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干警说法典第30期】刘杰: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的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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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20 10:30

说法典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日前发布的第46次《中国互联网络法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0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9.40亿,手机网民规模已达9.32亿。在此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人拥有虚拟货币、虚拟游戏装备、游戏账号。但在《民法总则》颁布之前,网络虚拟财产并不属于民法中的财产权利,法院一般按照“其他合法财产”予以处理。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崛起,虚拟财产的种类和规模不断扩大,以有体物作为客体的传统民法观念逐渐被打破,将虚拟财产纳入民法保护客体的呼声也日益强烈。

一、网络虚拟财产立法

2016年《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第104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提出了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物权客体当中。由于目前学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认定分歧较大,《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将网络虚拟财产从物权客体中删除,转而单列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条款。2017年3月15日正式通过《民法总则》延续了二审稿单列的做法。

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民法典》在总则编中同样采用单列做法,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条规定的出台既肯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受法律保护地位,也为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开启了第一扇大门,为今后其交易、继承等问题提供了法律指引,意味着网络虚拟财产正式纳入了我国法律的保护范畴。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民法典》第127条采用模糊性规定处理方式的原因在于目前学界对网络虚拟财产具体的法律属性认定存在着较大争议,司法机关也多持谨慎态度。

(一)理论争议

我国学界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研究,是从2003年国内第一起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案“李宏晨诉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案”(详见(2004)二中民终字第02877号民事判决书)开始的。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此案一出迅速引起了学者对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受法律保护以及其法律属性的激烈谈论。随着《民法典》的出台,学界对保护网游虚拟财产的态度上已基本达成一致,持“肯定说”,但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目前仍存在四种主流学说: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和新型权利说。

“物权说”认为虚拟财产权是指一定主体对存在于网络环境下、经过一定的程序指令生成的、模拟现实事物的数字信息所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既有支配性的特征又有独立的“物”的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在我国财产权“二元体系”内应认定为物权。“债权说”认为是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债权凭证,应当利用《合同法》去调整网游虚拟财产和游戏玩家的关系。“知识产权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智力成果,具体又细分为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权应归属于运营商所有,第二种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权的过程是受网络用户的意志所控制而非运营商,因此应归属于网络用户所有。“新型财产说”认为因网络虚拟财产本身新颖且独特,故在传统民法理论中无法对其进行定性,但是其作为一种权利凭证毋庸置疑,法律应建立一个新的财产体系并且将其归入。

(二)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通过对2020年以来审结的近80起涉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审理的梳理,可以发现司法机关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问题较谨慎且存在不同认识。其中,多数案件未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具体属性进行认定而是根据各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裁量,在少部分对网络虚财产的属性进行认定的案件中,多以物权或特殊财产权益进行认定。典型案例见下表:

三、与网络虚拟财产

相关的实务问题

(一)离婚时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

网络虚拟财产如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例如像网络店铺等具有营利功能的虚拟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能够给夫妻双方带来现实经济价值的,可能被认定为属于第1062条第2项规定的生产、经营的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但有些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则可能被认定为第1063条的个人财产,例如微信账号、QQ账号、游戏账号等。但是如果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使用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账号通过对外经营以获得经济收益或者在网络财产的取得、使用过程中花费了较多夫妻共同财产的,则可能被认定在离婚时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予以分割。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

根据《民法典》11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的平等保护,在纳入保护客体后,符合条件的网络虚拟财产也可作为被继承的财产。在具体的网络虚拟财产继承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民法典》第7条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2.符合《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不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3.网络空间具有相当大的隐蔽性和私密性,应当符合《民法典》第110条、111条、1032条规定,注重保护被继承人及其他主体的隐私权;4.应当充分尊重虚拟财产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127条为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开启了保护的大门,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为今后针对网络虚拟财产出台更系统性的规定留下了空间,未来我国法治建设也必将紧跟科技发展的步伐,满足社会的需要,真正体现法律的价值和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