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茅药酒的配方中,“豹骨”作为一种成分赫然在列。豹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2006年,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关于豹骨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118号),提出“为妥善解决濒危保护动物药材豹骨的使用问题,自2006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从野外猎捕豹类和收购豹骨”。该文件有3条,其中第一条表示:“为避免药品生产企业的经济损失,对药品生产企业现有库存的豹骨,准许其继续使用完毕。” 现存的豹骨虽然确实可以入药,但明确限制了其使用范围,且只能把现有库存使用完毕。2007年11月起,鸿茅药酒所属公司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规模达到年产药酒15000吨,灌装鸿茅药酒为每年3000万瓶。那么,从2006年至今12年,鸿茅药酒那么大的销量所用豹骨,从何而来?

1、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
习主席曾明确指出:地球及其生态系统是人类共同的家园。可见,美丽中国,不能没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
早在2003年5月1日起,国家林业局和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开展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记试点工作,对选定的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的生产企业进行试点、对其生产的野生动物制品进行标记,旨在加强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管理,防止野生动物资源过量消耗,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经济秩序,保障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国家林业局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凡生产、销售的含豹骨成份的中成药及规格包装的豹骨粉全部实行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制度。尽管2006年就要求标识管理,但没有提升到法律层面,2017年野保法修订后,明确将标识管理确立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之一。
那么,鸿茅药酒的2017年的销售,是否用了“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呢?此前,根据志愿者调查,答案是否定的。

上图:专用标识的模样儿。图片来源/网络
2、河北某中药材公司的运输豹骨的行政许可
绿会志愿者调查发现:1、现在市面上销售的鸿茅药酒外包装上均未按照野保法规定加载专用标识。2、豹骨来源始终不明。
河北省林业厅野保处2016年度“双随机”抽查监管结果公示,对安国市金信中药材有限公司抽查的“安国市金信中药材有限公司运输豹骨的行政许可决定”显示为合格。批准文号是:冀林批〔2016〕- 18006000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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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来源/河北省林业厅野保处
3、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回复绿会志愿者的信息公开申请
为此,2017年10月20,中国绿发会一位志愿者通过快递的方式向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11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内林公开告知[2017]第14号)予以回复,全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内林公开告知[2017]第14号)
您于2017年10月20日通过快递方式向本机关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现对您所申请公开的“今年生产的鸿茅药酒是否有使用豹骨?是否有相应的野生动物专用标识号和批准文件?豹骨的来源和数量是多少?”信息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豹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2016年2月3日,国务院下发《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取消了省级林业行政专管部门对国家林业局负责的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初审。2017年,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公告(第14号)明确,“豹类等10种(类)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批准机关为国家林业局”。因此,您申请的政府信息不是本机关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建议您向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咨询,联系方式:010-84239632。
如您认为本告知书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家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盖章)
蒙古自治区林业厅
2017年11月8日
4、国家林业局:回复绿会志愿者的信息公开申请
针对“安国市金信中药材有限公司的豹骨专用标识发放情况”、“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今年9月生产鸿茅药酒中,使用豹骨专用标识的情况和豹骨来源”的信息公开申请,国家林业局函复如下:
关于申请公开“安国市金信中药材有限公司的豹骨专用标识发放情况”的事项。截至目前,国家林业局未向安国市金信中药材有限公司发放过“豹骨专用标识”。
关于申请公开“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今年9月生产鸿茅药酒中,使用豹骨专用标识的情况和豹骨来源”的事项,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林业局正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需延时答复。同时,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在规定答复期限内。
5、有关法律/法规
豹骨即豹的骨骼。而豹,民间俗称金钱豹。自1993年5月29日虎骨禁用后,豹骨成为原来含虎骨成药的替代品。有关本土保护组织的野外调查所知的情况显示,中国的豹的数量也许早于20年前就已不能满足用药的巨大需求。
1987年实施至今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显示,药材“豹骨”来自猫科动物豹,包含云豹(Neofelis nebulosa)和雪豹(Panthera uncia),这两者均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并位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之列,严禁商业进出口贸易。
自4月19日绿会微信发文《》之后,有专家友情指出:按通常汉语说的豹子,除了绿会该文中所列各种外,还有红春豹,芝麻豹,这“红春”、“芝麻”都是毛皮行业的叫法。二者实际是原猫(也叫金猫)。而原猫也是一级保护动物!

2000年版的《中国药典》已在附录中剔除了豹骨,不将其作为中药收载和商品流通。
2006年《关于豹骨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 118号)也显示,自2006年1月1日起,我国已全面禁止从野外猎捕豹类和收购豹骨。
2017年生效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多个条款对“专用标识”进行了规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