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 省林业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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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21 21:13

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村局、林业局:

为切实解决部分蛙类交叉管理问题,进一步明确保护管理主体,落实执法监管责任,加强蛙类资源保护,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1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权责

根据农渔发〔2020〕15号文件精神,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等相关蛙类(以下简称“相关蛙类”),由渔业主管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对其他蛙类,待农业农村部和国家林业局确定分类调整相关名录再作调整。对目前以食用为目的养殖的其他蛙类,应严格按照鄂林护〔2020〕48号文件要求依法有序退出。

二、做好工作衔接    

各地渔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工作方案,主动告知从业者相关管理政策,优化简化办事流程,做好相关证件撤回注销和档案资料移交,确保相关蛙类管理调整工作交接到位。要做好政策调整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主动对接政法、信访、网信部门,着力化解有关矛盾,维护稳定。为避免出现管理真空,设立工作交接过渡期,期限为即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过渡期内,原林业部门、原省水产局审批的相关蛙类有关证件继续有效。

三、规范行政审批

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相关蛙类的养殖管理,强化行政审批和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放管服”要求,相关蛙类的行政许可事项调整由市(州)渔业主管部门审批,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备案。交接期内,相关蛙类养殖利用主体可凭原证件到所属地申请办理新证件,相关档案资料由林业部门移交给渔业部门,原证件由原发证机关撤回注销。没有办理相关证件的,要依法依规依程序申请办理,合法养殖利用。

四、保护野生资源  

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大相关蛙类野生资源保护力度,利用活动仅限于增养殖群体。除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等特殊需要外,禁止捕捞相关蛙类野生资源。各地渔业主管部门、林业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把蛙类保护与当地森林等自然生态系统保护有机结合起来,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开展捕捞利用活动;积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出售、购买、利用相关蛙类野生资源的行为;要科学合理安排蛙类野外增殖放流,扩大种群规模,加强放流效果跟踪评估,保护种质资源。

五、强化保护支撑

各地渔业主管部门、林业部门要加强本底调查,准确掌握蛙类野生资源状况,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和保护体系,全方位提升野生蛙类保护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对蛙类分布的自然保护区域、重要栖息地等生态环境的监测和保护;要建立信息发布和有奖举报机制,主动公开蛙类野生资源和栖息地状况,接受公众监督,积极开展蛙类保护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蛙类保护的良好氛围。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林业局

                               2020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