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将每年8月15日设立为全国生态日。为增强群众生态环境建设意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青山银山的理念,8月14日上午,澧县法院民一庭前往彭山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干警们向群众普及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活动现场,干警们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手册,向群众普及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结合办案过程中遇到的生态环境案例进行以案释法,耐心地为群众解答关于生态环境的相关法律问题。通过此次活动,切实增强了群众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营造浓厚的生态环境保护氛围。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民族发展的大计,生态兴则文明兴。下一步,澧县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用司法的力量守护绿水青山,为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


《民法典》与生态环境保护

《民法典》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创制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原则,把生态环境保护列入了民事主体的法律责任和法定义务,充分体现了我国生态文明的法治理念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坚强决心,也为全球的生态环境治理提供了中国方案。
一、绿色原则
总则第9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保护原则,也被称为“绿色原则”,它既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所有民事活动的法律约束。绿色原则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贯穿于民法的全部,并要求物权或用益物权行使的行为人必须履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定义务,不得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损害环境公共利益,否则就是违法而不受法律保护,并将依法追究侵权责任。
二、物权行使的绿色限制
第294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326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力。
第346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第286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三、合同履行的绿色义务
第509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619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第625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以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第942条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绿色合同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尚不属约定义务。为提高合同履行中绿色义务的强制力,除了引导和鼓励当事人通过约定明确合同履行和合同终止后的绿色义务之外,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强制适用,判令违法行为人应承担补救和修复措施,乃至赔偿损失等责任;或对违反法律、行政规章或损害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由法院依法认定合同无效等,以切实提高合同履行中的绿色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四、侵权责任的绿色底线
第1229条 因环境污染、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230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1231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数确定。
第1232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法规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1233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1234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要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1235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原标题:《澧县法院:全国生态日,法治伴我行(附《民法典》生态环境保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