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海法院审结原告艾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艾某与被告张某系朋友关系。原告艾某与被告张某等多人在通海某棋牌室赌博,被告张某赌输后于2016年6月20日向原告艾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张某向艾某借款19,600元,借款人张某,2016年6月20日”。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间借贷不仅审查借条等凭证,还应审查双方是否有借贷的真实意思表示、借款事由、目的、资金来源等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借款不管是原告因被告赌输借给其继续赌博,还是本身是被告赌输所欠原告的欠款,资金都是赌资,违反法律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丨供稿:管卫国
丨编辑:李晓桐
丨审核:李雪梅
丨终审:陈礼、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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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的民间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