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地方出现了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取消住宅小区地下车库临时停车或通行的现象,导致开发商、物业公司、业主之间的矛盾突出。本文拟从住宅与地下车位的相邻关系角度出发,探讨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取消临时停车或通行的违法性。
二、相邻关系及相邻权
1、概念
相邻关系是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相邻所有人在使用或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
2、种类
通常把相邻权分为9种或10种,在此我们涉及本文相邻权为以下两种:
①通行、通道相邻权。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②建筑施工临时占用邻地权。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三、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1、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
2、互谅互让、团结互助原则
3、公平合理、兼顾各方利益原则
四、相邻权的限制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五、观点
对于拥有地下车库的住宅小区,车位位于住房下边,车位与住房之间具有相邻关系。地下车位的权属分为两种:一种是开发商已售给私人的,另一种是尚未出售的。
假设地下车位已经全部出售给业主了,根据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其他未买车位的业主也享有临时通行权,比如临时进出接送老人、病人、送货等。
对于开发商尚未出售的车位,根据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其他未买车位的业主的不仅享有临时通行权,还想有临时停车的权利。
不论临时通行,还是临时停车,都需要物业公司加强车辆进出车库的管理。而大部分物业公司为了避免麻烦,直接就拒绝没有车位使用权的业主进出车库,这是违反相邻关系处理原则的。为此,建议物业公司应制订临时停车或通行的规则并在小区发布,同时要求临时进出车库的车辆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如果违反规则将不退还保证金。
当然,根据等价有偿原则,其他未买车位的业主在行使临时通行权或停车的时候,都应支付相应的管理费及停车费。
六、法律依据
《物权法》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来源:以案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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