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丨知名歌手质疑《繁花》侵权?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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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7 20:31

歌手赵传在社交平台上发文

称电视剧《繁花》

使用了其演唱的歌曲《我是一只小小鸟》

却没人来和他谈录音使用权

赵传表示:

“我是拥有录音权的人,但没人跟我联系呢”

▲图片来源:文汇报

有媒体记者发现,赵传演唱的《我是一只小小鸟》在《繁花》中出现过两次。此外,电视剧结尾滚动字幕“版权音乐协调”内容中有赵传演唱,作词、作曲为李宗盛的歌曲《我是一只小小鸟》。

那么,赵传提到的“录音使用权”和“录音权”具体指的是什么权呢?

律师解读

01

录音使用权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文化娱乐体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律师丁涛:“赵传所说的录音使用权并不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目前推测他说的应该是指录音制作者权”。

“一首歌曲的版权结构分为四部分,简称词、曲、唱、录。”丁涛介绍,一般没有特别针对版权问题的协议约定归属情况下,这首歌曲的词曲著作权归属于原作者李宗盛。录音制作者权归属于投入资源、成本录制歌曲的人或者组织,通常情况下是歌手所在的唱片公司或经纪公司。歌手本人则享有这首歌的表演者权。

02

录音权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良善介绍,我国著作权法体系其实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前者分为复制权,发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后者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赵传所称的录音权是指邻接权中的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目前

对于电视剧《繁花》

是否侵犯了歌手赵传的权益尚无定论

但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一章中

对录音录像的相关权利做了规定

↓↓↓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时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被许可人出租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 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来源:中国政府网

法治网

北青网

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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