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0年8月公布施行以来,在规范著名商标的培育和认定、强化对著名商标的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商标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2002年《商标法》的修改和国务院《商标法实施细则》的颁布),《规定》在调整规范我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实践中,逐渐呈现出一些问题与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著名商标认定”的定性上,《规定》倾向于将其作为视为资格、资质授予;而按照现行商标管理制度,“著名商标认定”属行政确认范畴。二是,《规定》设置的著名商标认定条件较为简陋,需要结合现行实践加以补充、细化,以确保我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公正、公平。三是《规定》第四章所规定的监督检查措施和第五章所规定的处罚措施,一方面与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尽适宜,另一方面容易误导相对人,且具有重复立法之嫌。四是,近年来国家、省上陆续颁布了《四川省地方立法技术规定》和《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二)、(三)》,对立法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带有共性和普遍性的有关法律(法规)结构、文字等立法技术层面上的问题作出了规定。为使法规文字表述更加准确、规范,进而提高我市法规的整体质量水准,需要根据国家、省上的规定,对《规定》中的此类问题作统一修改。因此,对《规定》进行系统修订,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