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现有审批事项清理及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穗府〔2000〕5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编号:15一、核准事项(2项)(一)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资格确认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1997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二)台湾省籍同胞、台资企业投资者及台籍员工子女随读(入学、入托)依据:《关于台湾省籍同胞子女升学问题的通知》(穗台字〔1992〕3号)。二、审核事项(8项)(一)广州市居民赴台交流、考察依据:《关于大陆公民赴台进行经贸、交流等活动的暂行规定》(国台发〔1992〕10号);《关于我市涉台事务归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办〔1990〕27号);《关于执行〈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2〕55号)。(二)台湾社团或人士来穗交流或讲学依据:《关于我市涉台事务归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办〔1990〕27号);《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1991年12月17日发布)。(三)台胞捐赠依据:《关于台胞捐赠工作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台办参阅件〔1990〕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台胞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台办〔1989〕5号)。(四)聘请台湾地区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依据:《关于聘请台湾地区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试点工作的意见》(穗台办〔1989〕9号)。(五)成立台资企业协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六)台湾居民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普通护照依据:《关于台湾居民来大陆后申办因私普通护照手续的通知》(粤公字〔1998〕68号)。(七)台湾居民申办多次入出境签注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1991年12月17日发布)。(八)台湾投资者亲友入户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吸引台资工作的若干决定》(穗字〔1990〕11号);《关于严格控制广州市人口机械增长的若干规定》(穗府〔1992〕111号);《广州市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管理实施细则》(穗计社〔1992〕57号)。三、取消事项(2项)(一)台资企业配套资金由银行办理。(二)台胞定居由公安部门办理。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编号16一、审批事项(6项)(一)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依据:《关于地方外事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办发〔1996〕8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关于地方外事工作的若干规定〉的意见》(粤办发〔1997〕20号)。(二)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的颁发、签注及管理依据:《关于签发〈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赴港澳签注细则的通知》(〔1999〕港办政字第742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临时因公出国赴港澳审核呈批工作由市外事办公室办理的通知》(穗府〔1992〕16号)。(三)签发“途经香港证明”、“途经澳门证明”依据:《关于签发“途经香港证明”具体办法的通知》(领三函〔1997〕36号);《外交部关于批准经济特区和沿海城市外办自行办理本市(区)临时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签证和外国人签证事》(部领三字〔84〕第304号)。(四)出具前往免签国家和在境外办签证所需要的“出境证明”依据:《外交部关于同意广州、深圳、珠海、湛江、汕头市自行办理本市临时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签证和外国人来华签证事的复函》(外领三函〔1988〕265号)。(五)因公护照的颁发、延期、加注、加页、签证及管理依据:《外交部关于同意广州、深圳、珠海、湛江、汕头市自行办理本市临时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签证和外国人来华签证事的复函》(外领三函〔1988〕265号);《领事工作手册》(护照分册)。(六)外国人来华入境签证邀请通知依据:《外交部关于同意广州、深圳、珠海、湛江、汕头市自行办理本市临时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签证和外国人来华签证事的复函》(外领三函〔1988〕26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地方外事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6〕8号)。二、核准事项(1项)与外国驻穗领馆交往管理依据:《印发〈关于地方外事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6〕8号)。三、审核事项(7项)(一)市内基层单位与国外同类机构结好依据:《转发全国友协〈友好城市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1994〕133号)。(二)与港澳官方、半官方往来依据:《关于印发〈关于我省与港澳半官方机构往来的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港澳字〔1994〕32号)。(三)在穗举办国际会议依据:《关于重申加强外事纪律从严掌握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通知》(厅字〔1995〕57号);《关于加强在粤举办国际会议管理的通知》(粤府外〔1995〕11号)。(四)推荐外国人士为“广州市荣誉市民”依据:《印发〈广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府〔1996〕70号)。(五)邀请外国人来穗管理依据:《关于调整临时因公出访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核审批权限及加强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府〔1993〕13号)。(六)外国记者来穗采访管理依据:《印发〈关于地方外事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6〕8号);《关于外国记者来粤采访审批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府〔1998〕53号)。(七)市属区、县级市成立对外友好协会依据:《关于成立县级对外友协问题的通知》(〔95〕友办第676号)。四、合并事项(1项)因公护照管理(护照的收缴、保管、销毁)合并到“因公护照的颁发、延期、加注、加页、签证及管理”。依据:《外交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管理规定〉的通知》(部领三字〔1981〕第482号);《广州市因公护照管理实施办法》(穗府外字〔1994〕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编号:17一、核准事项(3项)(一)归侨侨眷身份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1993年7月国务院令)。(二)华侨房屋确认依据:《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1995年5月省人大第79号公告)。(三)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身份证明依据:《关于办理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身份证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侨办〔1997〕5号)。二、审核事项(4项)(一)华侨回国、外籍华人来华定居依据:《关于旅居国外的华侨临时回国不必办理签证的通知》(〔85〕粤公发(境)42号);《关于外籍华人申请来我省定居问题的通知》(〔87〕粤公发(境)17号)。(二)创办侨刊乡讯依据:《广东省侨刊乡讯管理办法》(1988年6月29日)。(三)接受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进口物资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捐赠进口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1986〕90号)。(四)推荐华侨、华人、港澳同胞为“广州市荣誉市民”依据:《广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实施细则》(穗府〔1996〕70号)。三、取消事项(1项)港澳、外籍学生身份证明由港、澳、外籍学生凭有关证照到招生办报考。广州市人民政府参事室 编号:18广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编号:19广州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编号:20一、核准事项(2项)(一)开设或关闭口岸立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口岸领导小组关于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职责范围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87〕21号)。(二)广州口岸国际航行船舶《供应许可证》依据:《关于加强广州口岸水上治安及国际航行船舶供应管理的通告》(穗府〔1998〕36号)。二、审核事项(1项)在非开放水域临时靠泊外轮作业依据:《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国发〔1985〕11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编号:21广州市财政局 编号:22一、审批事项(16项)(一)行政事业单位经费预算、调整和决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1年3月22日全国人大八届二次会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6年10月22日第8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1998年1月19日第9号)。(二)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财务事项依据:《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财工字〔1997〕346号);《广东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办法》(粤府〔1998〕181号)。(三)财政周转金、有偿使用资金回收及呆账处理依据:《财政周转金呆账处理规定》(财预字〔1998〕64号)。(四)市本级预算收入退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1995年11月22日发布施行)。(五)专项资金、基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994年3月22日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六)农业“四税”的减免事项依据:《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定》(〔90〕财农税字第56号);《印发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75号)。(七)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农口支出预、决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1995年11月22日发布施行)。(八)外商投资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境外企业有关财务事项依据:《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3〕第474号);《关于编审1994年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决算的通知》(财外字〔1994〕第579号)。(九)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减免依据:《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财工字〔1995〕53号);《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01号)。(十)外商投资企业应缴国家对中方职工物价等各项补贴的减免依据:《关于公布施行〈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的通知》(穗常发〔1995〕53号)。(十一)财政预算内单位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依据:《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令第七号,1994年3月29日)。(十二)市级预算外资金收支预、决算及银行开户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广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1999年第51号令)。(十三)彩票发行和销售方案依据:《关于接收彩票监管职能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字〔2000〕3号)。(十四)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终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全国人大1993年10月31日通过)。(十五)国有建设单位基本建设预算、决算依据:《关于印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9〕30号文)。(十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减缴或免缴的审查批复依据:《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广州市人大常委会1998年12月2日通过)。二、核准事项(16项)(一)对国有企业单位政策性亏损补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1年3月22日全国人大八届二次会议)。(二)国有企业工效挂钩及清算依据:《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61号)。(三)国有企业改革方案涉及的财务事项依据:《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财务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29号)。(四)地方金融企业有关财务事项依据:《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财债字〔1998〕69号)。(五)农口资金中长期计划依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六)代理记账机构许可证书核发和年检依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财会字〔1994〕第24号)。(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许可证依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财会字〔1998〕4号)。(八)市级财政收支预算,区、县级市财政体制基数核定和财政决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3月22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1995年11月22日发布施行)。(九)区、县级市临时补助款和临时资金调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全国人大1991年3月22日通过)。(十)市本级财政收支计划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全国人大1991年3月22日通过)。(十一)住房资金依据:《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8〕168号)。(十二)收费收据和罚没许可证、罚没票据依据:《印发〈广东省罚没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预〔1992〕4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罚没财物收据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预〔1991〕16号)。(十三)会计证核准发证和年检依据:《会计证管理办法》(财会字〔1996〕18号)。(十四)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依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基字〔1998〕766号文)。(十五)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标底)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基字〔1998〕766号文)。(十六)核拨国家赔偿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全国人大通过);《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1995年1月25日国务院令第171号发布)。三、审核事项(6项)(一)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二)世界银行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依据:《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世字〔1997〕43号);《关于〈财政部负责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世字〔1993〕第107号)。(三)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决算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1998年12月26日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四)市本级、市属各区医院收费项目及标准依据:《广东省医疗收费管理办法》(粤府〔1994〕72号)。(五)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依据:《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粤经能〔1997〕605号)。(六)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年检依据:《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126号)。四、下放事项(1项)区、县级市财政预算内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用汇及自费购汇 下放到区、县级市财政局掌握。依据:《修订〈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财外字〔1995〕250号)。五、取消事项(18项)(一)转制集团公司管理费提取直接由税务部门办理。(二)企业易地改造收入上缴及返还按现行的财务制度执行。(三)市本级解困资金不再审批。(四)自筹资金基建投资申请由企业按现行财务制度执行。(五)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由会计电算化协会办理。(六)基层单位以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由会计电算化协会办理。(七)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印制许可证加强对印刷质量的监控。(八)企业公益金转增福利费按现行财务制度执行。(九)财政扶持企业还贷专项资金不再审批。(十)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会计电算化公证业务由电算化协会管理。(十一)企业向房管部门申请减租有关经济效益指标的认定直接向房管部门申请。(十二)住宅小区配套统筹金减免不再核准。(十三)出租汽车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政策性返还采用降低该项收费的附加率取代政策性返还。(十四)对列支计划生育奖出具意见直接由税务部门办理。(十五)企业定编小汽车呈批表直接向小汽车定编办呈批。(十六)企业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申报材料按规定办理。(十七)企业信用等级认定按规定办理。(十八)企业技改贷款申请不再担保。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编号:23一、审批事项(1项)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资产处置及授权经营依据:《关于印发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法规发〔1993〕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12号);《批转省财政厅、国资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请示的通知》(粤府〔1997〕88号)。二、核准事项(6项)(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依据:《关于颁发〈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企法〔1994〕98号)。(二)国有资产抵押行为依据:《关于国有资产抵押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资评〔1996〕30号)。(三)国有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确认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1991年);《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广东省资产评估条例》(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人大通过)。(四)国有资本金调整依据:《印发〈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计投资〔1996〕2801号);《转发省经委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兼并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6〕28号);《关于印发〈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管字〔1998〕126号)。(五)清产核资结果确认依据:《关于做好日常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清字〔1998〕14号)。(六)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依据:《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7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1996年1月25日发布施行)。三、审核事项(2项)(一)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依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批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2000〕22号)。(二)资产评估机构资格及资产评估师注册登记依据:《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评字〔1999〕118号);《转发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两个文件的通知》(粤国资评〔1999〕95号)。广州市旅游局 编号:24一、审批事项(1项)特殊旅游项目依据:《广州市特殊旅游项目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1号)。二、核准事项(1项)经营“一日游”业务依据:《广州市“一日游”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11号)。三、审核事项(3项)(一)旅游星级饭店评定依据:《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1997年10月1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关于做好饭店管理和星级饭店评定工作的通知》(粤旅管〔1995〕046)。(二)设立国内旅行社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第205号令发布)。(三)设立中外合资旅行社依据:《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国家旅游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8年12月2日第11号令)。四、下放事项(1项)旅行社设立营业部下放到区、县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11月28日国家旅游局第5号令)。广州市物价局 编号:25一、审批事项(5项)(一)地方电上网电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印发〈广东省关于鼓励用电、进一步开拓电力市场的措施〉的通知》(粤计能〔2000〕258号)。(二)医疗服务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广东省医疗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1994〕72号)。(三)安居房、政策性房屋销售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价〔1999〕118号);《关于加强我市政策性房屋价格管理的通知》(穗建开〔1997〕171号)。(四)公路运输站场服务收费依据:《关于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管理目录(第一批)的通告》(粤价〔1997〕31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交运〔1998〕143号)。(五)强制性培训收费依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1998〕1号)。二、核准事项(9项)(一)化肥有关价格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12月通过);《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化肥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1999〕51号文)。(二)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价格及安装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12月通过);《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9号令,1997年6月19日);《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9月通过)。(三)托幼园所收费标准依据:《颁布〈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1994〕66号)。(四)市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社会力量办学收费依据:《颁布〈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1994〕66号)。(五)核发《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依据:《关于颁发〈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法字〔1993〕第87号)。(六)核发《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粤价〔1998〕47号)。(七)核发《广东省教育收费许可证》依据:《颁布〈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1994〕66号)。(八)核发《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依据:《颁布〈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1994〕66号)。(九)核发《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员证》依据:《关于〈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员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1996〕67号)。三、审核事项(29项)(一)基准地价依据:《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省府令第46号,1998年12月起施行)。(二)标定地价、出让底价根据:《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省府令第46号,1998年12月起施行)。(三)部分政府管理药品价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发布〈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粤价〔1997〕85号)。(四)牌价液化气价格、管道煤气价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关于印发〈广东省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价〔1997〕206号);《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7月通过)。(五)自来水价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价〔1997〕206号)。(六)环卫(服务)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9号令,1997年6月19日通过);《关于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管理目录(第一批)的通告》(粤价〔1997〕315号)。(七)除“四害”服务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9号令,1997年6月19日通过);《关于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管理目录(第一批)的通告》(粤价〔1997〕315号)。(八)邮政代办点收费依据:《关于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管理目录(第一批)的通告》(粤价〔1997〕315号);《广州市公用电话管理办法》(穗府〔1996〕61号)。(九)公有住房租金(廉租房租金)依据:《关于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管理目录(第一批)的通告》(粤价〔1997〕31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价〔1999〕18号)。(十)铁路客运延伸服务费依据:《关于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管理目录(第一批)的通告》(粤价〔1997〕315号);《广东省境内铁路延伸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1995〕148号)。(十一)机动车检测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9号令,1997年6月19日通过);《关于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管理目录(第一批)的通告》(粤价〔1997〕315号)。(十二)代理报关、报验业务服务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9号令,1997年6月19日通过);《关于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管理目录(第一批)的通告》(粤价〔1997〕315号)。(十三)海关监管仓货物保管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9号令,1997年6月19日通过);《关于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管理目录(第一批)的通告》(粤价〔1997〕315号)。(十四)供水、供电、供气、消防工程安装、维修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9号令,1997年6月19日通过);《关于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管理目录(第一批)的通告》(粤价〔1997〕315号)。(十五)机动车二级保养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9号令,1997年6月19日通过);《关于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管理目录(第一批)的通告》(粤价〔1997〕315号)。(十六)保安服务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9号令,1997年6月19日通过);《关于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管理目录(第一批)的通告》(粤价〔1997〕315号)。(十七)有线电视初装费及收视费(市有线电视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9号令,1997年6月19日通过);《关于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管理目录(第一批)的通告》(粤价〔1997〕315号)。(十八)停车场车辆保管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9号令,1997年6月19日通过);《关于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管理目录(第一批)的通告》(粤价〔1997〕315号)。(十九)公园、旅游景点门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9号令,1997年6月19日通过);《关于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管理目录(第一批)的通告》(粤价〔1997〕315号)。(二十)肇事、违章、故障车辆拖车费、保管费依据:《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1997年6月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9号令);《关于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管理项目(第一批)的通告》(粤价〔1997〕315号)。(二十一)工商信息、税务咨询服务费依据:《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1997年6月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9号令);《关于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管理项目(第一批)的通告》(粤价〔1997〕315号)。(二十二)短途专线汽车票价依据:《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1997年6月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9号令);《关于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管理项目(第一批)的通告》(粤价〔1997〕315号)。(二十三)轮渡收费依据:《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1997年6月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9号令);《关于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管理项目(第一批)的通告》(粤价〔1997〕315号)。(二十四)公共汽车票价依据:《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1997年6月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9号令);《关于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管理项目(第一批)的通告》(粤价〔1997〕315号)。(二十五)出租小汽车运价依据:《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1997年6月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9号令);《关于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管理项目(第一批)的通告》(粤价〔1997〕315号)。(二十六)地下铁路票价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价〔1997〕206号);《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1997年6月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9号令)。(二十七)义务教育学校收费依据:《颁布〈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1994〕6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价〔1997〕206号)。(二十八)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依据:《颁布〈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1994〕66号)。(二十九)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1年11月省人大通过)。四、合并事项(1项)税务咨询服务费 合并到“工商信息、税务咨询服务费”。依据:《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1997年6月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9号令);《关于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管理项目(第一批)的通告》(粤价〔1997〕315号)。五、取消事项(13项)(一)房地产中介(省列管除外)服务费。交由市场调节,不再审批。(二)机动车牌架安装费交由市场调节,不再审批。(三)汽车运输装卸(搬运费)交由市场调节,不再审批。(四)汽车运输仓储费交由市场调节,不再审批。(五)货物检查场地收费交由市场调节,不再审批。(六)公路运输延伸服务费交由市场调节,不再审批。(七)旅业客房房价交由市场调节,不再审批。(八)饮食综合毛利率交由市场调节,不再审批。(九)各类价外加收服务费交由市场调节,不再审批。(十)文娱、体育场所收费交由市场调节,不再审批。(十一)美容、美发收费交由市场调节,不再审批。(十二)国内旅游收费由企业依照市场规律自主决定。(十三)文体演出收费由市场调节。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编号:26一、审批事项(1项)计量检定机构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全国人大1985年9月6日通过)。二、核准事项(4项)(一)计量标准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全国人大1985年9月6日通过)。(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全国人大1985年9月6日通过)。(三)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全国人大1985年9月6日通过)。(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依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报告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89〕75号)。三、合并事项(1项)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合并到“计量标准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全国人大1985年9月6日通过)。四、取消事项(5项)(一)广州市环境保护工业产品质量认可证书加强管理,如需审批则通过立法程序重新申报。(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报市技监局备案。(三)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报市技监局备案。(四)广州市电镀生产准产证加强管理,做好日常工作。(五)城市燃气经营(使用)许可证申请由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广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编号:27一、审批事项(4项)(一)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2000年4月1日施行)。(二)《医疗器械零售经营准许证》的发放和项目变更依据:《广东省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12月通过)。(三)《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许可证》的发放、变更、年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国务院1989年1月7日批准)。(四)中药材专业市场经营企业许可证发放、变更、年审依据:《中药材专业市场药品(中药材)经营企业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国中医药生〔1997〕45号)。二、审核事项(7项)(一)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发放、项目变更、年审依据:《广东省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12月通过)。(二)医疗器械批发经营准许证发放、项目变更、年审依据:《广东省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12月通过)。(三)《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生产企业许可证》发放、变更、年审依据:《广东省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号1997年11月1日施行)。(四)《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发放、变更、年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号,1989年2月17日)。(五)《药品经营企业(批发)许可证》发放、变更、年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国务院1989年1月7日批准)。(六)生产仿制药品依据:《转发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仿制药品生产定点管理的通知》(粤药局计财〔1997〕169号)。(七)医院《制剂许可证》发放、项目变更、年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5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暂缓换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药管市〔1999〕15号)。三、合并事项(2项)(一)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年审 合并到“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发放、项目变更”。依据:《广东省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12月通过)。(二)医疗器械经营准许证年审 合并到“医疗器械批发经营准许证发放、项目变更和年审”。依据:《广东省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12月通过)。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编号:28一、审批事项(7项)(一)规划发展区以外的村镇、特定管理区、花都、番禺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区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县级市在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1日施行)。(二)市及其以上单位在市区内建设项目和重点地区区属单位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1日施行)。(三)核发在特定管理区和市区内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以及在县级市内由市以上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全国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1日施行)。(四)核发市属八区和特定管理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使用、加名、改名和更改土地使用性质、位置界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全国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1日施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1日施行)。(五)核发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全国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1日施行)。(六)户外城市雕塑、纪念碑依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1日施行)。(七)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依据:《广州市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办法》(1997年3月28日市人民政府同意)。二、核准事项(6项)(一)重要地区的违法建设或重大违法建设定性依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1日施行)。(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依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1日施行)。(三)非本市设计单位在我市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资格依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1日施行)。(四)区属单位18层以上、30层以下单体建设工程依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1日施行)。(五)在广州市从事城市勘测单位的资格验证注册依据:《广州市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办法》(1997年3月28日市人民政府同意)。(六)城市勘测成果验审依据:《广州市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办法》(1997年3月28日市人民政府同意)。三、审核事项(1项)大型的和设置在重要地区、路段的户外广告依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1日施行)。四、合并事项(2项)(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使用、加名、改名和更改土地使用性质、位置界址 合并到“核发市属八区和特定管理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使用、加名、改名和更改土地使用性质、位置界址”。依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1日施行)。(二)临时建设用地 合并到“核发市属八区和特定管理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使用、加名、改名和更改土地使用性质、位置界址”。依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1日施行)。五、取消事项(1项)城市勘测任务登记承接业务后,到规划部门备案。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 编号:29一、审批事项(4项)(一)房屋拆迁及拆迁延期许可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1月国务院令第78号)。(二)单位动用住房基金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6〕82号转发)。(三)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外地驻穗单位制定的住房货币分配方案依据:《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府〔2000〕18号)。(四)个人住房公积金缴纳及抵押贷款依据:《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穗常发〔1997〕93号)。二、核准事项(23项)(一)地名(道路、桥梁、小区、大型建筑物等名称)命名、更名、销名依据:《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56号令、1999年12月省人民政府通过);《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穗常发〔1999〕16号)。(二)商品房预售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三)申请临时使用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四)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1999年3月17日通过)。(五)个人及单位购买经济适用房和承租廉租房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广州市安居工程住房销售和租赁暂行办法》(穗安居〔1997〕1号)。(六)发还华侨房屋依据:《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大本市落实侨房政策工作的力度〉决议的意见》(房政发〔1997〕20号,市国土局、侨办、侨房办联合发文)。(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中介人员资质依据:《城市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0号,1996年1月8日)。(八)房屋拆迁单位资质依据:《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十委次会议,1997年5月31日批准)。(九)物业管理企业资质(三级)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1999〕261号)。(十)房屋修缮工程许可依据:《广州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1998年1月7日)。(十一)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资质依据:《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穗府〔1996〕95号)。(十二)白蚁防治企业资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2号)。(十三)白蚁防治工程许可依据:《关于我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问题的批复》(穗府函〔1998〕176号)。(十四)房屋产权登记及变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2号、1994年7月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十五)房地产抵押办理他项权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2号、1994年7月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十六)商品房预售款使用依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令)。(十七)土地出让金计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1998年8月29)。(十八)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依据:《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规定》(穗府〔1999〕8号)。(十九)房屋修缮企业资质依据:《广州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1998年1月7日)。(二十)住房货币补贴的缴存、提取及个人购房贷款依据:《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1998〕21号)。(二十一)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登记依据:《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穗府〔1995〕156号)。(二十二)拍卖房地产权属审查依据:《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穗府〔1995〕156号)。(二十三)建设用地征地“农转非”人数的核定和指标分配依据:《关于调整征地“农转非”人数核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穗计社〔1992〕58号)。三、审核事项(12项)(一)申请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6号)。(二)土地使用权交易。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公告第70号,2000年1月8日实施)。(三)建设用地延期依据:《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1999年4月28日)。(四)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1998年8月29日)。(五)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认、登记、发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六)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七)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1998年8月29日)。(八)农用土地开发复垦项目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公告第70号,1999年11月27日起施行)。(九)占用和调整补充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据:《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实施办法》(粤府〔1996〕61号)。(十)房地产评估资质依据:《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建房〔1997〕12号)。(十一)危房改造项目认定依据:《广州市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穗府〔1999〕75号)。(十二)闲置土地处置依据:《闲置土地处理办法》(1999年4月28日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四、合并事项(2项)(一)拆迁期限延期 合并到“房屋拆迁许可”。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1月国务院令第78号)。(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合并到“房屋所有权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2号,1994年7月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五、取消事项(6项)(一)房屋安全鉴定许可由房屋所有者聘请已取得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二)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由业主自选决定,房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三)房屋(涉外宾馆、酒店)租赁登记备案。(四)房屋拆迁异地补偿安置面积增幅系数由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在增幅系数范围内协商确定。(五)房地产拍卖资质直接到市商委办理有关手续。(六)商品房代销许可由双方自主决定。广州市市政管理局园林局 编号:30一、审批事项(4项)(一)城市道路挖掘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10月1日施行)。(二)市政设施临时占用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10月1日施行)。(三)市辖各区与特定管理区内城市园林绿地的规划、设计依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2000年1月1日施行)。(四)砍伐、迁移城市树木依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2000年1月1日施行)。二、核准事项(6项)(一)《城市排水许可证》发放依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城〔1994〕330号)。(二)接驳市政排水网依据:《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1997年7月1日施行)。(三)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8月1日施行)。(四)城市园林绿化三、四级企业资质依据:《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1995〕383号)。(五)占用市政设施设置牌、杆、亭、站依据:《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1997年7月1日施行)。(六)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通行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三、审核事项(8项)(一)1500平方米以下因建设需要征用城市绿地依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2000年1月1日施行)。(二)迁移古树名木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8月1日施行)。(三)在市政设施设置户外广告依据:《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七号,1998年8月1日施行)。(四)配套绿地达不到规定标准承担补偿责任。依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2000年1月1日施行)。(五)城市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辆出入口依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2000年1月1日施行)。(六)新建公园的规划和建成公园的调整规划依据:《广州市公园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1998年3月1日起施行)。(七)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依据:《广州市公园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八)征用公园用地或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用地依据:《广州市公园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四、合并事项(4项)(一)市(区)所属公共绿地、市属其他绿地的规划、设计 合并到“市辖各区与特定管理区内城市园林绿地的规划、设计”。依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2000年1月1日施行)。(二)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规划、设计 合并到“市辖各区与特定管理区内城市园林绿地的规划、设计”。依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2000年1月1日施行)。(三)铁路(公路)沿线、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绿地 合并到“市辖各区与特定管理区内城市园林绿地的规划、设计”。依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2000年1月1日施行)。(四)城市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设施 合并到“1500平方米以下因建设需要征用城市绿地”。依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2000年1月1日施行)。五、取消事项(2项)(一)城市道路开设路口规划局批准后,到市政公安交通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二)公园内非营业性园林建筑小品的建设公园按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进行建设,报市政园林局备案。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编号:31一、审批事项(4项)(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二)排污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环保局1988年3月)。(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广州市环保局签发广州地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粤环〔2000〕3号)。(四)危险废物转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告联单管理暂行规定》(省环保局1997年制定)。二、核准事项(4项)(一)排污申报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二)环保治理设施暂停运行或拆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三)危险废物经营上岗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四)建筑工地噪声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三、审核事项(4项)(一)进口废旧物再利用依据:《关于颁布〈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控〔1996〕204号)。(二)固体废物跨市(省)转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三)环境工程设计、施工资质(丙级)依据:《广东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粤环〔1999〕17号)。(四)在用机动车排气年度检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1996年9月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四、合并事项(1项)排污口规范化 合并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依据:《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年8月国家环保局令)。 取消事项(6项)(一)食品加工业、餐饮业废油脂经营资质证按有关规定加强监管。(二)电镀厂申领电镀准产证加强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此项工作。(三)环境保护工业产品质量认可配合技术监督部门加强监管。(四)绿色产品认证按有关规定加强监管。(五)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政府不再进行该奖的评审。(六)环境保护咨询业务单位资质由企业按规定办理。广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编号:32一、审批事项(4项)(一)公共交通线路调整依据:《广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6月1日实施)。(二)申领《燃气企业资质证书》依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八届三十次会议于1997年7月26日通过)。(三)燃气工程项目建设依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八届三十次会议于1997年7月26日通过)。(四)燃气管道承装准可证依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八届三十次会议,1997年7月26日通过)。二、核准事项(11项)(一)用水计划依据:《广州市城市计划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穗府〔1992〕134号)。(二)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依据:《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6号);《广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穗府〔1996〕129号)。(三)自来水管道工程施工资质证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四)建造二次供水设施依据:《广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穗府〔1992〕81号)。(五)二次供水设施保洁许可证依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1999年5月1日建设部令第67号);《广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穗府〔1992〕81号)。(六)公共交通驾驶员服务资质依据:《广州市市区出租小客车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997年第15号)。(七)公共交通车辆营运条件依据:《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6月1日实施)。(八)公共交通企业经营资质依据:《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6月1日实施)。(九)城市燃气经营许可证依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八届三十次会议于1997年7月26日通过)。(十)燃气使用许可证依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八届三十次会议于1997年7月26日通过)。(十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依据:《城市燃汽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三、转移事项(1项)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取水许可证 转移到市水利局审批发证。依据:《取水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1993年9月1日国务院令第119号);《广州市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穗府〔1993〕53号)。四、取消事项(8项)(一)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由企业自主决定。(二)节水技改资金使用制定收支两条线的具体办法。(三)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使用按有关规定办理。(四)公共交通运力调整由企业根据需要,合理安排和调整。(五)公共交通站场配置由企业按规划组织实施。(六)公共交通车辆广告设置及幅面由企业按规定办。(七)出租小客车经营权转让、变更及抵押登记由企业按有关规定办理。(八)管道燃气器具准销许可证不再核准。广州市容环境卫生局 编号:33一、审批事项(2项)(一)因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方案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8月1日起,施行)。(二)跨区域在户外设置的横额、标语、彩旗等宣传品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8月1日起施行)。二、审核事项(1项)设置大型(〉50㎡)户外广告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8月1日起施行)。三、下放事项(1项)建造化粪池、垃圾槽的设计方案下放到区、县级市环卫部门。依据:《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第85号公告,1999年8月20日通过)。四、取消事项(4项)(一)散体物料运输公司的资质由市容环境卫生行业总会办理。(二)机动车辆清洗站的技术设计方案由市容环境卫生行业总会审核。(三)环境卫生服务资质由市容环境卫生行业总会办理。(四)制定环境卫生设施设置配套建设的规划、设计方案参与会审。广州市农牧渔业局 编号:34一、审批事项(6项)(一)农药经营许可证、上岗证依据:《广州市农药使用管理规定》(1995年7月省人大通过);《广州市农药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穗府函〔1998〕112号)。(二)植保员上岗证依据:《广州市农药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穗府函〔1998〕112号)。(三)种子经营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全国人大通过)。(四)新建畜禽父母代场、二级种畜场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据:《广东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9月省人民政府第27号令)。(五)动物诊疗服务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全国人大通过);《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1996年6月市人大通过)。(六)国内异地引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全国人大通过)。二、核准事项(6项)(一)植物检疫证书依据:《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国务院第98号令)。(二)种子质量合格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全国人大通过)。(三)种子生产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全国人大通过)。(四)兽药经营许可证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8年农业部第28号令)。(五)工业废弃物及其制成品提供农用依据:《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8年6月省人大通过)。(六)动物防疫合格证依据:《关于做好种畜禽场动物防疫合格证发放工作的通知》(农牧渔〔1999〕144号)。三、审核事项(2项)(一)兽药生产许可证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8年6月农业部第28号令)。(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农田环保方案预审依据:《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8年6月省人大通过)。四、合并事项(2项)(一)农药经营上岗证 合并到“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上岗证”。依据:《广州市农药使用管理规定》(1995年7月省人大通过);《广州市农药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穗府函〔1998〕112号)。(二)畜禽父母代场、二级种畜生产经营许可证 合并到“新建畜禽父母代场、二级种畜场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据:《广东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9月省人民政府第27号令)。五、转移事项(1项)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 转移到水产局,按市区县管辖权限审批。依据:《关于淡水养殖种苗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的通知》(粤海水函〔1998〕59号)。六、取消事项(1项)广州市农牧渔业科学技术改进成果奖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广州市水利局 编号:35一、审批事项(10项)(一)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1988年6月10日发布)。(二)取水许可(日取水量3万立方以上10万立方以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9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令,1993年9月1日施行)。(三)河道采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1988年6月10日发布);《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3月13日广东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批准)。(四)水土保持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号);《关于印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水保〔1994〕513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3年9月1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务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五)市本级水利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工程投资概算依据:《关于颁发〈广东省小型水利工程分级管理责任制试行规定〉的通知》(粤水农〔2000〕4号)。(六)水利工程施工企业资质依据:《关于公布施行〈广州市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规定〉的通知》(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七)水利工程设施报废依据:《广州市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规定》(1997年12月1日经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穗常发〔1997〕111号)。(八)开发建设占用水利工程设施依据:《广州市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规定》(1997年12月1日经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穗常发〔1997〕111号)。(九)大坝加固前制定保应急措施时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1991年3月22日)。(十)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1991年3月22日)。二、核准事项(2项)(一)市本级水利工程竣工结算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1998年7月1日施行);《关于颁发〈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竣工结算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粤水价〔1999〕2号)《关于颁发〈广东省小型水利工程分级管理责任制试行规定〉的通知》(粤水农〔2000〕4号)。(二)从事各类工程建设影响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应制定的配套保护方案依据:《广州市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规定》(穗常发〔1997〕111号)。三、审核事项(5项)(一)废弃城市水利工程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二)水工程防洪调度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三)水利建设基金安排项目依据:《广东省实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粤府〔1998〕11号)。(四)向河道、湖泊设置或扩大排污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1988年6月10日发布);《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3月13日广东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批准)。(五)流溪河流域内水工程管理单位年度用水调度运用计划、干流和支流沿河的经济开发项目、流溪河水库、黄龙带水库集雨面积范围内水源林的砍伐依据:《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管理规定》(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四、合并事项(6项)(一)水利工程投资概算 合并到“市本级水利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工程投资概算”。依据:《关于颁发〈广东省小型水利工程分级管理责任制试行规定〉的通知》(粤水农〔2000〕4号)。(二)水利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 合并到“市本级水利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工程投资概算”。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建设项目设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粤水基字〔1997〕128号)。(三)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的补偿 合并到“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及其补偿”。依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1995年11月13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布)。(四)流溪河流域内水工程管理单位年度用水调度运用计划合并到“流溪河流域内水工程管理单位年度用水调度运用计划、干流、支流沿河的经济开发项目、流溪河水库、黄龙带水库集雨面积范围内水源林的砍伐”。依据:《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管理规定》(市人大通过,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五)流溪河流域内干流、支流沿河的经济开发项目合并到“流溪河流域内水工程管理单位年度用水调度运用计划、干流、支流沿河的经济开发项目、流溪河水库、黄龙带水库集雨面积范围内水源林的砍伐”。依据:《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管理规定》(市人大通过,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六)涉及江河防洪的工程的建设方案 合并到“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五、下放事项(2项)(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及其补偿下放到区县核准依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1995年11月13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布)。(二)开垦坡度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 下放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并发布)。六、取消事项(1项)水利工程设施单位的固定资产和物资的处理备案。广州市林业局 编号:36一、审批事项(4项)(一)市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森林经营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二)核发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2000年7月8日颁布)。(三)在生态公益林区内开展旅游和其他经营活动依据:《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广东省政府1998年11月17日颁布第48号令)。(四)流溪河水源林区内划经济林地依据:《广州市流溪河水源涵养林保护管理规定》(1998年广州市人大常委会颁发)。二、核准事项(7项)(一)发放木材、毛竹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许可证、木材经营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批准);《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二)核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2000年7月8日颁布)。(三)核发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2000年7月8日颁布)。(四)市国有林场临时占用林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批准)。(五)因火灾烧毁的林木砍伐许可证依据:《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1990年粤府12号文发布,1998年修订)。(六)核发流溪河水源林采伐许可证依据:《广州市流溪河水源涵养林保护管理规定》(1998年广州市人大常委会颁发)。(七)核发加工、销售、运输虎纹蛙或其产品的《经营许可证》、《运输证》依据:《关于加强虎纹蛙经营利用管理的通知》(粤林〔1998〕062号文件)。三、审核事项(5项)(一)征占用林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二)市级森林公园的撤销、分立、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和调整范围依据:《广州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三)市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依据:《广州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四)森林公园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依据:《广州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五)流溪河流域改变水源林用途项目依据:《广州市流溪河水源涵养林保护管理规定》(1998年广州市人大常委会颁发)。四、合并事项(2项)(一)核发木材运输证 合并到“发放木材、毛竹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许可证、木材经营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批准);《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二)核发木材经营许可证 合并到“发放木材、毛竹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许可证、木材经营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批准);《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五、下放事项(2项)(一)核发狩猎证 下放到区、县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策字〔1992〕29号)。(二)核发防火期内进入林区从事林副业生产证明 下放到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1990年粤府12号文发布,1998年修订)。广州市公安局 编号:37一、审批事项(18项)(一)核发广州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验收、设施使用证依据:《广州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办法》(穗府〔1992〕123号文)。(二)公共场所大型群体活动。依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第44号令,1999年8月15日颁布)。(三)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四)危险物品(包括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1984年1月6日国务院发布);《广州市剧毒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1987年11月颁布)。(五)公务用枪、民用枪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六)特种行业管理(包括旧货业、拍卖行、典当行、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桑拿按摩等)。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1994年1月25日发布);《广东省旧货业管理规定》(〔83〕粤公发治66号、粤工商〔1983〕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第二十六号令,1995年9月15日施行);《关于做好报废汽车(拆解)企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贸局联发再字〔1999〕11号);《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实施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2月12日发布);《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第38号令,1999年3月25日公布施行);《关于清理整顿按摩服务场所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的通知》(公通字〔1998〕85号);《转发省公安厅、工商局、卫生厅关于加强桑拿按摩业治安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8〕134号)。(七)与市政管理部门联合审批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含占道停车、堆物、施工、设置牌、杆、亭、站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国务院1988年颁布);《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88〕公交管字90号);《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道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1999年6月24日发布,1999年7月1日施行)。(八)道路交通工程(交通灯及地下管线、标志、标线、护栏等交通设施)设计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3月9日发布)。(九)核发货车临时通行证、车辆载货三超证、专用车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8第3号令);《关于扩大限制货车在广州市区白天行驶范围的通告》(公告〔1994〕7号)。(十)中国公民因私出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7月国务院批准修订,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十一)公民因私往来港澳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十二)外国人签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85年11月22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十三)中国公民往来台湾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第九十三号令发布);《关于执行〈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2〕55号)。(十四)市局批准的职工家属、随军家属、驻穗机构人员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用侨汇购房申请国内亲属,华侨、港澳台同胞来市投资申请国内亲属来市入常住户口依据:《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转发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粤府〔1998〕68号);《转发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穗府〔1999〕3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华侨用侨汇在城镇购买住宅照顾亲属入户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办〔1988〕20号);《印发〈广州市用侨汇购买住宅入户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1988〕1号)。(十五)购房、投资兴办企业、驻穗办事机构、单位聘用人员及留学人员家属申办蓝印户口依据:《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1999〕第9号);《印发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府办〔2000〕6号)。(十六)机团单位、集体办证及省外边境地区边境通行证依据:《关于调整〈机动车辆进出经济特区查验证〉等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公边〔1990〕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2号,1999年9月4日实施)。(十七)跨区门牌审批依据:《关于门牌号编制工作的批复》(公复字〔1992〕5号);《关于做好门编制工作归口管理的通知》(粤公通字〔1999〕46号)《关于委托各区分局审批门牌工作的通知》(穗公户〔1999〕127号);《关于重新制定门牌工本费的函复》(穗价〔1994〕107号)。(十八)印章业、旅馆业管理依据:《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粤府办〔1987〕111号);《关于私营企业刻制印章的通知》(粤工商〔1994〕63号文);《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广东省旅馆业管理规定》(1981年12月3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二、核准事项(13项)(一)广州市“网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合格证依据:《关于规范“网吧”经营行为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公通字〔1998〕90号)。(二)核发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证及异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8号,1996年9月1日施行)。(三)机动车教练员资格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号,1989年2月1日发布)。(四)金融网点营业场所建设申报及建设安全合格证依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银发〔1998〕588号);《广州市企业治安保卫条例》(广东省人大批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1997年11月6日公布)。(五)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1998年4月29日公布);《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1997〕第30号)。(六)公众聚集场所的使用或开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1998年4月29日公布);《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1998〕第36号)。(七)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1998年4月29日公布);《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令〔1994〕第18号)。(八)机动车入户、核发牌证及异动依据:《机动车注册登记工作规范》(公安部交管〔1997〕6号)。(九)市控人办复核的招工、调干及大中专业技校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异地安置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及家属等人员来市入户依据:《印发〈关于严格控制广州市人口机械增长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1992〕111号);《关于调整广州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1999〕65号)。(十)个体船艇流动人员户口簿依据:《广州市水上治安管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十一)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依据:《关于统一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和临时出海船民证式样的通知》(公安部〔82〕公发边145号)。(十二)船舶户牌(正、副本)依据:《广州市水上治安管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十三)内河船舶出入停泊申报薄、船民证、临时船民证依据:《贯彻执行公安部关于重新统一内河船舶户口簿、船民证、临时船民证的通知的意见》(省公安厅〔82〕粤公发治81号)。三、审核事项(8项)(一)广州市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行业资格证依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2000年9月1日实施)。(二)停车场建设、设置和管理(含停车场设计审批、竣工验收及使用和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国务院1988年3月9日发布);《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88〕公交管字90号);《关于基建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暂行规定》(穗建〔1984〕300号)。(三)公交车路线、站点设置和变更依据:《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1988年发布)。(四)机动车辆年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3月9日发布)。(五)机动车驾驶员年审依据:《机动车注册登记工作规范》(公安部交管〔1997〕96号)。(六)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资格依据:《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公安部令〔1989〕第2号)。(七)机动车身外侧喷涂广告初审依据:《机动车身侧喷涂广告管理办法》(粤公交管字〔1993〕347号)。(八)机动车改装、更新、报废和延缓使用依据:《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交管字〔1997〕261号)。四、合并事项(1项)广州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审批、竣工验收 合并到核发广州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施使用证、工程审批、竣工验收。依据:《广州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办法》(穗府〔1992〕123号)。五、下放事项(2项)(一)养犬登记及年审 下放到区、县级市公安机关。依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穗字〔1998〕24号);附件《关于深化公安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二)涉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 下放到区县公安部门核准。依据:《广东省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规定》(1994年9月15日第八届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1日起颁布实施)。六、取消事项(3项)(一)开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交由市场调节,公安局备案。(二)彩色复印业区县核准,市公安局备案。(三)拍摄居民身份证相片许可证各派出所按要求办。(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