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伦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禁垦禁牧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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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26 02:16

库伦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禁垦禁牧的公告

2024-03-22 13:43

发布于:内蒙古自治区

为进一步提高和加强全旗广大农牧民的森林草原生态保护意识,保护好森林草原等生态资源,巩固林草生态保护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全旗范围内破坏林地、草地违法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从严从快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全面落实林长制,各地各部门加强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和管理,及时发现、及时推送破坏林草资源违法信息,由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对于党员干部放任、教唆、包庇、参与违法破坏林地、草地资源的,及时移送旗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三、林地全面禁止“林粮”间作。在确保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只允许利用商品林成林地适度开展林间种植。禁止利用公益林、天然林、林地保护等级为I的林地、自然保护地内的林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重要栖息地(生境)及生物廊道内的林地开展林间种植。发展林间种植原则上只允许开展林药林草林菌林菜林间育树苗等复合经营模式。严禁种植易造成水土流失、风蚀沙化影响树木通风采光,需深翻深耕破坏林木根茎作物及损生态环境安全的有害物种。

四、采伐迹地在采伐后第一个造林季节必须完成更新造林。新造林(含采伐迹地)未成林阶段,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禁止开垦耕种、以耕代抚。原林粮间作地块林木,要保持树木生长现状。不得随意砍伐非林地上的树木,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采伐更新,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五、要严格执行全年禁牧制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放牧。各苏木乡镇加大巡查管护力度,对违规放牧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以暴力、威胁、煽动闹事等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查处,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苏木乡镇、国有林场和嘎查村要加强禁垦禁牧工作宣传,充分利用微信、宣传标语和“村村响”广播等媒介,积极向农牧民和社会各界宣传禁垦禁牧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农牧民转变生产生活方式,努力营造全社会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的浓厚氛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林粮”间作行为必须立即纠正,违规违法放牧、偷牧和非法开垦林地草原行为必须立即停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积极参与和支持全旗禁垦禁牧工作,有权监督和举报违反禁垦禁牧规定的行为。

监督举报电话:

旗公安局0475-4915011

库伦镇0475-4910024

扣河子镇0475-4897500

六家子镇:0475-4738081

白音花镇:0475-4860002

额勒顺镇:0475-4776079

茫汗苏木:0475-4790002

先进苏木:0475-4845103

水泉乡:0475-2323101

库伦旗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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