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森林公园中破坏环境资源案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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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02 16:28

摘要:

我国森林公园由国家,集体拥有所有权,使用权,具有典型的公共性,是环境公共利益的集中体现.国家和各级政府也都非常注重森林公园的开发和保护,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可以说,森林公园是我国环境保护相对完善的区域. "福海生态园案"号称处罚最为严厉的破坏环境资源案件,"山水霖城"项目是最近被曝光的森林公园案件.对两案的对比分析发现,森林公园中违法犯罪愈发严重有多方面原因.最直接的原因是环境刑法效果甚微.刑法对环境犯罪的处罚力度较轻,致使犯罪的违法成本极低,极易产生犯罪的投机心理.环境刑法的具体条文又规定不详细,缺少相关的司法解释,使得环境刑法在实践中缺少可操作性.间接原因是现有的森林公园行政管理体制的不科学导致对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缺少必要的监督,使得原本违法犯罪的行为在经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后"合法化".最深层次的原因则是我国森林公园的民事法律制度存在漏洞.模糊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为行政机关和违法者提供了将违法行为合法化的可操作空间,环境公众参与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和不完善则使得森林公园中的这些违法行为缺少了必要的监督. 因此,以森林公园中发生的案件为切入点探讨环境公共利益的法律保护路径,是在现有比较完备的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上对具体制度的进一步的完善.首先要弥补环境民事法律制度缺陷.完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明确各个主体在环境资源保护和利用中的责任;推进环境公众参与制度建设的进程,发挥人民群众在环境保护各个环节的监督作用;扫清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的障碍,使公民的环境权真正落到实处.其次,在环境民事法律制度尚不能阻止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时,发挥行政机关的管理监督作用.当务之急就是要健全环境行政问责制度,防止行政机关在环境管理监督工作中出现渎职行为,纵容环境犯罪.最后,要重点加强环境刑事法律制度建设,巩固环境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以期能够最大限度的减少环境资源违法犯罪给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