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 政策文件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环境法制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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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1 08:26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加快法治环保建设,按照今年我省环保工作总体思路和环保十大建设的工作要求,制定了《2017年全省环境法制建设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单位要强化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围绕《要点》规定的各项任务,提出相应的贯彻落实措施,对需要进一步细化的工作,主要责任单位要制定方案,分解任务,明确责任,跟踪问效。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横向沟通和纵向联系,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共同推进全省环保法制工作步上新台阶。

  自本《要点》印发之日起,各主要责任单位每月20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厅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厅政策法规处 鄢燕平

  联系电话:0791-86866623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6月10日

  2017年全省环境法制建设工作要点

  为加快法治环保建设,按照今年我省环保工作“整体推进,重点突出,以点带面,创特色、促成效、树形象”的总体思路和环保十大建设的工作要求,制定2017年度全省环境法制建设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法治江西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要求,围绕改善环境质量这个核心,深入推进2017年全省环境法制工作,为法治环保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建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的要求,对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审查,统一备案。(主要责任单位:厅法规处,协办责任单位: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

  2.全面落实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建立机关内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落实《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赣府厅发﹝2015﹞58号)及《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68号),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讨论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策。(主要责任单位:厅法规处,协办责任单位:厅办公室、重大决策起草单位)

  3.继续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代理行政诉讼、处理疑难行政复议案件、提供法律咨询论证等方面的作用。(主要责任单位:厅法规处,协办责任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4.健全环境保护决策事项民意互动机制。建立并落实环境保护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将厅网站建设成公众参与决策的主要平台,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应当及时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完善公众意见反馈机制,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主要责任单位:厅宣教处,协办责任单位:厅办公室、宣教中心、决策事项起草单位)

  5.推动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建设。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主要责任单位:重大行政决策起草单位)

  (二)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6.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从许可事项、许可流程、服务规范、受理场所、监督检查等5大方面着力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改进服务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行政许可规范化。(主要责任单位:各设区市及省直管县(市)环保局、厅办公室,协办责任单位:厅环评处、辐射处、土壤处)

  7.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及时衔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下放事项,依法精简省本级行政权力事项,加大“放”的力度,强化“管”的责任。加强基层环保部门承接能力建设,引导基层环保部门提升管理能力,实现简政放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确保各项简政放权举措落地生效。(主要责任单位:各设区市及省直管县(市)环保局、厅办公室、法规处,协办责任单位:厅环评处、辐射处、土壤处)

  8.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落实《2017年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各项任务。(主要责任单位: 各设区市及省直管县(市)环保局、厅法规处,协办责任单位:厅办公室、宣教处、科标处、督察处、监测处、环评处、水处、大气处、土壤处、人事处、辐射处、机关党委,省环监局、信息中心、辐射站)

  (三)落实法治江西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

  9.落实法治江西建设年度重点工作。《法治江西建设2017年工作要点》涉及我厅的任务是:加强县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的联网工作,完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预警体系,确保完成2017年度法治江西建设考核任务。(主要责任单位:厅监测处,协办责任单位:省监测站)

  10.落实2017年度法治江西建设考核和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各项工作。(主要责任单位:厅法规处,协办责任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四)加强行政调解、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

  11. 做好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工作。落实领导定期接访和包案化解工作,引导群众依法逐级信访,依法化解环境污染纠纷,实现信访积案和中央督察组交办的环境问题“清仓见底”目标。(主要责任单位:各设区市及省直管县(市)环保局、厅信访处、法规处,协办责任单位:厅环评处、水处、大气处、土壤处、生态处、辐射处)

  12.依法办理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案件。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6〕83号),最大限度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组织旁听行政案件庭审活动,提高相关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主要责任单位: 各设区市及省直管县(市)环保局,厅法规处,协办责任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五)严把法律法规征求意见关

  13.严把法律法规征求意见关。组织开展对环保部、省人大、省政府及有关部门送交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认真研究、及时回复,依法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严守法律法规赋予环保部门的环境监管职责。(主要责任单位:厅法规处,协办责任单位:厅办公室、规财处、信访处、科标处、督察处、监测处、环评处、水处、大气处、土壤处、生态处、辐射处,省环监局、辐射站)

  14.推进法规规章正确有效实施。严格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实施的意见》(赣府厅发﹝2016﹞44号),及时报送《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贯彻实施方案。(主要责任单位:厅大气处,协助责任单位:厅宣教处、规财处、法规处,省环监局、信息中心、宣教中心)

  (六)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5.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环境行政处罚实行查审分离,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要送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稳步推进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平台建设,实现行政执法案件的网上办理、网上公示,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加快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过程全纪录制度,实现环境执法在阳光下运行和全过程留痕、可回溯管理,提高执法公信力和透明度。(主要责任单位:各设区市及省直管县(市)环保局,省环监局、辐射站,协助责任单位:厅法规处)

  16.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厅“一单两库一细则”,及时向社会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保2017年实现随机抽查事项全覆盖。加快实现我厅 “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系统的实际操作运用,实现在线随机选择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推动行政检查“双随机”工作规范化、信息化。(主要责任单位:厅环评处,省环监局、辐射站,协助责任单位:厅法规处)

  (七)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17.落实《江西省环境保护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和《江西省2017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要点》各项任务(主要责任单位:厅法规处,协助责任单位:各设区市及省直管县(市)环保局、厅机关党委)。重点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主要责任单位:厅宣教处、省宣教中心,协助责任单位:各设区市及省直管县(市)环保局)、机关法治文化建设、“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主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强化普法责任清单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主要责任单位:各设区市及省直管县(市)环保局、厅机关党委,协助责任单位:厅宣教处、规财处、法规处、监测处、环评处、水处、大气处、土壤处、生态处、辐射处,省环监局、辐射站)

  (八)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18.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落实环保部、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四部委联合印发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建立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推进跨部门信用信息交流共享。(主要责任单位:各设区市及省直管县(市)环保局、厅法规处,协办责任单位:厅科标处、督察处、监测处、环评处、水处、大气处、土壤处、生态处、辐射处,省环监局、辐射站)

  19.夯实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基础。会同省司法厅,加快我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建设,完成专家遴选工作,并向社会公布。(主要责任单位:厅法规处,省环科院)

  20.制定节能环保产业扶持政策。以省政府名义出台我省节能环保产业扶持具体措施,推动全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主要责任单位:厅法规处,协办责任单位:厅科标处)

  三、保障措施

  21.加强法制建设工作组织领导。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西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江西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要求,及时变更本单位法治工作机构名称,调整机构组成人员,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各部门分工落实的领导协调机制,为推进环境法制建设工作提供保障。(主要责任单位:各设区市及省直管县(市)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22.加强法制建设工作培训。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新出台规范性文件岗位培训,不断提高各级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主要责任单位:各设区市及省直管县(市)环保局、厅人事处,协助责任单位:机关党委、厅大气处、科标处、环评处,省环监局、辐射站);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以案例教学方式提升各级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的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主要责任单位:各设区市及省直管县(市)环保局,省环监局、辐射站);

  学习宣传贯彻《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将《细则》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主要责任单位:各设区市及省直管县(市)环保局、厅法规处,协助责任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23. 加强法制机构队伍和能力建设。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能力建设的意见》(赣府厅发〔2016〕59号),切实加强法制机构、执法人员队伍建设,充实法制力量,不断提高组织能力和指导水平,夯实法治建设工作基础。(主要责任单位:各设区市及省直管县(市)环保局、厅人事处)

  24.加强法制建设年度考核督办工作。按照省法治江西建设领导小组、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省普法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改委等部门年度考核工作要求,加强调度和督办,将法制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主要责任单位:厅法规处,协办责任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