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枝法院发出2024年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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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2 11:35

近日,根据申请人陈某某的申请,六枝法院发出2024年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商某原系夫妻关系。申请人陈某某诉称,在共同生活期间,商某经常殴打陈某某。2023年10月27日23时许,商某再次殴打陈某某,将陈某某衣服、裤子扯坏,手机砸坏,经六枝特区公安局岩脚镇派出所作出家庭暴力告诫书。六枝法院在审理陈某某诉商某离婚纠纷过程中,陈某某向六枝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经六枝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某某有遭受被申请人商某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陈某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六枝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发出2024年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商某对陈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商某骚扰、跟踪、接触陈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六枝法院及时将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切实筑牢家暴“隔离墙”,让司法关爱更有力量。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终审:康芬

复审:周海波

初审:杨娟

原标题:《“令”行禁止 让“爱”回家——六枝法院发出2024年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