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法院办过事的人都知道
进法院立案、参加开庭、旁听庭审、领取文书等
都需要先进行安检,如同机场登机安检一样
安检是法院的第一道安全防线
严格的安全检查
不仅是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保障
更是保护当事人以及外来办事人员的有效措施
然而
现实中由于部分当事人不配合安检工作
经常出现各种躲避安检、影响安检的场景
法警每天都要不断
解释规章制度、说明安检的重要性
内心十分无奈

“我没带身份证,但记得到身份证号码可以进吧?”
“我上个星期来过的,不用刷身份证了吧?”
“我9点钟的庭,现在都9点10分了,再安检就来不及开庭了!”
“是谁说来法院要带身份证的?”
“我朋友带了证件,我没带,只登记一个人的就行了吧?”
“没证件就不给进啊,我投诉你信不信!”
Tips
法警对每一位来访人员都要进行证件检查,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证件检查:
(一)查验证件的真伪及有效性;
(二)查验是否人证相符;
(三)对有效证件进行登记。
所以,如果你来法院办事,请一定要记得随身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港澳通行证、护照、驾驶证、社保卡、医保卡等,有本人身份证号码及头像的证件。
场景二:随身物品也要检?
“我的包里面没有什么东西的!”
“有什么好检的,我又不是恐怖分子!”
“还要检包?我又不是坐飞机。”
“钥匙也要看啊?”
看了下图
也许你对物品安检重要性会有重新的认识





法警在来访人员随身物品中检查出来的,远远不止以上这些。
法院是调解当事人矛盾纠纷的地方,不少当事人都是会带着些许情绪进入法院,审理案件事关当事人切身利益,容易激发冲突,这些物品很可能成为自伤自残甚至伤害他人的凶器。
场景三:把安检室当业务庭
“我来咨询个事,我和你讲,是这样子啊,……(此处省略一万字)”
“同志,你帮我看看这个案子还要点什么证据吗?”
“刚刚法官和我说材料不全,你帮我看看,到底哪不全了?”
Tips
请不要在安检通道就开始与法警陈述案情,法警的职责是机关安保和庭审保障,并不承办案件。
当事人在完成安检流程后,即可移步至法院业务庭,能帮你们处理问题的法官们都在那里。
安检通道空间有限,如果被占用,将会影响安检效率,妨碍其他人员进入法院办事。
场景四:“我是有身份的人”
“我是XXX,来找XXX的,进个门哪那么麻烦!”
“我去其他单位都没人拦,就你们法院敢拦我!”
“是法院的XXX叫我来的,不信你打电话问他!”
“喂,XXX,我是XXX,没带证不给我进,你和安检讲!”
Tips
其实正常安检只要几十秒的时间,由于这些来访人员的不配合,法警必须要花上几分钟的时间去验证他们的身份,既耽误了当事人自己,也耽误了后面来访人的时间。
场景五:另辟蹊径
一些当事人由于没带有效证件等原因不能进入法院或是想让法官下班后能继续听自己诉说案情,于是就萌生了从机动车出入口进入法院的想法。
法院车辆出入比较频繁,不管您有多急,安全才是第一!
Tips
安检不是可有可无的存在,多一道安检,就多一道安全保障,法警所做的一切是为了保障好每一位来访人员和法院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让每一位当事人在安全有序的诉讼活动中化解矛盾纠纷,而这种安全的环境需要相互理解和共同维护。

哪些人员不能进入法院?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进入诉讼场所:
(一)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人;
(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三)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者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四)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人;
(五)衣着不整、着装不文明的人;
(六)其他可能危害法院安全或者妨害诉讼秩序的人。
哪些物品不能进入法院?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十三条规定,除经人民法院许可,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诉讼场所:
(一)枪支、弹药、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
(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
(四)非急救类药品、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
(五)标语、条幅、传单;
(六)其他可能危害诉讼场所安全或者妨害诉讼秩序的物品。
对随身物品检查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物品检查:
(一)进入诉讼场所人员的随身携带物品应当通过安检设备进行检查,对有疑点的物品应当实施开箱(包)检查,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对没有疑点的物品,可以实施开箱(包)抽查;
(二)开箱(包)检查时,受检人员应当在场并确认箱(包)的归属;
(三)对有疑点的箱(包),应当在排除疑点后,重新通过安检设备复查;
(四)对携带管制器具、危险物质人员应当采取人、物分离的控制措施,进行询问核实,并视情带离安全检查区域进一步处置;
(五)对性质不明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加强自身防护,对物品实施有效控制并对持有者进行询问核实;
(六)对不允许携带进入诉讼场所的物品,应当区分物品的性质,按照规定予以寄存或者暂扣。
不配合安检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受检人员,应当阻止其进入诉讼场所,对不听劝告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强制手段。
第二十一条规定,受检人员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安全检查人员安全或者扰乱安全检查工作秩序的,应当先行予以控制,并视情节移交公安机关:
(一)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法院工作人员;
(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
(三)故意毁损安全检查场所设施设备;
(四)其他扰乱安全检查现场工作秩序的。
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移交公安机关: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
(二)哄闹、冲击安全检查场所;
(三)抢夺警用装备;
(四)发现公安机关通缉的违法犯罪嫌疑人;
(五)随身携带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个人持有和携带的管制器具、危险物质;
(六)其他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