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长效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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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03 21:58

各市(地)生态环境局:

为持续改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从源头上保障我省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现将《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长效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人:王金鹏

    联系电话:0451-87113020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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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长效

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为牢牢守住水环境安全底线,持续改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从源头上保障我省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长效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保护优先”原则,以保障饮用水安全为目标,依法依规开展水源地“划、立、治”。进一步完善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管机制,形成建设规范、闭环管理、高效安全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体系,及时发现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风险,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划定、标识设立、环境问题排查整治,统筹做好保护区风险排查和水质监测,标本兼治水源地保护突出问题,实现水源地管理科学规范、应急处置有力、保障措施到位。确保全省纳入国家考核的水源地水质达到考核要求,其他饮用水水源地合格规范。

二、管理机制

采取分级负责、统筹实施的方式,严格落实提示预警、监督监测、应急响应、常态巡查、闭环反馈、督查检查等工作环节,建立水源地长效、常态化管理机制。

    (一)提示预警。省生态环境厅水生态环境处于每年化冰期和汛期前,向各市(地)人民政府预警保护区内及上游村屯畜禽粪污、生活污水收集不力、生活垃圾乱堆乱放等“藏污纳垢”问题,严防化冰期和汛期污染强度大幅增加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风险。

    (二)监督监测。各市(地)在开展日常监测的基础上,要在化冰期和汛期加密河流、湖库型水源地的监测频次,在保护区及上游合理布设监测点位,充分发挥监测预警作用,及时掌握水源水质状况、研判水质变化趋势。

    (三)应急响应。发现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异常、波动等问题要立即采取有效处理处置措施,上游河湖发现水质超标、可能或已经发生影响下游水源水质安全的环境污染事件时要按照《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环境事件信息第一时间报告制度》(试行)要求,第一时间向属地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处置水环境污染事件。同时,针对群众关心的保护区管理问题及水源污染问题要积极响应、认真调查,并于3日内将调查和处置情况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成立工作组开展指导帮扶,妥善应对突发事件。

    (四)常态巡查。各地要建立保护区及周边环境常态化巡查制度,地市级保护区至少每月巡查一次,县区级保护区每季度巡查一次,乡镇级及以下保护区每半年巡查一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理,防止出现非法排污和破坏水源地行为,全面推动水源地环境问题动态清零,保障水源地环境安全。

    (五)闭环反馈。各市(地)要依据本方案内容,结合属地水源保护区分布及特点出台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保护区长效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自20247月起,每季度末以正式文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水源地监督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如遇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六)督查检查。实行“一级督一级”的督查检查工作机制,市(地)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成立检查组深入一线督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省生态环境厅将根据掌握问题线索及各地上报情况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检查已发现问题是否得到彻底整改,是否出现反弹。对于工作不实、落实不力、弄虚作假、敷衍检查、有案不查等问题适时通报属地人民政府,问题性质恶劣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工作内容

    (一)合理合法划分保护区。各地应综合考虑自然禀赋、地形地貌、用水需求、污染源分布、技术经济条件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科学划分或者调整水源保护区,减少潜在的环境隐患。严格按照《黑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将水源保护区的新建、调整事项纳入当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中,履行社会公开、风险评估、集体决议等法律程序,做到保护区划分或调整合理合法。

(二)规范设立保护区标志和监控。各地应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在保护区的边界、人群活动密集区和易见处,合理设置界标、警示牌或宣传牌,并设置隔离网或隔离墙等物理屏障。日供水规模大于或等于10m3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在取水口、一级保护区及交通穿越地区安装视频监控;日供水规模大于或等于5m3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要在取水口和一级保护区安装视频监控。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其他水源地设立视频监控,强化监督管理。

(三)推进保护区环境问题整治。各地每年对所辖区域所有水源地,应至少全覆盖开展一次保护区环境问题排查整治。针对保护区内有耕地现象联合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户做好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河流、湖库型水源地要重点监管保护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粪污的收集处置工作,坚决杜绝污染水体行为。同时,要延伸整治上游保护区外入河排污口和面源污染,保证来水稳定达标。对已完成保护区环境问题整改的饮用水水源开展“回头看”,确保问题不反弹,对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处罚。

(四)防范水源周边环境风险。针对河流、湖库型水源地,各地应于每年化冰期、春汛、夏汛前开展水源地环境风险排查,重点对可能影响水源地水质安全的化工、造纸、采矿、冶炼、制药、尾矿库等风险源以及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畜禽养殖等风险源进行排查,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地下水型水源地要重点防范补给区工业企业通过渗井、渗坑和裂隙排放、倾倒工业废水以及畜禽养殖企业、养殖户随意堆放畜禽粪污造成地下水污染等行为。县级及以上水源地要编制应急预案,做到“一源一案”,同时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开展应急演练;乡镇级及以下水源地要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基本单元,编制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污染事件,立即启动,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五)强化水源水质监测预警。针对地市级水源地,各地要每月开展一次基本项目监测,每年开展一次全分析监测;县区级、乡镇级“万人千吨”河流、湖库型水源地每季度开展一次基本项目监测,地下水型水源地每半年开展一次水质监测,每两年开展一次地表水、地下水全分析监测;其他乡镇级水源地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每半年开展一次基本项目监测,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全分析监测;村屯级水源地要进行抽测,频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村水源地监测全覆盖。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严格责任落实。省生态环境厅水生态环境处做好水源保护的牵头抓总工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做好水源保护区调查评估工作,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好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省生态环境安全与事故调查中心做好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各市(地)生态环境部门严格落实相关职责,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有效落实水源地常态化长效监管机制。

   (二)加强帮扶指导,提供技术支持。水生态环境处将会同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环境科学研究院持续对各地进行指导帮扶,依据职责组织专家力量在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调查评估以及监督执法等方面给予技术支持,指导帮助地方解决问题。

   (三)强化信息公开,促进公众参与。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公开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进展和成效,并按季度公开县级及以上水源地水质情况。加强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自觉自律保护水源地,建立违法行为举报机制,鼓励群众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