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党内法规的强化义务价值取向
法治思维的核心问题是权利和义务的价值取向问题。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念来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法治思维需以法治概念为前设,权利义务是法治思维的最基本要素,是判断是非对错的标准。法治思维的实质就是从权利义务这个特定的角度来观察、分析、解决问题,权利义务的逻辑线索是进行法治思维的最基本线索。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运行,实现法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惩罚等功能。党员的义务是对党员的一种规范和约束,党员对党承担应尽的义务,就可以保证全党在政治上、思想上和组织上的一致,使党成为集中、统一、团结战斗的集体。如果党员失去这种规范,不承担应尽的义务,党就会失去凝聚力和战斗力。
党的根本宗旨决定了党内法规的义务价值取向。任何规则都是依据特定的社会主流价值观形成的,是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具体化,规则就是核心价值观的载体。作为中国工人阶级、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最显著的标志之一,就是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始终把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的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员的责任和义务,党员的责任和义务是党的性质的具体化,或者说是党的性质的具体体现。党内法规必须着眼于解决为了人民、相信人民、依靠人民这个党执政的根本问题,表明全党在党的根本宗旨上决不能有丝毫动摇,行动上决不能有半点马虎,工作上决不能有任何懈怠,自觉坚守初心,确保党始终打牢立于不败之地的根基。
党员义务价值的法治观念。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是党的行为主体,党员的义务必须得到履行。义务是党员对党组织的责任,与党员的身份天然的联系在一起,只要你加入了这个组织,成了这个组织的一员,你就必须履行党员的义务。义务履行的如何,既是判断一名党员是否合格的尺度,也是要成为一名党员需要努力的方向。从逻辑的角度来分析,所有的义务都是从权利中推导出来的,“义务是权利的对象化”,马克思有句名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说明党员的义务与权利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两者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履行义务是行使权利的前提,行使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义务。党员只有认真履行义务,才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相应地,党员的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党员的义务才能得到履行。发挥党员主体作用,是要锤炼党员的责任意识,而不是培养与党组织对立的个体思想。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的一员,党员应将对党、对人民的责任和义务摆在第一位。
(三)党内法规的保障权利价值取向
法治权利本位观念的内在要求。法律是权利和义务的载体,也是一定数量权利、义务的总和。法律的制定、运作都必须以尊重和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为主旨,并最终能够使主体获得自由与平等。公民权利是指为公民所拥有为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合法权利。公民权利意识主要指公民对公民权利的认知、主张和要求。党员、干部的公民权利意识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作为公民所应有的对自己法定权利的认知、主张和要求;另一方面则是敬畏意识和责任意识。所谓敬畏意识体现为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必须坚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地位,坚持公民权利本位的价值旨归,对权力行为侵害公民权利的可能性时刻保持谨慎之心。所谓责任意识具体体现为对维护和保障公民权利的高度自觉和勇于担当;对维护和保障公民权利宪法精神的坚守;对维护和保障公民权利与实现人民利益内在同一性的深刻认知。在党员、干部公民权利意识的内涵中,后一方面则更应该能够被广大党员、干部所重视,这既是由党员、干部的身份所决定的,也是由他们所遵循、坚持的宗旨和理念所决定的。
党员的主体地位决定党内法规的保障党员权利价值取向。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告述我们,应把“为人民服务”的传统思维,进一步转化为保障每个公民合法权利的法治思维。法治思维引申到党内民主制度体系的结构关系中,“党员主体”理念则应成为贯穿整个制度体系的系统精髓和核心结构,在此基础上形成党内民主的实体性制度、体制性制度、程序性制度和保障性制度等紧密链接、涵盖各个领域的结构性梯级层次。党员在党内实际的地位和作用,反映着政党的性质及其基本价值取向。尊重和保障党员主体地位作用发挥,反映了党内民主的价值取向,也是党内法规建设的关键环节。权利是党章赋予党员参与或从事党的某种事项或活动的一系列规则。党员的权利与法律意义上的公民权利不同,公民的法律权利可以放弃,但是党员的权利则必须行使。党员不行使权利或者不正确行使权利、滥用权利,同样是不合格的表现。现代社会运行方式和基础来源于权利的分配,权利细化构成现代社会运行方式的创新方向,认真研究党员权利行使方式与特点,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一个重要治理层面,也是实现党的建设创新发展的重要内容。
法治的文化基础说到底是一种权利文化。法治与文化有着密切的关系,法治的基础就是文化,法治与文化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思考,就构成我们正在力图要建构的与法治社会相称的法治文化。实践中,法治与文化,总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文化可有不同的层面,既可以表现为一种外在的多样的生活样态、物化产品和制度构架,也可以表现为内在的稳定的心理结构、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法治与文化的结合,从概念关系上来看,法治作为一种制度、理念和精神,本身就是人们创造出来的,当然是一种文化的存在。法治与文化的结合,更为关键的一点是要求法治的精神追求与文化的价值取向相一致。有学者认为:法治文化是指融注在人们心底和行为方式中的法治意识、法治原则、法治精神及其价值追求,是一个法治国度的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法律设施所具有的文化内涵,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涉及法治的行为方式,是法律语言、法治文学艺术作品和法律文书中所反映和体现的法治内涵及其精神。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对于法律生活所持有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是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文化。法律权利本质上是自由意志的集合,是现代民主制度的直接要求。人民民主权利在法律赋予的条件下,权利主体对于权利的接受意识、权利的实现意识、权利受侵犯时的保护意识的强化是法治文化得以弘扬的要求。任何法律上的权利都是理性逻辑和理性实践的产物,崇尚理性的权利观念,要把主体的权利诉求以合理化的方式转化为现实的法律制度,使人们的权利需求合法化,使人们认识人的本性与价值,人们的权利理想得以顺利地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利文化,正体现了先进文化的价值取向和道德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