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关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依法公正审理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青少年要养成学法、遵法、守法、用法良好习惯,规范日常学习生活行为,自觉抵制不良风气影响,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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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不良行为引诱的犯罪
被告人小明,15岁,因沉迷网络,没钱上网,就在放学路上抢劫,第一次小明抢走被害人20余元。随后又抢劫了十余起,每次都是10元、20元。经法院审理,小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轻微的不良行为亦应引起重视,未成年人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自觉抵制不良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饮酒;
(二)多次旷课、逃学;
(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四)沉迷网络;
(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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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冲动行为导致的犯罪
就读高中的两个男孩小刚和小龙,因为一句“你走路晃什么晃”发生争吵,小刚和小龙就打起来,小刚被打轻伤,经法院审理,小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缓刑,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血气方刚不是冲动的借口,突然的冲动暴露了法律知识的缺失,青少年应对法律心怀敬畏,学会自我调节和控制情绪,做自己情绪的主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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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校园暴力升级的犯罪
小亮和小涛系是某中学高中生,因为在学校上厕所时走路撞到一起产生矛盾,二人便相约找人打架,二人分别纠集几名同学、几名社会青年在约定地点打架。经法院审理,小亮、小涛等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缓刑,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因逞强好胜或哥们义气,组织实施或参与校园暴力行为极易触碰到法律的红线,在校学生也不能逃避法律的惩罚。同学们应自觉抵制校园暴力,不组织、不参与校园暴力行为,当自己成为被霸凌者时,应及时报告,寻求帮助,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供稿:魏萌萌 王汇萱
编辑:贾淼
审核:赵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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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六一特辑 | 以案释法 护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