巾帼普法乡村行丨第13期 学校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强制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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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01 06:10

为了深入推动广大农村妇女和家庭在妇女维权及普法宣传教育方面的积极参与,切实提升农村妇女的法治素养和依法维权能力,市妇联特别推出了线上“巾帼普法乡村行”专栏。专栏以案释法、法条解读、视频动漫等丰富多彩的形式,广泛宣传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内容,让我们一起学习吧!

未成年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群体,其在面对家庭暴力时因家庭环境封闭和自身意识还不成熟会不知所措,那作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另一单位学校在发现学生遭受和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时该如何做?今天就让我们一起通过小丽的案例来了解一下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相关规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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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小丽13岁,在父母离异后随父亲韩某和奶奶共同生活,因长期受父亲打骂、罚站、罚跪,小丽呈现焦虑抑郁状态,并伴有自残自伤风险。2021年4月某日晚上,小丽因再次与父亲发生冲突被赶出家门。小丽向学校老师求助,学校得知后立即向所在社区派出所进行了报案并联系了社区妇联,在社区人员和老师陪同下小丽在派出所做了笔录。经派出所核查,韩某确有多次罚站、罚跪以及用衣架打小丽的家暴行为,并对小丽手臂伤痕进行伤情鉴定,构成轻微伤,公安机关于是向韩某出具《反家庭暴力告诫书》,告诫韩某,严禁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后小丽被安置在社区临时救助站。小丽母亲代其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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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韩某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应暂时阻断其对小丽的接触和监护,并依法出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韩某殴打、恐吓、威胁小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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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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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提示

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反对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学校作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其不仅是未成年人获取知识的场所,也是庇护学生免受家暴的港湾。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学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来源:甘肃妇女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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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巾帼普法乡村行丨第13期 学校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强制报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