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高毅律师做客珠海电台先锋951市民热线,浅析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几点看法之 【装饰装修举证责任倒置】
如果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3款,内容为:“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为一大亮点,那么其中关于装饰装修的举证责任倒置可以算得上亮点中的亮点。
近几年,中国人谈论最多的恐怕都是一些跟房产相关的问题,无论谈婚论嫁,亦或投资理财,买房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必谈事项。而一旦涉及房产,就牵涉到交房/装修问题。有过购房经验的人,恐怕都对开发商(尤其是所谓精装修的房产交付)恨的咬牙切齿,而那些做房产开发的行内人士对“装修就是变相提升利润而表象降低房价”的事实心知肚明。于是,带装修交房或者自行装修后交付装修成果之纠纷就是业主们的头等头疼大事。
第一类:带精装修的房产交付,之前我们买房看样板房做的美轮美奂,加上销售人员的口若悬河,我们松开了自己的钱夹子,往往在没有看到房屋交付标准及房屋装修合同的情况下,签字下定,而最后交付的所谓“精装修”总是让人们劳神伤心。我们经常收到精装修房产后,看见与样板房大相径庭,如房产装修后的气味、墙角裂缝掉灰、地板空洞、木地板松动等各种问题,而鉴于我们与装修专业人员之间的知识差异性,我们能看到不满意的地方,却说不出问题出现的理由所在。再者,购房合同和装修合同签订时都是大包大揽,条款约定粗糙无可操作性,交付标准约定不详,发生纠纷时往往难以在合同中找出问题,而一旦诉诸诉讼程序,举证又是消费者头上一把利剑,一旦举证失利,往往是挽回不到损失,还蚀把米。
第二类:交房后另找装修公司装修,此类方式总体上交付成果会稍好,但总体投入成本高,装修款经常成为工薪购房人群的重大压力,但同样会发生第一类出现的问题。但从解决问题的角度来说,第一类最起码可以找到对比标准,但第二类更趋向于定制,而消费者本身也是不懂装修工程,加上开放商与装修商的分离,遇上问题比第一类更加头疼。
以上问题在2014年3月15日,将会出现质的改观,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因装饰装修出现纠纷,将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且举证责任为装饰装修服务方承担。此后,消费者在发生纠纷过程中一旦诉讼法律程序,无需去证明存在问题的过错,而提供装饰装修的单位必须去证明自己提供的服务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所提供的材料无质量问题等,“三无”装修材料将会成为装饰装修商们承担责任的噩梦,而我们只需要坐等他们提交各种证据材料。
出现这样的立法结果,其理由也应当容易理解,装饰装修需要涉及到材料的选择、材料搭配及装饰装修工艺等专业知识,一般的消费者难以去掌握这些知识或者为了掌握这些知识所要付出的成本将远远大于装修本身,因此对于专业知识的信息不对称必然导致此类消费群体成为此类纠纷中的受害者,基于这样的理由,立法者将司法过程中最难的举证责任问题抛给了装饰装修商们。当然,我们也应当要看清楚,这样的立法规定依然有其盲区,表面上看举证责任的确会让装饰装修商们头疼,但这样的设置还仅仅只能达到基本平衡点,作为一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我们认为仅这样还是远远不够的。笔者窃以为纠纷如果可以轻易的通过协商解决,这样的纠纷实在是难以被称为“纠纷”,那些总是想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纠纷的人们其实多多少少还是理想化了一些。发生真正的纠纷后,司法途径往往才是最终解决问题方法,而进入司法途径,一般的人员必然涉及到律师费用问题,一个小装饰可能几千元钱,那么拿回的损失恐怕连基本的律师费都难以填补,所以立法者给我们画了一个饼,这个饼能否真正吃到,我想只有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吧。
纵观中国法律,涉及律师费填补的只有行使撤销权中明确由恶意转移财产方承担行使权利人产生的 合理律师费用的规定,所以在赔偿损失的条例中能将律师费列入其中,恐怕才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