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水源污染的突发性事故时,应当依法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供水准备。水源污染事故跨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可能受污染事故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并报告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