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杀“野鸡”?这起适用野生动物保护“新规”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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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4 03:50

保护野生动物是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更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日前,适用《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顺昌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县林业局出庭支持公益起诉,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等10余人到庭旁听,乡镇干部及村民在线观看庭审直播。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兰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危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兰某购买射钉器、无缝钢管、瞄准器等配件进行改装,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法院遂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兰某相应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兰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其犯罪行为致死的野生动物价值损失人民币十五万元,并在南平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向公众赔礼道歉。

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本案首次以该《解释》作为依据,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量论,而改以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予以刑事打击,既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同时也对重要野生动物的保护方向不变、力度不减。

维护生态平衡及生物多样性,保持人与动物的和谐共处,既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更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希望通过案件的审理能震慑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增强人民群众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意识,共同保护好顺昌得天独厚的自然生态和绿水青山。

白鹇,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属雉科鹇属鸟类,翎色洁白,啼声喑哑。白鹇鸟,雌雄异色。头顶具冠,翅短尾长。雄鸟上体白色,头顶蓝黑色羽冠;红脸,白尾,白翅。下体蓝黑色,脚红色。雌鸟黑冠,通体橄榄褐色。白鹇鸟自古即是名贵的鸟。《禽经》记载“似山鸡而色白,行止闲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四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

(一)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二)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的野生动物。

第六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

(二)为逃避监管,使用特种交通工具实施的;

(三)严重影响野生动物科研工作的;

(四)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且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原标题:《猎杀“野鸡”?这起适用野生动物保护“新规”案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