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5年3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宗教方面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学习、贯彻、落实好《条例》,是各级宗教工作部门和宗教界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县民宗局去年5月底至11月中旬,组织部分政协委员先后赴荷叶、清和、洋市、方元等进行调查。深入到余田青云寺、鹿峰寺、湖泉寺、回龙庵、太平庵等地的宗教活动场所实地调研,同当地党政领导和宗教界人士进行座谈,听取他们对贯彻落实《条例》情况的工作汇报,以及对贯彻落实《条例》的意见和建议。县政协副主席雷平、统战部副部长对调研工作十分重视,亲自带队赴鹿峰寺视视察,并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条例》讲了重要意见。现将有关情况和我们的意见、建议报告如下:
一、贯彻落实《条例》初见成效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加强管理宗教事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对加强宗教工作方面的法制建设,规范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行政,保护宗教界依照法律、法规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调研,我们了解到,各地党委、政府非常重视宗教工作,在抓《条例》的贯彻落实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是通过学习培训等形式领会和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条例》颁布后,县委、政府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下发有关文件,完善了宗教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协调机制,各相关乡镇普遍举办培训班,组织领导干部和宗教事务部门的同志认真学习《条例》,深入领会其精神实质,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各乡镇还举办依法行政培训班,执法人员按照《条例》规定,认真学习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及41种执法文书的使用方式、执法程序,熟练掌握《条例》的具体规定,全面提高了执法水平。同时,各乡镇及两大宗教团体也开展各系统内《条例》学习培训。通过学习培训,宗教事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法律素质得到了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意识和自觉性得到了进一步增强。
二是广泛开展了《条例》的宣传工作。我县通过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对《条例》进行广泛宣传,有的还通过制作多期板报、设立宣传栏等方式宣传《条例》。例如,鹿峰街道办制作发放大型宣传壁挂《宗教事务条例》120份,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宣传,制作板报、宣传栏拾余期。舂陵江镇把宗教法规学习宣传列入“四五”普法内容,等等。通过广泛的宣传和组织群众学习,广大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对《条例》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从而自觉地遵守《条例》和按《条例》办事,促进了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团结,保障了信仰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为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打下了良好基础。
三是一些涉及宗教事务的问题得到了解决,宗教团体自身建设明显增强。依据《条例》,一些乡镇的宗教工作部门不断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的规范化管理,通过全面调查宗教活动场所实际情况,重新进行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场所,完善了宗教教职人员的“三定”(定点、定片、定人)制度。全县按照《条例》的要求,协助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各项制度。宗教工作重点乡镇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了乡(街)、村(社区)、组三级宗教事务管理网络。各宗教团体、信教群众利用《条例》的规定,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保护合法宗教活动场等方面,取得了很好效果。爱国爱教的宗团体建设得到了加强,自身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得到完善。
四是加强基层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注重健全工作机构,一些宗教工作重点乡镇完善了机制,配备了干部队伍;通过组织干部学习、培训,切实提高了领导干部对宗教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干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素质;扩大执法人员通过培训,熟悉了《条例》的内容,掌握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政策法规,执法主体意识得到增强,依法管理和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提高,大部分基层工作队伍建设基本能够适应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贯彻落实《条例》存在的一些问题
贯彻实施《条例》在取得成效的同时,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条例》的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从目前各级干部和宗教界人士掌握《条例》的程度看,不少乡镇基层干部和农村信教群众对《条例》的内容不十分了解,不少乡镇宣传还不够普及、深入,宣传工作有死角,对《条例》深层次的内容还没有吃透,掌握的不熟练;有些教职人员对《条例》的内容了解得还不深不透,不能完全依照《条例》的规定开展宗教活动。
二是执法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一些地方宗教工作机构还不健全,不够完善,工作力量不足,尤其是宗教执法队伍人员还比较少,力量弱,不能适应形势需求;相当一部分乡镇的宗教工作机构和其他部门合署办公,宗教执法工作难以开展;许多基层执法硬件不匹配,执法手段不完善,从而约束了执法工作深入开展。
三是各宗教团体自身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有些地方的宗教团体人员老化,缺乏有威望、有素质的教职人员,因后继乏人而管理较乱,有些地方对宗教团体的建设重视不够,例如,佛教、基督教协会在一些信教群众较多的地方还没有建立,信教群众和党委、政府缺乏联系纽带;有的宗教团体的办公条件较差,经费和编制不足,宗教团体开展工作困难较大。
三、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条例》的全面广泛落实。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扩大《条例》宣传面。要在其他部门工作的干部和不信教群众中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对遵守《条例》的认识。各地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要多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在宣传工作上得到协助和配合。要增强在教徒聚居村的宣传频率和强度,提高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基层组织的宣传力度,提高《条例》的知晓率。各宗教团体要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加强系统内的宗教法律、法规的宣传,保护教职人员以及信教群众都能增强爱国爱教的意识,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合法宗教活动。各地要继续广泛开展“五好活动场所”和“五好信教群众”评选活动。
(二)要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培训,提高管理干部队伍素质。建议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大对干部的学习培训力度,宗教工作重点乡镇,要将《条例》的学习培训纳入干部培训计划,使干部全面掌握《条例》的内容,增强干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素质。各宗教工作重点乡镇要注重配备充实行政执法干部队伍,完善工作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应该不断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理论、政策的宣传教育,并与学习宣传《条例》结合起来。正确理解和把握法律与政策的关系,既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宗教方面的问题和矛盾,更善于针对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完善有关具体政策,努力实现政策和法律的协调配合,规范管理宗教工作。
(三)要进一步加强爱国宗教团体的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充分发挥爱国宗教组织的作用,是落实宗教政策,使宗教活动正常化的重要组织保证。目前,我县部分乡镇爱国宗教团体建设还是一个薄弱环节。建议有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建立健全各爱国宗教团体组织。各地宗教管理部门要根据实际,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培养爱国宗教人士的总体目标和实施方案,培养优秀的中青年教职人员。要教育鼓励爱国宗教团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严防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爱国宗教团体的财政支持力度,解决宗教团体的办公场所,改善办公环境,并解决好补助经费问题,使他们充分发挥团结、联系信教群众的积极作用,把信教群众的力量凝聚到爱国爱教、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上来。
四、宗教活动场所分布情况
(一)桂阳县有23个佛教活动场所。分布在洋市1个、方元4个、荷叶7个、太和5个、鹿峰街道办2个、雷坪镇1个、白水乡1个、舂陵江镇1个、浩塘1个,基督教1个在鹿峰街道办,其它教派没有进住桂阳市场,近几年在县民宗局和其它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没有境外非法宗教渗透。
(二)桂阳依法成立了佛教协会。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共5人。依法成立了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5人,两个协会活动开展正常。
目前最大的问题是,各宗教场所教职人员普遍年龄偏大、身体素质差、文化程度不高,人才奇缺,经济收入低(信众少),通往寺庙的道路差。这一群体已走向社会边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