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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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01 03:09

第十八条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方,可以 依法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开展活动, 加强与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联系,为会员提供产业政策辅导、咨询评估、教育培训、市场开拓、技术合作与交流等服务,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