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谓法堂】小区业主有哪些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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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5 09:43

小区的物业合同怎么签、设施的维修资金怎么用、小区的停车位怎么处分……业主与业委会或物业在一些小区公共事务的处理上,难免会存在一些信息壁垒。那么,当业主对于这些小区内的公共事务有知晓需求时,他们是否有权查阅?以及业主所有想知情的内容都可以被公开吗?

Q

业主对哪些事物有知情权?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A

《民法典》第281条和第943条规定了业主知情权的法律基础,最高院2009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三条,则对知情权的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如果业主想要知晓的事宜在以上范围内,则可行使自己的知情权。根据”谁掌握,谁公布“的原则,业主可以向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提出主张,两者对于实际由其掌握的信息,均负有公开义务。

Q

业主有知情权,是否就可以随意调取

相关资料呢?

A

由于部分资料会涉及到其他业主的隐私,因此为了维护其他业主的隐私,需要对提出主张的业主进行目的正当性审查。以调看监控为例,虽然小区监控安装在公共区域,但是不排除有一些摄像头拍摄到他人的隐私,所以物业公司在提供监控时,需要提出调取需求的业主配合以下几点:

第一:核实业主身份

第二:明确业主查看监控的目的

第三:了解业主查看哪一时间段的监控

第四:业主登记留档,并声明不作他用

第五:物业公司按照程序登记报备,避免争议

Q

物业不予配合时怎么办?

《物业管理条例》

A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当出现物业不配合的情况时,首先争取与物业进行调解协商,如协商无果,业主也通过可提交仲裁机关仲裁、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形式进行维权。

综上,业主知情权是维护共同管理权和监督权的重要保障。物业应该积极履行职责,及时、透明、公开、准确地向业主提供业主知情权范围内的信息。同时,也需要谨慎对待业主知情权的行使,以避免权益被滥用,造成故意干扰业主委员会等义务主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或者利用知情权谋取个人私利等后果,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泾”谓法堂】小区业主有哪些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