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知识知多少?管城法院开展“6.5”世界环境日法治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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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27 22:48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今天上午,管城法院联合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管城分局走进河南旭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凝土供应站两家企业,开展“6.5”世界环境日法治宣传活动。

宣传活动中,管城法院行政庭副庭长赵翌闻紧紧围绕宣传主题,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采用现场交流、播放幻灯片、发放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向企业普及环保知识、宣传水污染、大气污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涉及环境污染的案例,引导企业热爱环境、保护环境、强化环保意识,并听取了企业的意见与建议,向企业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

通过此次宣传活动,提高了企业的环保意识,营造出热爱自然环境的良好氛围。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

那么关于环境保护的知识

你知道多少呢?

下边我们接着往下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相关法条)

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解读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修正草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与原环境保护法相比,具有较大的改变和突破,呈现如下亮点:

一、明确了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理念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调整了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将“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修改为“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彻底改变了环境保护在二者关系中的次要地位,这与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五位一体”总布局的精神相一致。

二、明确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基本原则

新法增加了环境保护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的规定,彰显了国家对环境与发展相协调一致的清醒认识和战略考虑。明确了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三、完善了环境管理基本制度

一是建立环境监测制度。二是严格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三是建立跨行政区域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四是实行防治污染设备“三同时”制度。防治污染的设施不符合要求的,不能发放排污许可证。不能投入生产。五是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六是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七是增加了生态保护红线规定。

四、强化了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各级政府应承担9项责任:一是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二是改善环境质量;三是加大财政投入;四是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五是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置;六是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七是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八是统筹城乡污染设施建设;九是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同时明确了政府不依法履行职责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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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环境保护知识知多少?管城法院开展“6.5”世界环境日法治宣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