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要和大家一起学习
民法典与劳动合同履行

小林入职A公司,
被要求填写过多
她认为与工作无关的个人信息,
拒绝合理吗?


(向左滑动上图)

员工个人信息处理
A广告公司要求入职人员填写情况登记表,提供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婚育情况、疾病史等个人信息。
新入职的小林认为公司索取的个人信息过多,拒绝提供相关信息。
要点分析
1、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同时该条第一款亦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小林作为劳动者,其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
2、用人单位在收集处理员工个人信息时,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用人单位基于日常用工管理的需要,可以适度收集、保存劳动者的部分个人信息。但是,对于劳动者个人信息的收集范围、收集方式以及保存方式都应当在规章制度中有明确的规定,同时获得员工的知情和同意,让员工了解用人单位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收集范围、保存期限等。
3、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包含劳动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因此,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公司有权询问,劳动者也有义务告知。但是,劳动者有权拒绝提供与劳动合同毫不相关的内容,例如婚育情况等。
法
条
链
接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2、《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本期微课堂的内容结束啦!
大家可以慢慢消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