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杜 鹏
杭州民进开明法律专家团副秘书长,浙江顺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四级律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杭州市妇女研究会会员。
案 例
(1)2023年6月1日,山东某机场一架国航班机上,一黑衣男子坐在飞机最后一排靠过道的椅子上打开了手机后置摄像头,准备在空姐发放食物经过时偷拍空姐裙底。由于空姐推着餐车倒着走背对该男子并未发现异样,这名男子就趁机用手机偷拍空姐裙底,这一幕被航空安全员当场发现,在进行摄像留存证据后,当场抓住了这名偷拍男子并扣押了其用于拍摄的手机。随后,在飞机降落后,机组人员立即联系了地面上的民警,山东公安人员登机对该男子进行控制和调查。该男子对偷拍事件供认不讳,手机中还存有大量空姐裙子的照片,警方将该男子带至派出所进行了羁押并做进一步调查。
(2)2023年6月11日,何先生在四川成都乘坐地铁从犀浦回家,地铁行至火车南站时,有两名同行的女生中一人大喊起来:“你是不是在偷拍”,被指偷拍的工具,正是他脚上的那双鞋。女生说当时这双鞋“发着绿光”,像是一枚摄像头。随后,地铁安全员赶来,要求何先生脱去鞋袜,随后在众目睽睽之下被架着下了地铁。此后,在等待警察到来的半个多小时里,他又被要求靠墙单脚站在乘客上、下的扶梯口,被来往众人关注拍照。后续,双方被带到派出所接受问询与调查,直到第二天凌晨。在派出所,其中一位女生给他道了歉,而另一位女生则拒绝道歉。但对方道歉的态度及语气敷衍。何先生便决定起诉维权。2023年12月12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法院经审理驳回了何先生要求罗女士、曾某女士、成都地铁运营公司刊登道歉声明、连续十天在案涉地铁站宣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0000元的诉讼请求。
焦 点
第一,在智能电子设备普及的当下,被疑似偷拍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二,在当下自媒体网络发达的时代,被诬陷偷拍又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并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他人同意,在公共场所拍摄他人的照片,可能会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尤其是当拍摄者将照片公开或用于其他未经授权的用途时。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三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自然人的隐私权保护。如果拍摄行为涉及到他人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或私密信息,并且未经权利人明确同意,那么这种行为就会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例如,在公共场所偷拍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或非法窥视他人的私密活动,都是违法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这意味着,偷拍行为一旦被发现,偷拍者将面临法律处罚。
律师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权包括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这意味着,在公共场合对陌生人进行拍摄,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只要未经过对方同意,即使是未发布在网络上,也已经侵犯了被拍摄者的生活安宁权以及隐私权,都是违法行为。因此,被拍摄人有权利及时制止这种行为,要求停止拍摄、删除拍摄视频或图片并要求赔礼道歉。因此,如果在公共场合发现自己被偷拍,被拍摄者应当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向人民警察、安保人员等寻求帮助,并在其帮助下及时固定侵权证据。这样的做法不仅是对自己权利的维护,也是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行使自己的权利。
那么在公共场合面对被当众指责偷拍、要求“查看手机”,甚至把自己的肖像传播上网的网暴行为,被冤枉者又该如何维权?被拍者即使认为对方在偷拍,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和肖像权,也不能要求对方交出手机或强行夺走手机删除照片。因为手机是私人物品,手机里的照片也是隐私。这种行为同样是侵权行为。被冤枉者可以理直气壮地拒绝对方“查看手机”的要求。如果遇到对方动手,强行暴力检查手机,被冤枉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如果只是怀疑对方偷拍,没有确定事实,还虚构事实在网络媒体上公开散布,就涉嫌毁损他人的人格,涉嫌侮辱诽谤罪。被网暴的一方,可以投诉举报、要求网络平台公司删帖或报警处理,同时也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维护自身权益,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停止侵害等。
总 结
在智能电子设备日益普及化的自媒体时代,普及现有法律法规,引导民众正确保护自身肖像、隐私等合法权益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同时也希望尽快出台关于私人智能电子设备在公众场所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更好的规范约束私人智能电子设备在公众场所的使用操作,共同构建和谐有序的法治社会。
原标题:《【开明讲堂】专家说法|⑲“智能时代”公众场合中“偷拍”与“维权”的对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