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 条例(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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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5 09:28

  ——2021年2月25日在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方世忠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红色资源的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红色资源利用好,把红色传统发扬好,把红色基因传承好。2019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时再次强调:“上海是我们党的诞生地,党成立后党中央机关长期驻扎上海。上海要把这些丰富的红色资源作为主题教育的生动教材,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让初心薪火相传,把使命永担在肩,切实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进程中奋勇争先、走在前列。”这些重要论述为上海推进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提供了根本遵循。

  2020年9月18日,市委常委会就红色资源保护利用进行专题研究。会议指出,作为党的诞生地,利用好红色资源、传承好红色基因、发扬好红色传统,是上海光荣而神圣的使命和责任。要进一步加大对红色资源的研究挖掘、保护利用力度,加强法治供给,形成长效机制,突出重点领域,做好分类指导,把丰富的红色资源作为“四史”学习教育的生动教材,不断增强广大党员干部和市民群众对上海红色资源的荣誉感、归属感。

  上海作为中国共产党的诞生地,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在革命、建设、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等历史时期所形成的重要遗址、旧址、纪念设施,以及重要档案、文献、手稿、声像资料、实物等,共同构成了丰厚且富有上海特色的红色资源。近年来,本市将“党的诞生地发掘宣传工程”列为十一届市委重点工作,制定印发了《关于实施上海市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等一批政策文件,修缮完成了一批革命文物,布展改陈了一批红色纪念场馆,红色主题教育和宣传活动持续开展,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通过制定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地方立法,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传承弘扬、明确保护责任、强化保障措施,对于统筹整合全市红色资源,打响上海红色文化品牌,彰显上海作为中国共产党诞生地的历史地位,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弘扬城市精神品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二、起草过程

  为贯彻落实市委常委会会议精神,市委宣传部牵头成立了红色资源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由市人大和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双组长”的起草小组,由市委宣传部召集市委党史研究室、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档案局、市司法局、市退役军人局、市规划资源局、市房屋管理局、市教委、上海社科院等单位共同参与,全力推进法规起草工作。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蒋卓庆主任、徐泽洲副主任和市委宣传部周慧琳部长多次对立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陈通副市长每周召集例会,听取进展情况汇报,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协调。

  经过多轮修改和专题会议讨论,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由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报送市司法局审核。其间,相关部门征询了中央和国家层面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经汇总各方意见,市司法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七章五十一条,分为总则、调查认定、传承弘扬、保护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健全工作机制

  《条例(草案)》明确,红色资源的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同时,为进一步强化资源整合和统筹协调,《条例(草案)》明确本市建立市、区两级红色资源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协调、推动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工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并具体明确了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第三条至第六条)

  (二)建立名录制度

  对红色资源进行调查和认定是有效保护利用的前提。《条例(草案)》结合本市实际,对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红色资源,建立名录制度予以保护。经过调查、评审、公示等程序,根据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建议,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红色资源名录,并实行动态调整。同时,建立红色资源名录数据库,健全信息共享机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相关资料进行数字化保护。(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

  (三)加强传承弘扬

  红色资源蕴涵着革命先辈的崇高理想和坚定信念,凝聚着党的优良传统和革命智慧。保护利用好红色资源、讲好红色故事,是实现红色文化传承的需要,更是打造上海红色文化品牌的基础和前提。《条例(草案)》以党的诞生地发掘宣传工程、红色文化传承弘扬工程和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为重点,通过仪式活动、理论研究、新闻出版、文艺创作、社会宣传、党员教育、学校教育、文明实践、红色旅游等多种形式,加强传承弘扬,体现时代特色,充分挖掘和展示本市红色资源的文化内涵和历史价值,发挥红色资源凝心聚力、铸魂育人、推动发展的社会功能和独特作用。(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

  (四)实施分类保护

  为平衡好红色资源保护与城市更新之间的关系,《条例(草案)》充分利用现行的文物、优秀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方面的法律资源,实施分类保护,并对部分未覆盖到的红色旧址、纪念设施明确了相应保护要求,填补了管理空白。《条例(草案)》将红色旧址、纪念设施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属于不可移动文物、优秀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通过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范围等方式予以保护,并依法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第二类是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优秀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红色旧址,位于历史风貌区内的,可以通过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确定为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予以保护;位于历史风貌区外的,参照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予以保护。第三类是属于纪念馆等其他纪念设施的,按照公共文化设施管理等有关规定,实施保护管理。此外,红色资源名录中的可移动文物、档案等,按照《文物保护法》《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保护管理。(第三十四条)

  (五)完善保护管理措施

  《条例(草案)》遵循“保护为先”的理念,进一步细化完善了有关红色资源保护管理措施:一是规定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时,体现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的要求;二是明确红色资源的保护责任人及其保护义务;三是强调不得擅自迁移、拆除红色旧址、纪念设施,不得擅自在红色遗址原址重建;四是建立红色旧址、纪念设施修缮、改扩建审批内部征询意见制度;五是明确抢救性保护、环境综合整治以及档案、文献的征集收购等要求。(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九条)

  (六)强化工作保障

  针对部分红色资源保护经费和人员力量不足、激励手段相对薄弱等问题,《条例(草案)》明确了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相关经费、人员保障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参与,鼓励利用红色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将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情况纳入精神文明创建考核体系;通过人大监督等方式,督促各项工作落地落实。(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五条)

  (七)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对于损毁、破坏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等违法行为,《文物保护法》《英雄烈士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等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已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罚款等处罚手段,《条例(草案)》通过设定相应的指引条款予以明确。同时,针对违反红色资源纪念、保护标识管理规定等行为,《条例(草案)》设定了相应的处罚,并明确了治安与刑事处罚、信用惩戒、政府及部门责任追究的适用情形。(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条)

  《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