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特辑·法治公益课堂|第七十课: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律师把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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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3 17:32

三八特辑·法治公益课堂|第七十课: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律师把话说

政务:硒都女性 2020-03-09 18:29

在全国人民万众一心,团结一致,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关键时刻,我们迎来了2020年第110个“三八”国际妇女节。特此,由恩施市妇联、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联合打造的“心系妇儿 与法同行”法治公益课堂开讲。旨在关爱妇女权益,提高法律意识,增强广大妇女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以案释法】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简单案例

张某、高某于2007年开始同居生活,并于2009年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女儿健康,长子患有唐氏综合症,需要人照顾,次子智力发育不全。母亲张某以高某外出打工,对孩子不管不顾为由共五次起诉离婚,要求抚养婚生女儿,放弃抚养两个患病的儿子。

法院认为:“张某、高某属于合法婚姻,共同生活十年之久,婚后育有三个子女,感情基础良好,但其中两个儿子均不能独立生活,导致婚姻出现危机,在没有对孩子做出妥善安置的前提下,张某起诉解除婚姻关系不当,故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离婚请求。张某、高某均未上诉。”

在本案中我们不难看出婚姻家庭关系事关民生,在婚姻家庭关系中需要男女双方多沟通交流,共同承担起家庭的责任和义务,面对智力缺陷、患病等需要照顾的孩子更要担负父母的责任,更加尽心呵护孩子成长。是否准予离婚不能靠起诉的次数来判断,衡量离婚的标准要与案件事实、社会公德及和谐社会的大背景相结合。本案在保护智力缺陷、患病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稳定方面起到了教育作用。在追求和谐进步的今天,为人父母,有离婚自由,但子女的健康成长是前提,必须做好监护、抚养的责任。同时我们也需要注意“女性在维护个人合法权益中需要切实认知其合法合规的相关途径,使其自身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其次,结合前述案例,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又有怎样关于更好的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呢?”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第三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同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以及《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条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在此我们就不一一列举相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障的法律规定。除了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以怎样的方式来保护我国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外,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又该怎样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付诸实行呢?这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所以下面我们结合我国高速发展的社会现状就“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倡导基层多元化保护机制,让妇女儿童维权不再难。以基层社区居(村)委会为平台,以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为导向,结合现行法律相关规定,定期对基层组织辖区内的妇女儿童所遭遇的切身利益法律难题(比如家暴、虐待妇女儿童、不履行抚养义务......等违法行为)进行问诊,力争发现一列,指导一例,解决一例,不留后患。以社区居(村)委会为维权建设中心,让权益维护程序更加高效便捷,加强社区居(村)委会调节机制建设并落实责任到个人。司法机关加大对伤害妇女儿童行为的惩戒力度,提高法律威慑力;

第二、倡导基层公共法律服务进社区(村),拉网式、全覆盖,为妇女儿童提供公益普法。并且优化法律维权运行机制,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和社会组织,加大对妇女儿童保护必要性和应对措施的宣传介绍,让驻社区居(村)委会的律师、法律工作者等法律职业共同体能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中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更让妇女儿童群体切身感受有法在手,百事不侵;

第三、倡导基层政府在法律规范指引作用下真正做到,权为民所谋,切实认真履职,结合基层多元化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机制,拿出公益维权基金,对于发现有损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报案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公益特别奖励”并加强举报人、报案人的隐私保护。

最后,我们认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关键在于社会共同治,这两个群体合法权益保护从来就是一个系统工程,上到规范性法律文件、下到基层以及各个主体的规范配合治理能力和法律适用能力都需要运筹帷幄、通盘考虑。随着我国从上到下健全的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机制建立,立法不断规范完善,终将培植出社会良好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高风尚法治环境。

【法律索引】【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八条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有下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录用而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对妇女提高录用条件的;

(三)在分配住房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四)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的;

(五)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六)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猬亵活动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三条家庭暴力与虐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遗弃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犯罪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强制执行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