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危害野生动物犯罪 筑牢野生动物保护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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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3 06:48

近日,花山法院受理一起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该案是花山法院受理的首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20年4月到7月,被告人张某、邢某多次合作,通过互联网售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球蟒、纹蟒,邢某负责提供货源、发货,张某负责联系买家及收款,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动物均系《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的保护动物,参照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管理。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鲁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9月2日,被告人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9月9日,被告人许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邢某、鲁某、许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爱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切莫一时兴起或为一点私利,稀里糊涂走向犯罪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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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科 普:

1.哪些动物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答: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2.哪些行为属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答: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均属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3.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将受何种处罚?

答: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法律对猎捕在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的陆生野生动物有无禁止性规定?

答: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5.法律对食用在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的陆生野生动物有无禁止性规定?

答: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行为人如果非法食用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使该野生动物不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同样会涉嫌犯罪。

原标题:《严惩危害野生动物犯罪 筑牢野生动物保护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