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妇女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理论、规范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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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4 22:26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法律政策研究团队负责人。参与起草最高检及上海市院规范性文件、重大调研30余项,公开出版专著《互联网治理与法律规制》、发表论文10余篇,参与省部级以上课题12项,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项10余项,参与撰写或修改的案例2件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多件入选市级以上典型案例或参考性案例,多次获个人嘉奖。

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维护妇女权益是不断推动中国妇女人权事业发展的科学路径和基本遵循。妇女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为破解妇女权益保护的实践问题提供了有效途径,既是检察机关作为“公益守护人”的应有之义,也是对妇女权益保护现实困境的制度纾解。近年来,多地检察机关先后开展妇女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办案实践,对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优化女性发展环境起到积极的示范效应。然而,当前妇女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实践仍无法完全实现依法全面充分保护妇女权益的制度愿景,办案中仍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框架有待依托检察权具体内涵进一步完善。当前在提起检察公益诉讼场合,对公益诉讼起诉人的权利义务内容主要参照现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关于原告诉讼权利义务有关规定予以细化。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话语体系下进一步理顺检察机关定位,亟需以检察权具体内涵为依托,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程序规范。

二是公益损害线索的固有特征导致实践中成案率偏低。与刑事、民事、行政监督检察业务相比,公益诉讼线索发现较依赖检察机关履职中主动发现,线索分布相对分散,调查核实机制依赖性较高。此外,也亟需进一步明晰妇女权益保护相关职能部门各自职责范围和执法标准,以确定是否符合可诉性条件。

三是配套保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主要表现为线索移送机制的操作性不足,公益损害线索发现、管理研判系统或平台仍然局限于本系统内部,与法院、公安以及行政机关之间尚未建立一体化平台,相关考核激励、人才培养机制也有待进一步完善。

针对前述难点,新时代妇女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一是进一步明确开展妇女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总体要求。检察机关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应当从法治建设与检察权运行基本规律出发,充分认识妇女权益保护问题的复杂性、长期性,充分尊重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开展的公务活动,注重发挥各类治理组织和社会调节机制在利益调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支持法定社会公益组织或个人开展公益保护,找准检察工作结合点、着力点,增强检察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和有效性。

二是推进妇女权益检察保障专业化建设。从内部巩固深化“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的检察一体化机制,加强对妇女权益检察保障的融合履职探索;在外部把握好国家治理体系各要素相互关系原理,通过争取党委、人大、政协的工作支持,完善与公安、法院的沟通合作机制、与行政机关的共享协商机制等,建立有效的跨系统协作配合机制。在履职方式上,探索利用大数据等开展风险识别和比对监测,提升妇女权益保护公益损害判断能力和取证效率,并重视公开听证、圆桌会议、联席会议、诉前检察建议、民事行政和解等制度机制的灵活应用,多措并举推动整改落实。此外,应进一步强化妇女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定向能力培训,完善相关考核评价机制,激发干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并加强检务保障和技术支持。

三是进一步明晰妇女权益保护的体系化法治保护路径。围绕《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条“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积极稳妥探索未依法履行反家暴职责等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检察公益诉讼,通过磋商、检察建议等方式进一步激活现有治理机制。在检察公益诉讼快速发展的时代条件下,推动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有利于进一步强化检察公益诉讼法律支撑,以破解当前检察公益诉讼散见于单行法、规范性文件、受限于各部门法的局限,统一规范公益诉讼案件领域、立案标准、程序要求、保障措施等。从社会整体保护入手,推动妇女权益保护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依托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履职方式,推动行业自律与行政监督,整合社会保护力量。

原文刊于《上海检察研究》2023年第2辑。(本文获中国女检察官协会2023年度女检察官优秀理论研究课题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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