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68号)和全国全区文化(文物)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我市文物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的重要论述和对文物工作做出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大力发展文物事业,弘扬优秀民族传统文化,为我市建成文化强市作出更大贡献。
(二)主要目标。全面摸清全市文物资源状况,建立健全覆盖市、县、乡、村四级的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基本形成主体多元、特色鲜明、富有活力的博物馆体系,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和社会教育作用更加显现,文物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增强,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
到 2020 年,政府主体责任落实、部门职责明确、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文物保护机制进一步健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得到落实,有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基本实现向公众开放;博物馆体系基本完善,馆藏文物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文博创意产品更加丰富;文物执法督察工作进一步加强,安全形势明显好转;文物行业人才队伍结构不断优化,专业水平明显提升。
二、加强文物保护管理
(一)夯实文物工作基础。积极配合自治区实施文物强基固本工程。逐步推进我市文物资源信息化、动态化管理,全面掌握文物保存现状和需求,推进文物信息资源社会共享。全面完成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初步完成国有单位收藏可移动文物的建账建档工作。公布一批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开展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工作,加强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有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管理)工作。做好基本建设中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工作,并及时开展文物价值研究。配合北部湾水下考古项目实施及基地建设。
(二)健全保护管理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深化文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机构建设,优化职能设置,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文物保护管理机制,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员制度。推行政府购买文物保护服务。推动实施博物馆法人治理结构改革,按照博物馆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运行管理。
(三)强化规划编制实施。坚持规划先行,将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列为城乡规划协调决策机制成员单位,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将文物保护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依法加强对涉及文物的规划、建设项目的管理。持续推进《北海近代建筑保护规划》、《北海市第五、六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合浦汉墓群保护总体规划》、《大浪古城遗址保护规划》、《草鞋村遗址保护规划》等文物保护方案的编制、审批和实施。
(四)推进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加强我市海上丝绸之路申遗点的保护管理,提升保护利用效益,联合其他科研单位,进一步深入调查,做好申遗工作的基础研究,夯实北海在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历史地位。
(五)实施重点文物保护工程。组织实施一批具有重大影响和示范意义的文物保护重点工程。推进北海近代建筑维修工程、明清海防遗址保护工程(北海段)的实施,推动合浦汉墓群、大浪古城、草鞋村等大遗址的保护,开展合浦汉墓群遗址公园的规划建设工作。实施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工程,实现地市级以上和部分重要的县级博物馆馆藏文物保存条件达标,国家一级、二级博物馆文物保存环境全部达标。实施馆藏珍贵文物保护修复计划,重点开展合浦汉墓青铜器等易损文物抢救性保护修复工作。
(六)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正确处理好城乡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特别是城市改造和新农村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加强我市北海老街、沙脊街、高德三街等历史文化街区,南康镇、涠洲岛盛塘村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突出工作重点,区分轻重缓急,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建设工程确需迁移、拆除的,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对文物建筑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实现文物保护与延续使用功能相协调。2020年年底前完成全市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建立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名录。落实国家对文物资源密集区文物保护补偿政策,使文物所有者和使用者更好地履行保护义务。
(七)完善文博基础设施。加快推进我市博物馆、陈列馆建设,促进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积极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建设。鼓励历史街区、名镇名村和民俗文化资源丰富的传统村落举办社区博物馆、生态博物馆、民俗博物馆,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乡(镇)史馆、村史馆。完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和展示设施。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博物馆及优秀传统文化展示体验设施项目建设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由我市与各县、区依照分级保障的原则,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三、推动文物合理利用
(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发挥文物资源在优秀民族文化传承中的作用,丰富城乡文化内涵,彰显地方文化特色。依托历史文物古迹和博物馆资源,开发建设世界文化遗产旅游、边关旅游、红色旅游、体验旅游、研学旅行和传统村落休闲旅游精品线路,增加地方收入,扩大居民就业。发展文物旅游业要坚持文物资源的公益属性,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管理机构交由企业管理。在合理确定游客承载量的前提下,鼓励文物景区参与旅游景区升级评比,打造文物旅游品牌。设计生产较高文化品位的旅游纪念品,促进文物与旅游融合发展。加强对贫困地区不可移动文物的维修保护与利用,结合旅游产业,助推精准扶贫,带动群众致富。
(二)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覆盖面,完善服务标准,推动公共服务标准化。适当增加举办专题陈列和临时展览的数量和频次,逐步提高基本陈列水平和陈展质量,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支持博物馆陈列展览和宣传教育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军营。推动建立中小学生定期参观博物馆的长效机制,鼓励学校结合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志愿者到博物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
(三)丰富文博创意产品。完善企事业单位、博物馆开发文化创意产品的优惠政策和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博物馆利用馆藏资源开发文博创意产品的积极性,扩大引导文化消费。深入挖掘文物资源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延伸文博衍生产品链条。打造具有历史记忆、地域特色、民族特点的文博创意品牌。鼓励众创、众筹,为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研发、经营等活动提供指导和便利条件,鼓励文博单位与企业、高校等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研发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文博创意产品。文物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政策规定,坚持事企分开,将文博创意产品开发与公益服务分开,原则上以企业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其文博创意产品开发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加强公益文化服务、藏品征集、文博创意产品开发、对符合规定的人员予以绩效奖励等。
(四)扩大对外交流合作。发挥地缘和区位优势,配合北部湾水下考古中心的建设,推进与周边地市在文物保护领域的实质性合作,加强与市外文博单位的学术交流和经验共享。
四、筑牢文物安全底线
(一)完善保护法规。各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文物工作重大事项法律咨询制度,做到依法行政。积极推动《北海市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点保护办法》由规范性文件升格为地方法规。
(二)实施平安工程。坚持分类指导、精准管理、突出重点、兼顾全面的原则,扎实推进文物平安工程,确保文物安全。加强文物日常养护巡查和监测保护,提高文物安全日常管理水平。以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为重点,按照防护分类要求,分别实施安防、消防、防雷工程,切实降低文物安全风险。文物保护单位由非专门文物保护机构管理和使用的,使用单位要建立完善的保护管理制度,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加强督察执法。加强市、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督察力量,强化层级监督,建立案件督办约谈制度,依法对地方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督察,对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督办,对影响恶劣的案件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严格执行案件报告制度。要结合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理顺执法体制,明确文物执法机构,落实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和行为。强化文物执法职能,治安环境复杂的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与辖区派出所建立治安联防机制,加强对治安环境复杂区域的巡逻防范。落实好文物经营企业的准入、监管工作。切实加强文物市场和社会文物鉴定的规范管理,积极促进文物市场的繁荣发展。
(四)严格责任追究。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文物违法案件特别是法人违法案件的追责力度。以文物保护单位为重点,逐处明确安全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建立文物安全责任人社会公告公示制度。落实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依法实行确保文物保护工程质量的招投标方式和预算编制规范,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落实政府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各级领导责任制,夯实文物保护的体制基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文物保护工作落实情况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对本行政区域文物工作负总责,解决文物保护的突出问题,亲自过问重大文物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二)加强部门协调。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依法承担的保护文物职责。对于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文物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文物、文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旅游、宗教、海洋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统筹安排对参与联合执法行动的单位和成员开展文物保护知识的普及培训,普及识别和保护文物的基本常识,并提高鉴别能力。公安、海关、工商、海洋、文物等部门和单位要保持对盗窃、盗掘、盗捞、倒卖、走私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完善严防、严管、严打、严治的长效机制,结案后应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移交涉案文物。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健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三)加大经费投入。各县区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把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文物保护资金和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将国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范畴,落实保护资金的投入。利用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开展经营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应当用于文物事业发展,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加强经费绩效管理和监督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队伍建设。支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机构建设,优化职能配置。加强文博队伍建设,抓住赴区外人才引进的契机,推进文博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的储备和培养。依托由自治区博物馆、广西民族博物馆、广西自然博物馆、广西文物保护与考古研究所等机构建立的广西文博人才实训基地,加强本市人才培训。结合国家文物局实施的“金鼎工程”,通过学历提升、文化名家传帮带、“三区”人才支持计划等途径,实施保护项目与人才培养联动。加快文物保护修复、考古研究、展览策划、法律政策研究等紧缺人才培养,适当提高本市文博单位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实现人才总量增长、素质明显提高。加强专兼职文物保护员培训。加大非国有博物馆管理、专业人员培训力度。
(五)抓好宣传教育。加强文化遗产法治宣传教育,充分发挥传播效力。要将有关文物保护的学习宣传作为法治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我市党校和行政学院课程。新闻媒体要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功能,大力宣传报道单位、个人在文物保护方面的先进事迹,及时揭露破坏文物古迹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在国际博物馆日、中国文化遗产日和“壮族三月三”等节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文物事业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六)拓宽参与渠道。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不断拓宽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利用领域的渠道。对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组织或个人,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可依法依规给予其一定期限的使用权。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激发民间文物保护力量,提高文物保护社会参与程度。进一步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培育以文物保护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发挥文物保护志愿者作用。探索物质与精神相结合的文物保护奖励机制,增强公众对于文物工作的存在感、参与感、成就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