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璧县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灵政办发〔202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灵璧县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2021年3月7日灵璧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30日
灵璧县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县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进程,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实施条例》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结合我县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系列重要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文化和生态保护为引领,着力强化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能力,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使灵璧文化遗产成为新时代宣传灵璧形象、展示灵璧文明、彰显文化自信的亮丽名片。
二、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时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发表的重要讲话精神,“建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考古学,更好认识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的中华文明”。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建设具有灵璧特色的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体系。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做到保存状况良好,一般文物点保存状况明显改善。文物执法督察体系逐渐完善,执法力量进一步加强,馆藏文物利用率明显提升,文物行业队伍结构不断优化,文物保护科技水平和装备能力显著提高。
三、工作内容
(一)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进一步提高对文物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解决文物保护突出问题。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针对文物保存状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失职、渎职者,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二)强化主管部门监管。县文化文物部门对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文物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严格落实文物保护工作责任制。要坚持人防与技防相结合,全方位提高防范水平,支持文化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履职。要加强文物行政机构建设,优化职能配置,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机构的思想政治、业务能力和干部队伍建设。县文化文物部门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职能,强化监管,守土尽责,勇于担当。
(三)加强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文物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县发改、财政、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文物等相关部门要强化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文物行政审批协调机制。建立由县文化文物、公安、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旅游、宗教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针对重大问题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县公安、市场监管、交通、文化文物等部门和单位要保持对盗窃、盗掘、盗捞、倒卖、走私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完善严防、严管、严打、严治的长效机制,涉案文物结案后应及时移交县文化文物部门。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建立县文化文物部门和县公安、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四)加强文物保护责任制。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保护管理机构的,保护管理机构是保护责任人。文物所在地块储备期间,所有权人搬离的,土地储备机构仍为保护责任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人是保护责任人;无法确定文物保护责任人的,所在地人民政府行政主要负责人作为本辖区内文物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各文物保护单位设有文保员,认真履行职责,在所在地政府和文物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切实把保护文物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保护责任人应依法履行文物保护义务,承担保护修缮责任。
(五)加强文物信息管理。建立文物登录制度,贯彻文物认定标准,规范文物调查、申报、登记、定级、公布程序。落实国家不可移动文物的降级撤销和馆藏文物退出机制。建立全县文物资源总目录和历史文化资源信息库,推进文物资源管理数字化、信息化、动态化,加强管理,推进共享。
(六)加强保护规划编制。将县文化文物部门列入城乡规划委员会决策机制成员单位。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将文物保护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做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全面提升依法保护、规划保护和预防性保护水平。依法划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逐处落实保护措施并严格执行。
(七)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开展全县文物保护单位险情调查,对濒临倒塌、损毁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文物保护单位及时开展抢救保护工作,在资金安排上予以保障和倾斜。加强文物日常巡查和监测,防止因维修不当造成破坏。文物保护工程要遵循其特殊规律,依法实行确保工程质量的招投标方式和预算编制规范。继续实施大遗址、古墓葬和古建筑等文物保护重点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修缮,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注重维护文物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保存、延续文物的历史信息和价值。
(八)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高度重视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坚持原址保护原则,原则上不得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风貌区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防止建设性破坏行为。可能涉及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已明确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区域,进行工程项目的工程选址和土地出让时,有关部门应依法征求县文化文物部门意见;确需文物勘探的,由县文化文物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进行勘探,勘探结果作为土地和城乡规划并联审批依据。建设单位要主动报请县文化文物部门对项目所在地进行考古调查和勘探发掘,所需经费纳入工程预算。
(九)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馆藏文物修复计划,重点修复大运河出土文物、铜器和字画等。实施预防性保护工程,配备一批具有环境监测功能的珍贵文物展柜,完善博物馆馆藏文物的监测和调控设施,对全县珍贵文物全部配备柜架囊匣。加强文物征集工作,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物证征藏工程,特别是记录灵璧县发展的重要实物,丰富藏品门类。
(十)加强文物安全防护管理。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完善古建筑防火和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防盗防破坏设施,切实降低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风险。严厉打击涉及文物活动的各种犯罪活动。全面落实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文物安全属地责任,完善县、乡镇(经济开发区)、村居(社区)文物安全三级管理网络,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充分发挥乡镇(经济开发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综合文化站)的作用,逐处落实文物保护员制度,逐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逐处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县文化文物部门要协调县公安、应急、消防、住建等部门,经常性地开展文物单位消防安全检查。
(十一)加大文物普法宣传力度。要把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文物保护法》及《实施条例》等,作为文物工作的重点,充分运用会议、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深入持久、大张旗鼓地开展多层次、大规模的宣传活动,提高广大公民文物保护意识。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纳入司法部门普法教育规划,纳入党校的教学内容。县文化文物部门要将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普及作为重要工作任务常抓不懈,切实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和执行文物保护法的自觉性。建立健全文物、博物馆等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行为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各级各部门领导要带头学好文物法律法规,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切实承担好应尽的法律责任。通过深入广泛的宣传,形成“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十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鼓励、支持村(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保护管理使用区域内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切实加强文物市场和社会文物鉴定的规范管理。大力扶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发挥文物行业协会、志愿者组织作用,提高公众参与度,形成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氛围。
四、保护利用
(一)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重点挖掘楚汉文化、大运河文化、非物质文化、红色文化等特色文化资源内涵,以物知史,以物见人,传播优秀传统文化,引领社会文明风尚。实施博物馆教育功能提升工程,推动建立中小学生定期参观博物馆的长效机制,中小学校结合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博物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
(二)促进保护成果利用实现全民共享。加快县博物馆建设,完善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扩大公共文化服务覆盖面,完善博物馆免费开放运行绩效评估管理体系。推动博物馆内涵式发展,提升展陈质量,通过联展、借展、巡展、合作办展等方式,促进馆藏资源、优秀展览的共享交流,提高藏品利用效率。开展流动博物馆展览进学校、进社区、进乡镇(经济开发区)、进企业活动,促进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推动有条件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其管理使用的文物建筑建设各类专题博物馆、陈列室等,定期或部分对公众开放。
(三)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推进文旅融合,发挥文物在旅游发展中的支撑作用,根据文物资源特色,打造文物旅游品牌。依托楚汉文化、大运河文化、非物质文化、红色文化创建国家级旅游景区,进一步扩大灵璧旅游影响力。推出一批旅游精品线路,培育以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为支撑的体验旅游,增加地方收入,扩大居民就业。实行文物保护的分类管理、精准管理,针对城市、乡村、荒野等不同地域,以考古勘探等工作为基础,合理划定古遗址的保护区划。
(四)遵循保护原则合理利用文物。以有利于文物保护为前提,以服务公众为目的,以彰显文物历史文化价值为导向,以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为底线,合理适度利用文物。文物景区景点要合理确定游客承载量。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管理机构整体交由企业管理。
(五)大力发展文博创意产业产品。选择一批文化文物单位开展试点示范,加强与文化创意企业合作,共同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推动优秀文化资源与创意设计、旅游等跨界融合,与新型城镇化紧密结合,将文化资源更多融入公共空间,丰富城乡文化内涵。加强文化创意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强化政策支持,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纳入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体系支持范围。支持创建一批文博创意产业研发基地,开发原创文化产品,打造文化创意品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成立文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依法认真履行承担的文物保护职责,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协调机制,形成多方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切实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人员专门抓。依照《文物保护法》要求,务求做到文物保护“五纳入”:把文物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各乡镇和有关部门督查工作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层层落实责任,务求工作到岗、责任到人,严格考核,逗硬奖惩,确保落实。
(二)强化文物督察。加强文物管理部门执法督察力量。对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督办,对重大典型案例进行集中曝光。完善文物保护社会监督机制,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公开邮箱等方式,畅通文物保护社会监督渠道。
(三)加强执法工作。进一步加强文物执法工作,保证文物执法力量。县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合理划分文物执法权限,切实履行好文物执法职能。强化预防控制措施,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建立案件分级管理、应急处置、挂牌督办等机制,建设文物执法管理平台。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强化考核奖惩。根据《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乡镇(经济开发区)和有关部门的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内容。
六、保障措施
(一)保障经费投入。强化政府投入,积极做好上级资金争取工作,广泛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健全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渠道。将文物安全经费逐步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根据文物抢救、修缮、征集、收购、陈列展览和安全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核拨专项经费,有效保障各类文物保护单位的人防、物防、技防投入。将国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范畴,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措并举,落实保护资金的投入。加强经费绩效管理和监督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有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探索开发文物保护保险产品,拓宽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利用领域渠道。
(二)加强科技支撑。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文物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认真落实文物保护准则,进一步推广应用文物保护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提升文物工作标准化、科学化水平。
(三)重视人才培养。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各部门要从提高保护管理水平的角度,加大文物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训力度,尤其是文物保护修复、文物鉴定、展览策划等紧缺人才培养。各乡镇文化站负责人必须熟悉了解本地文物情况,聘请的文物保护员必须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踏实肯干、热爱文物工作。县文化文物部门要不断创新机制,在专业人才培养上不断完善各种考核措施,逐步形成较为合理的文物专业人才梯队,为全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重视民间匠人传统技艺的挖掘、保护与传承。加强文物行政执法等急需人才培训,适当提高文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加大非国有博物馆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培训力度,打造一支结构优化、布局合理、适应需求的人才队伍,为我县文物保护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