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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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2 15:16

第十五条 因特殊需要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报林业、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移植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进行移植,并妥善保护管理。古树名木的移植和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专业绿化养护单位进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