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新《商业秘密法案》对企业的重要影响
2019-06-27 07:00
在德国政党就记者、举报人和雇员的保护范围进行激烈的政治探讨后,德国议会于2019年3月21日通过了新的《商业秘密法案(草案)》,该法案于2019年4月26日生效。该法案是对《欧盟议会关于保护未公开技术诀窍和商业信息(商业秘密)不受非法取得、使用或披露的指令(第2016/943号欧盟指令)》(以下简称《欧盟商业秘密保护指令》)的具体实施,旨在实现对整个欧洲层面技术秘密与保密信息的统一保护。在欧洲(尤其是德国)开展业务的公司应审查其商业秘密管理,以确保其符合《商业秘密法案》中新规则的要求,并从改进后的保护制度中获益。
1. 新法案之前的规定
在德国,到目前为止,商业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在侵权、不正当竞争和刑法三个不同领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监管,每个领域只涉及其各自的具体规定,而缺乏全面和普遍的规制方式。
根据以前的标准,商业秘密被定义为不被普遍知悉或不可获得的任何事实,并且根据所有者的意愿,其具有合法的经济利益将该信息保密。商业秘密的构成除了满足信息未被公开的客观事实之外,最重要的是信息所有者维持其秘密性的主观意愿。而新的法案则主要侧重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客观措施,从而摆脱了以商业秘密所有者保密意愿为主的规定。
2. 商业秘密的法律界定
与以往的德国法律相比,新法案对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标准变得更加严格。商业秘密所有者必须证明已经对商业秘密施加了“合理步骤”的保密措施,并且所有者基于合法利益而加以保密。换句话说,企业必须采取积极措施保护其保密信息,并在发生争议时能够证明这一点。目前而言,对“保护”的证明已经不是维持信息秘密性意图的主观标准,而是基于“合理步骤”的纯粹事实标准。
在现已通过的《商业秘密法案》中,“商业秘密”是满足以下所有特征的信息:
1) 对于通常处理此类信息并从中获得经济价值的人而言,无论是信息的整体还是其部分内容的编排或组合,都是不被普遍知悉或容易获得的;
2) 该信息的合法所有者应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并且
3) 该信息所有者具有合法利益以保持该信息的保密性。
因此,商业秘密的所有者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商业秘密不被披露,例如,设置访问权限、密码,对场地以及网络采取安全措施,与员工及合作伙伴签署保密协议,并且能够通过客观证据对其保密措施加以证明。
3.新法案下允许的行为
1) 反向工程
新法案进一步明确规定了获取商业秘密行为的允许范围。其中包括反向工程,即独立的发现或创造,以及对公开提供或由调查员合法拥有的产品或物品的观察、调查、拆解或测试。法律允许对通过对产品观察和拆解来促进技术进步,不侵犯商业秘密。
2) 保护举报人
新法案设置保护举报人、记者和员工的豁免情形。例如,新法案的规制方法、程序和补救措施均不适用于为揭露非法行为或其他不当行为,以及为一般公共利益,而获取、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的情形。
4. 新法案下对侵权行为的处理
新法案规定了一系列侵权案件的救济措施,包括:停止或禁止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从市场召回侵权货物,销毁侵权货物,损害赔偿金,以及要求对方提供信息等。
5.商业秘密诉讼的保密性
为确保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保护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新法案规定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将管辖权移交给某些专门法院,根据诉讼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可将诉讼程序归为保密程序,限制部分人员接触证据或参与听证。
6.企业应采取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企业应该审查其内部流程中对保密信息和技术秘密的处理方式,建议公司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对其最重要的商业秘密采取严格保密措施,包括:
•记录企业的技术秘密,并根据保密程度对技术秘密进行评估、分类和识别
•制定商业秘密政策,确保各方遵守该政策,以及制定并记录保密信息的处理流程
•区分不同部门对信息的接触权限,设置数据安全保护措施
•对每一个离职员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归还相关资料以及电子设备
•雇员和合作伙伴签订保密协议
资料来源:美国奥睿律师事务所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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