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女性平等就业|“三期”内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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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4 19:09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国家制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那么这句话在实践中如何具体把握呢?我们来看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

王女士于2017年8月入职甲公司,入职后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王女士不得怀孕,否则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6月,王女士发现自己怀孕。同年9月,甲公司向王女士发出书面通知,宣布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王女士找到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告知自己已经怀孕,法律规定孕期不得解除劳动关系,虽然合同规定了如果怀孕公司有权解除,但该规定属于违法规定,公司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对王女士的说法不予理会,执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王女士决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解析】

一、劳动合同中约定“如劳动者怀孕,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该规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如果女性处于“三期”,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

不能。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三、王女士申请劳动仲裁可以怎样主张自己的权利呢?

王女士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可主张甲公司赔偿劳动合同解除日至恢复日之间的工资损失。其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违反

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如果王女士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甲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案例】

张女士于2018年1月入职乙公司,入职后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18年11月,张女士发现自己怀孕,因孕期反应导致身体不舒服不想上班。张女士通过互联网自行搜索到“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认为自己怀孕了不上班公司也不能解除自己的劳动合同,遂旷工一个月。2019年1月,乙公司人力资源部书面通知张女士,因其旷工一个月严重违反公司考勤制度,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张女士不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仲裁委驳回了张女士的仲裁请求。

【解析】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是对处于特殊时期的女职工的特别保护。然而,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并非“职场保险箱”,在某些情形下,依然有可能被辞退。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姐妹们注意:如果女职工是在试用期怀孕,则用人单位可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有的用人单位会在员工守则或者考勤制度中列明:迟到、早退几次或者累计达到多长时间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姐妹们要注意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兼职影响本职工作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欺诈、胁迫、趁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相关问题】

1、女职工在入职时刻意隐瞒怀孕的事实,用人单位能否以欺诈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实践中,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以女职工怀孕欺诈解除劳动合同的,被认为没有法律依据。

2、如果用人单位招聘的岗位为孕妇禁忌从事的岗位,且事先声明,女职工仍然隐瞒,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能否给处于孕期的女职工调岗?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但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孕期女职工的岗位应具有合理性,相较于原岗位工作量减少,不能假借调整岗位逼迫女职工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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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湖北省妇联权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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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助力女性平等就业|“三期”内能否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