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罕区人民法院普法小课堂再开讲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2-11 20:32

01

增强合法用工意识

践行法律审查制度

建议企业尤其是成立时间不长的中小企业,树立合法用工意识,强化依法用工管理理念,建立专业法律审查制度,对用工规章制度的制定、实施;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及解除;争议发生的处理等内容进行全面、详尽的法律审查,预防并降低企业用工的法律风险。

02

规范订立劳动合同

1

及时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

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

用工超过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

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温馨提示: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03

合法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间不同,可约定的试用期亦不同,具体为: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温馨提示:

(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工资的最低标准: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04

合法约定试用期

1

工资支付周期与方式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

工资支付金额的最低要求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05

合法约定工作时长

1

工作时长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

2

对劳动者休息时长的保障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并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3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

应注意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支付工资报酬的计算标准: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06

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依照法律规定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责任,且劳动者可以据此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承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任。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赔偿劳动者相应损失。

07

注意法律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

的特殊保护

1

女职工不得从事的工作内容: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温馨提示: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2

未成年工不得从事的工作内容: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08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09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10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

终止后用人单位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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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乐知法信 | 企业用工法律风险防范指南来了——赛罕区人民法院普法小课堂再开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