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8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扬州古城保护条例》已经扬州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该条例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征求了省人大环资城建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相关部门的意见,并与扬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沟通,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扬州市人大常委会已作相应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11月2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扬州市作为国务院公布的首批历史文化名城之一,扬州古城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建设与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扬州古城保护工作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加强扬州古城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扬州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扬州古城保护条例》十分必要。该条例明确了扬州古城范围,古城保护的原则;确定了以市政府、相关区政府为主体,扬州古城保护委员会、扬州古城办为主要机构的管理体制,规定了具体职责;专章规定古城保护的规划与名录,对规划的编制、批准,保护名录的建立、调整等作了具体规范;对明清历史城区和古城遗址区的保护内容与保护措施分别进行规定;对古城的文物及文保单位的合理利用作了具体规范;并针对违反古城保护的违法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条例从古城保护的实际出发,体现了地方特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该条例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