不仅仅是保护动物的立法,也是保护人类安全的立法。所以,目前的立法理念应当是坚持野生动物保护的生态安全和生态文明理念,同时拓展并深化公共安全理念,以此为基础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制度,构建与野生动物保护相匹配的疫病疫情防控体系和公共安全治理体系。
来自野生动物的疫病疫情有着复杂的生成机制,某种疫病是不是因为食用野生动物引起的、食用何种野生动物引起的、疫病的传播机制如何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经过深入的科学研究才能得到解答。当下的疫情会主导我们的认知,成为制度的核心变量,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扭曲立法。事实上,食用野生动物只是导致野生动物携带的病毒向人类传播的途径之一,从根本上说,来自野生动物的病毒之所以在人类中引发疫情,原因在于不当接触。所以,应当扩大制度视野,将禁食野生动物的原理进一步提炼,基于更精准的立法理念,以人与野生动物“最小接触”原则进行系统化的制度设计。在这一原则之下,除了立法规定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还应当建立并完善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制度、合法的野生动物养殖、捕猎、运输、交易管理制度以及可能与野生动物接触相关的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等,采取严厉措施确保野生动物与人群接触的安全性。
四、以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体系为中心的制度安排
禁食野生动物立法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公共卫生事件,但这一制度难以实现预期的制度目的,存在功能缺失。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才是预防野生动物相关公共卫生事件的核心制度。国家林业局于2013年颁布了《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该办法确立了以国家林业局和地方林业局为主导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体系,包括疫病检测、预警、防控、报告、信息共享和部门协同制度。
基于科学的疫情防控,应当构建以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为中心的制度体系。这一制度的覆盖范围、广度、深度和预期效果远超禁食野生动物立法,因此,应当提升《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的法律位阶,全面构建以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为中心的疫情预防体系。发挥林业部门监测等方面的优势,进一步发挥卫生、应急管理等不同部门之间协作,明确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制度对接、预案统一和工作联动,有效应对野生动物引发的公共卫生风险。
五、充分评估制度变革对相关产业和主体利益的影响
野生动物与畜养动物之间存在过渡地带,由于之前的立法没有完全禁绝“白名单”之外的野生动物养殖、运输、交易和食用等行为,由此形成了庞大的产业体系和完整产业链条,与这些野生动物相关的养殖、运输、餐饮等相关行业和相关主体都是直接的利益相关者。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制度修正会改变特定的产业结构和产业主体的利益,但在保护公共利益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对相关产业和主体利益的保护。在原有的制度体系下,他们的行为并不违法,倏忽的制度变动改变法律预期,可能会冲击某些原本正当的产业发展。禁食野生动物立法忽略了产业发展状况,全面禁止野生动物难以兼顾合法的野生动物养殖以及与此相关的上下游产业。
野生动物保护立法拟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坚持野生动物保护的生态安全和生态文明理念,同时拓展并深化公共安全理念,这是重要的立法进步。但禁食野生动物立法需要考虑人工养殖野生动物的产业发展现状,应当评估制度变化对养殖、运输、餐饮等行业带来的潜在影响,并为产业结构调整和市场主体退出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