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在行动】远离非法集资 共度祥和新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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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4 05:50

为提高群众风险防范意识

远离非法集资陷阱

景东县人民法院 西盟县人民法院

趁着“赶集日”

到集市进行非法集资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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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东法院干警通过发放相关资料及宣讲,揭开非法集资的“面具”,提高了当地百姓对非法集资的警惕性,守护好百姓“钱袋子”。

西盟法院干警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讲解等形式展开宣传,重点围绕老年群体集资诈骗内容,向群众普及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表现形式、常见手段和危害,引导广大群众提高防范意识、加强甄别能力,远离非法集资和养老诈骗。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违法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使得非法集资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遭受经济损失,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同时,非法集资严重干扰社会正常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二、非法集资的常见套路有哪些?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的

有关规定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四、如何防范非法集资的骗局?

“四看三思等一夜”法则牢牢记心间

“四看”:

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

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

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

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三思”:

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

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

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等一夜”:

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

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五、法官提醒

“天上不会掉馅饼”“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希望大家抵住高息诱惑,树立正确的投资、消费理念,自觉远离非法集资,守好自己的“钱袋子”,共同欢度新春佳节!

原标题:《【普法强基在行动】远离非法集资 共度祥和新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