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商环境小课堂】保护中小投资者之你问我答(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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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9 15:55

中小投资者保护系列问答

为中小投资者保驾护航

公司僵局时,小股东如何维护自己合法利益?

所谓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无法通过任何议案,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消极应对股东各项提议、意见,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股东“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同时,《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上述法条,公司进入僵局后,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单独或联合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公司解散进入清算阶段,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认为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也可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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