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水法是协调国际河流及水体的开发利用的法律,它是惟一能够影响重大国际水争议结果的重要因素。国际水法体系的建设,其目的在于强调在国际河流开发利用中应采取国内和国家间联合的防治措施,使其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得到保护并维持良好的生态环境,以维护地区和平与实现流域水资源的永续利用。国际河流水资源作为多国共享的淡水资源,无论上游或下游国家、发达或不发达国家、大国或小国均有合理利用其境内水资源的权利,而其开发利用将直接影响流域内各国的社会、经济、政治与环境等各方面的综合利益,各国为寻求解决国家间用水的矛盾,通常在外交活动中依据国际水法的原则与条款进行协商与调解,同时,为避免过多造成国际纠纷,各国大多要依照国际水法的有关原则,对国内的水法等进行修订并对境内的国际河流的开发利用进行管理。可见,国际水法的实施需要有关国家在进行国际河流开发中自觉遵循国际水法的原则条款,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作为强大的支撑,以维持国际水法的效力;而国际河流的开发又需要国际水法作为各国的行为准则,以协调各国的用水利益。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