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甸园里的幽灵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2-21 09:38

  伊甸园里的幽灵

——沿海地区“重婚纳妾”现象透析之一

本报记者 陈勇辉

这是广州郊区花县一个普通的农村汉子。五十出头年纪,人长得粗粗大大,外表并没有特别吸引人的地方。但是他却有一妻六妾。

八十年代以来,这个农村汉子靠承包建筑工程而暴发。饱暖思淫逸。结发妻子尽管贤惠温顺,但却已人老珠黄,生性好色的他把眼光投向青春貌美的外来打工妹。他老看中本工程队一个大姑娘。甜言蜜语加上金钱诱惑,使他得以金屋藏娇,并先后生下两个私生子。一般有婚处情伊又准备与第三者共同生活的人都会谋求与原配离异,可他才不这样。妻子尽管不再有魅力,但毕竟忠厚可靠,而且已经有五个孩子。他渴望的是象旧社会的财主们一样过一妻多妾的生活。仗着腰缠万贯,这五十多岁的农村汉子先后找了6个“小妾”,分别在几个地方买房置家,而且都有私生子。他经来于一妻六妾之间,每个女人都他当成真正的丈夫,每个孩子都叫他“爸爸”。

由于新闻媒介的曝光和当地妇联强烈干预,这位包工头终于被判重婚罪有期徒刑两年。奇怪的是,当他被判刑以后,几个女人都表示不愿离开他要等他。一年半他出狱后,其中的几个“小妾”还照样跟他你来我往。

象这个包工头一妻六妾的现象毕竟是个别的,与大多数合法、健全的婚姻相比,“重婚姻纳妾”现象毕竟是极少数。然而比例虽小,其数量却不可小视。广东省1990年至1992年间仅各县区法院受理的重婚案多达600多宗。全省各地级市妇联1990年至1996年4月接到此类投诉达4300多宗,仅广州市就有1100多宗。广州市妇联曾有一天接十几个妇女关于这方面的投诉;海南省妇联近年信访关于重婚、姘居案件占70%。海南省人大1995年对十几个县市作粗略调查,发现76对公然重婚。海南昌江自治县88年至95年仅法院受理的重婚案就有24起。其中,乌列乡有10人公开纳妾;上海仅1991年检察机关接受社会团体。单位和其他人检举起诉的重婚案就76件。福建沿海市县妇联接到的投诉中,重婚、姘居案仅次于家庭暴力。闽南某一乡镇去年正月里就有6起重婚纳妾引起的纠纷。

值得注意的是,“重婚纳妾”现象已有逐渐蔓廷的势头。沿海妇联接到这方面的投诉逐年增多。广东省各地级市妇联接到的投诉93年676宗,94年736宗,95年859宗,96年仅1—4月就有348宗。广州市妇联接到162宗。94年209宗,95年254宗,96年仅1—4月就有112宗。广州市妇联权益部从83年成立以来,每年接到的信访都在1000件左右,但反映重婚、姘居、婚外恋问题却从一开始的不到10%变成近年的70%。

“重婚纳妾”现象显然以商品经济发达为土壤,从全国来看,内地省份也有个别案例,但却以沿海发达地区最为突出。而在沿海省份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比相对不发达地区严重。如福建省发达的闽南地区明显比相对落后的闽东、闽西地区严重。在广东,广州市妇联1995年接到这类投诉254起,而经济相对落后的清远市则只有12起。

“重婚纳妾”只是个并不严密的习惯提法,一般是指有合法配偶又与第三者长期姘居形成新的家庭,以夫妻形成生活甚至生儿育女的现象。它与一般婚外恋、第三者扦足有明显的区别,后者往往是一种地下关系,尽管有幽会,但一般没有公开、长期姘居。当前的“重婚纳妾”现象是一夫多妻封建幽灵在某些暴发户身上的复活。许多人在与第三者长期姘居时并不谋求与原配离异,而是在两个甚至多个女人面前扮演丈夫的角色,有明显一夫多妻的故意。

人类历史上尽管有过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群婚等现象。但广大劳动人民中一夫一妻制始终占主导地位。人类经过几千年的探索最终都走向一夫一妻制,认定这是没有百分之百完美的婚姻制度中最佳的制度,而是以为所有文明社会所共同遵守。即使在性开放的西方社会里,重婚也是犯罪行为。

中国经历了最漫长的封建社会,在压迫、歧视妇女的旧婚姻制度里,尽管广大劳动人民基本上是一夫一妻,但是统治阶级的一妻多妾却是公开合法的。在国民党统治的旧中国,法律上尽管也讲一夫一妻,但同时又允许纳妾,事实上允许了一夫多妻制。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颁布,彻底宣告一夫多妻制的结束。一夫多妻、男女平等、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基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80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五十年代以来,重婚是犯罪行为必须爱到法律惩罚这一点一定是很明确的。但是,什么才算重婚?同样的一条法律面对的却是不同的社会条件。80年代以前,在严格的户籍制度和绝对的公有制体制里,有配偶者重婚、姘居从经济条件,社会条件来看都是很困难的。即使有个别案例,都是一些伪造证明重新履行结婚登记的,最终很难逃脱法律制裁。但是80年代以来,人口的大流动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使一些有一夫多妻欲念的人有可乘之机,他们中绝大多数不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在已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与第三者以夫妻形成共同生活,形成新的家庭甚至生儿育女——这种情况和旧社会的“纳妾”现象非常相似。

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日曾就新的《婚姻登记办法 》出台对重婚案认定作出补充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出开同居,应认定为重婚。这也就是重新明确事实重婚的概念。根据这一法规,大量公开同居的男女中,如果对外公开以夫妻名义,便是事实重婚。但现实中更多的案例却是虽然长期姘居甚至生儿育女,但并不到处张扬是夫妻关系,但其实质却和夫妻无异。

法律上把有配偶者与第三者重新履行结婚手续或者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才认定为重婚,但是在群众中却把所有那些与第三者长期、公开同居者称为“重婚纳妾”。因此便出现一种奇怪的情况;妇联和有关部门接到的重婚纳妾投诉非常多,但法院真正制决的重婚案却非常少,甚至比六十年代、七十年代还要少。在厦门特区,记者听说不少“重婚纳妾”案例,便到有关区法院采访。在思明区法院,一位女法官说80年代初办过重婚,便十几年没有案子。记者往开元区法院打电话,法官说:“十年来我们接到二、三件起诉,但都撤诉了,真正判刑一个也没有,你不要来了,我们这儿等于没有重婚案”。记者在珠江三角洲采访,情况也是这样。

其实,有配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而形成事实重婚的案例也是很多的,而绝不会比六十、七十年代的重婚案少。但是现在被追究的却是极少数。原因主要有几方面:重婚案属自诉案件,原配不告不理。而大多数原配出于对共同子女、财产、面子等方面的考虑而不会起诉;检察院可以根据团体、单位或其他个人的举报而提起公诉,但同现在大案要案太忙而难于顾及。1996年1—11月海南、广东福建提起公诉的重婚案总共不超过4起;重婚案审判由县区法院刑庭管辖,但现在重大的刑事案件很多,在刑事案件中重婚罪是最轻的,有的执法人员并不很重视。而且重婚多数发生在异地,取证很困难很麻烦。有的人已经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但取证时却没有人作证。沿海妇联干部以维护妇女权益为已任,对重婚纳妾深恶痛绝,但却无能为力。有些案子激起她们的义愤,便向检察提起控告,但经常因各种原因并未能判决;而那些能够“重婚纳妾”的男人,往往有钱有势有保护伞,真要追究阻力很大。

二年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关于重婚案管辖范围的联会通知中,曾明确指示:“公安机关发现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非法姘居,应责令其立即结束姘居,并坚决悔过;屡教不改的,可交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交由公安机关酌情予以治安处罚;情节恶劣的,交由劳动教养机关实行劳动教养”。这些治安措施完全可以用来处理那些目前还构不成重婚罪的非法姘居者。但奇怪的是,记者长达几个月的采访中没出发现有非法姘居者受到治安处罚。而大多数群众并不知道有这样一条治安措施。

在采访过程中,最让记者感叹的是现在人们对这类问题的宽容态度。很多人把重婚、姘居与现在到处蔓廷的婚外恋、情人潮等同起来。

重婚阴影笼罩下的女人

——沿海地区“重婚纳妾”现象透析之三

这两年,记者在沿海地区妇联采访时经常遇到这种场面:不太年轻或依然年轻的妻子们哭哭啼啼向娘家诉苦,丈夫被小妖精抱走了,自己成了挂名的太太,实际上的寡妇。她们恳求娘家帮忙赶走小妖精,让丈夫回心转意。

不幸的婚姻各有各的不幸。记者采访数十位丈夫在外面重婚、姘居的怨妇,她们的故事是一串串泪水编成的。记者仿佛看到一颗颗受伤的心灵正在滴血。

——这是福建省石狮市一位温柔贤惠的少妇。当初,窈窕、秀美的她引来多少小伙子的爱慕,她却偏偏喜欢个子不高,微有腿跛的小伙子。结婚不久丈夫的生意便兴旺起来。亲戚邻居都夸她是“旺夫命”。一开始两口子也是恩恩爱爱,并生了两个男孩。好景不长,丈夫和酒楼一服务员有了嗳味关系,先是夜不归宿,后来干脆与服务员公开姘居,并生下一个男孩。丈夫不愿离婚,因为这样很丢脸,会使他在大家族中没有地位。可他又离不开“小妾”。有一次这位“小妾”在妻子的好言恳求下离开这个男人。男人便跑到浙江又把“小妾”迎回来。未能拆散这“露水夫妻”,她只能三天两头到市妇联找堂姐诉说。久而久之,精神开始失常,一到晚上口中便念念有词:老公怎么还不回来?

——这是福建省鲤城区一位纯朴的中年妇女。丈夫在一家大酒店当部门经理,两个女儿都已上了高中。可生性风流的丈夫看上一个外地歌女姘上了,对她不管不顾。她拿丈夫没办法,便跑去找歌女打架撒气。歌女比她年青力壮,更把她狠揍了一顿还奚落了一通:你丈夫就是喜欢我,嫌你老、嫌你丑。你也不撒泡尿照照自己。

——在福建省晋江市,记者采访了这样一宗案子:40多岁的陈某某办砖厂发了财后,和一个外来打工妹勾搭成奸,在外面租房姘居。妻子蒋某某一开始还想干涉,遭到丈夫一顿痛打,蒋只好忍气吞声。可有了小姘居后丈夫对妻子横竖不顺眼,动不动就一顿打骂。亲戚们劝蒋让丈夫把“小妾”带回家来同住,说这样他就不会打你了。蒋只好答应。小妾住在装修考究的楼上,她则住在堆满破烂的楼下。丈夫对她照样没有好脸色。她稍不顺从,便又是一顿拳加相交,有几次竞打昏过去,有一次朝头部狠揍40多下,蒋住院一个多月。在案件卷案里,有几张蒋被打得浑身伤痕的照片。丈夫想离婚还逼她先提出,而爱到如此虐待她居然还不想离婚。

一桩桩带血带泪的重婚案中,原配妻子是最大的受害者,痛苦而又无奈便是她们的共同处境。她们曾能过全身心奉献帮助丈夫发家致富,而发了财的男人却实际上成了别人的丈夫。

她们也曾努力抗争,但最后只能妥协。这类故事大多经历这样的情节:丈夫老是与第三者偏偏幽会,继而姘居。妻子发现丈夫另有女人,便又哭又闹。丈夫于是摊牌:要么离婚,要么“一国两制”。妻子出于种种考虑不愿意离婚,只好忍气吞声,只要丈夫还对这个家庭尽经济责任,偶尔来点给点感情施舍,便听之任之。

在大城市里,绝大数有文化,经济纯独立的女性发现丈夫有了第三者,感情不可挽回的时候总会毅然离婚。但沿海地区这些善良懦弱的农村妇女,许多人宁愿做挂名太太,而不愿离婚。首先是出于经济上的考虑。长期以来她们处于依附地位,只满足于照顾丈夫、孩子,缺乏独立生存能力;有的不愿离婚显孩子考虑,为了不伤害子女而维持表面存在的婚姻。有些人封建念强,觉得离婚没有面子,挂名太太也比离婚的弃妇强,有的人担心离婚后无法再婚,但不如这么维持着。丈夫总还会给点物质、情感施舍。提起这么可怜的弃妇们,广州市妇联权益部林琦律师一脸嗟叹:你看这社会风气已经把女人训练成绵羊。

越是文化素质低、独立能力差、封建观念强的妇女越宁愿委曲求全而不敢提出离婚。但是,近年来已经有越来越多自立自强的女性为了尊严主动结束这有名无实的婚姻。在珠江三角注洲地区,因丈夫重婚、姘居或婚外恋而主动提出分手的女性越来越多。但是,在相对比较保守落后的闽南农村,更多的怨妇不愿离婚。同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城里的,有文化的,性格刚强泼辣的女性主动离婚的多,农村的,文化素质低的,性格软弱的妇女则还在忍气吞声。这些死要面子活受罪的妇女是可怜可悲的,有的人间接导致丈夫从婚外恋行为发展为公然的“重婚纳妾”。

重婚案自诉案件,原配不告不理。尽管沿海妇联组织不断接到妻子们的投诉,但她们绝大多数不会向法院起诉追究丈夫的法律责任。她们投诉妇联的动机多是向娘家诉诉苦。自己对丈夫又无可奈何,看看“娘家”能否帮忙说服或施加压力让丈夫回心转意。而有的人则是不堪丈夫的虐待或不尽经济责任时才向妇联投诉,妇联干部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有的重婚行为太恶劣太典型,出于对受害妻子的同情决定通过检察院提起公诉。而本来哭哭啼啼对丈夫满腔仇恨的妻子一看要动真刀真枪,便反过来哀求妇联不要让丈夫坐牢。她们大多把责任归咎于第三者,觉得都是那“小妖精”主动勾引丈夫,希望把她抓起来判刑,有的人甚至组织亲友对第三者施行暴力。

一幕幕“重婚纳妾”的闹剧中,受害者不仅仅是原配。破坏他人家庭、甘愿充当“二奶”的女人既是害人者,也是受害者。

这些伦为“小妾”、“二奶”的女人,大多是来自各地的外来打工妹。她们大多文化程度不高,只上过小学、初中,但也有不少高中生,甚至大学生,她们中有少数人是不知男方有妻室上当受骗,最后只能将错就错,但大多数人明知男方已有妻子儿女,仍然甘愿充当这种不光彩角色,主要原因是贪图钱财,当然有的人既没有感情因素又有物质上的考虑。

作为外来妹,辛辛苦苦打工无非是每月区区几百上千元,要过上富婆生活是遥远的梦。人到中年的大款们尽管有妻室儿女,却能让她们过上富裕的生活,行则小车、住则豪宅、花钱潇洒。而这一切用不着去艰苦奋斗,只凭着自己年青貌美,满足大款们生理心理需要就行了。

而且她们能得到合法妻子所能得到的一切,她们与这些男人出双入对,形同真正的夫妻,甚至也生儿育女,比起男方的原配,她仅仅缺少名分,而她们就看透这点“名份”,在金钱、享受与名份之间,这名份算什么?

当然,如果可能的话,她们也希望能名正言顺。因此许多人会逼男方离婚,可大多男人不会为她抛弃虽平淡无味可忠实可靠的原配。因此,许多“小妾”、“二奶”便主动生下孩子,以牢牢地和这男方捆在一起,她们知道,只要有了共同的骨肉,对男方就得一辈子对自己负责,自己也可以通过孩子分得男人的一份财产。许多不择手段的“二奶”却是出于这种极不光彩的目的而生下孩子的。

然而,“小二”的日子并不好过。在这种没有法律保护的关系里,只要男方厌倦,便会被弃之如履——而这种时候,她们连诉苦的地方都没有,谁也不会同情她,而且她这种角色总是被人们所冷眼歧视,不但要承受强大的社会压力,而且要经常面对来自原配(或其他“小妾”)的攻击竞争。记者在福建石狮街头亲眼看到这样的场面:一个原配召集亲戚在路上赌住“二奶”狠揍一顿,而围观者发出叫好声。

在这些可恨又可怜的女人身上,同样有许多带血带泪的故事。沿海妇联每年也接到她们的不少投诉,广东省汕头市妇联每年都接到二、三十宗,主要反映男方抛弃她们,连私生孩子也不管,有的是男方不承认小孩是他生的。广州、深圳、汕头法院去年都受理过这类男方不认帐的案子,最后却只能通过亲子鉴定。在福建泉州市,一打工妹与老板姘居怀孕,原配知道后立即报告计生办,可怜已经怀孕8个月的孩子只好强行流产,而这打工妹还搞不懂自己二十多岁以来生育为什么不能生。引产后不到一星期,这老板就要她继续上班。

近年,广东出现多起“二奶”伤害甚至被杀的案件。广州花县一农村妇女憎恨“二奶”夺走丈夫,用煮熟的花生油往她及私生子身上浇。孩子当场死掉,“二奶”则全身严重烫伤;广州效区一男子妻妾同堂,两个女人发生冲突中,妻子用锄头砍死“小妾”。

这是一封引起多方关注的案子。充当“二奶”的深圳某女士如今人财两空,精神受到极大的打击。如今已如同祥林嫂,逢人便诉说自己的不幸遭遇,请看她寄往全国人大的投诉信——

1991年我和周某某认识后同居,92年重阳节与周举行婚礼(周已有原配)。他要我辞掉原来的工作,出任他公司的总经理。几经辛苦,我们把一家投资不足300万港元的破烂小厂发展成近4000万产业的大公司。为帮他发展事业我毫无戒心把婚前的个人积累和股票垫支一空,连每月应得的工资也不顾。

1992年12月我怀孕了,他要我打胎我坚决不肯,他用计骗我喝下一种药,导致胎儿流产,从医院出来后他翻脸不认人。不让我回家,不让去工厂上班,我求他办理,他说不认识我,求他发工资给我维持生活,他说没雇过我。还佯称丢失公款,使我弟被派出所关押,94年11月3日,深圳市布吉镇妇联主持调解会,周竞让人当妇联主席的面把我殴打,威胁妇联主席别多管闲事。

无法偿还的孽债

——沿海地区“重婚纳妾”现象透析之四

记者认识某个体老板,其与原配自由恋爱结婚,并生了两个孩子。后来他跟手下的秘书姘上了,两个长期公开同居。秘书不断逼他离婚,他坚决不离。秘书无奈,来个激将法:我怀了孩子,借此逼他与原配离异。可这时原配也正怀孕,于是这老板的两个孩子前后相差几周生下来,结果是老板让秘书走人,每月给小孩一千元抚养费,他又另换了“秘书”了。记者见过秘书生的那个孩子,那是个可爱的小女孩,可是她已快一到上小学的年龄,至今还是“黑人”没户口。别的孩子都上托儿所、幼儿园,她只能和小保姆一起在家里呆着。别的孩子天天都有爸爸妈妈陪着玩,惟独她一年也见不到爸爸一两次。

然而这老板居然和后来的秘书又生了一个。

老板经常跟我谈起自己的宏图大略,谈最近哪笔生意又挣了多少钱,但我心里却想:你挣了再多钱,也还不清欠下的孽债。

重婚纳妾及非法姘居而产生的非婚生育现象,已成了不可掩盖的事实,如将沿海各省这类私生子加在一起,将是个引人注目的数字。

记者很长时间都不明白那些饮食男女除追求婚外性刺激外,为什么还要生下小孩?通过对许多案例的分析,才多少知道其中奥妙。前面已提到,有些人有顽固的多子多福的封建观念,有的男人“纳妾”就是为了再生孩子、传宗接代。有的人甚至谈好价钱“雇”外来打工妹生孩子。有的男人本来没想要孩子,但重婚姘居后女方怀孕,就顺其自然,反正也养得起。有的是双方有感情,准备长期共同生活下去,双方都愿意生下孩子。在这方面,女方有决定权,只要她不愿生,总有办法采取措施。但有的女人怕被男人甩掉,有的想借生孩子分得一份财产,于是便不顾后果生下了孩子。去年深圳市有一宗非常引人注目的案子:一个60多岁的高级工程师和一个20多岁的外来妹生下孩子,外来妹乘机开出天价向男方索要钱财和房子。

重婚、姘居现象,主要发生在流动人口之中。由于计划工作一般由户籍所在地为主负责,而户籍所在地对于远离家乡外出经商务工人员的计生情况,难以及时掌握,对于超生、非婚生育难于及时控制,因此重婚、姘居者的非婚生育不容易被及时发现。正因为这一点,许多人便毫无顾忌地违背计生政策生下孩子。本来只有结婚证明,医院才给予接生孩子,但这些人有钱有办法。有的人通过钱和关系给孩子买户口。现在城市商品房积压,许多地方便以一套房子配一两个户口促销,这当然为这类有私生子女的大款所欢迎。而有的人连户口也不上,反正现在上幼儿园上小学,没户口多捐款就行。

计生部门最忌讳两种人:大款和没钱的。对于造成事实的超生、非婚生育,计生部门只能采取罚款措施。没钱的你再罚他也没钱,大款则不怕罚,反正他有的是钱。福建省石狮市对这类重婚、姘居的非婚生育采取了严厉的经济处罚:每生一个,罚款8万至20万,但照样有人生。

春节前记者在广州白云区妇联遇到一个年轻女子,因男方拒付小孩抚养费而前来上访。记者问她将来这孩子怎么办?她一脸的茫然。她说即使拿到抚养费,自己也没能力把孩子带大,因为她自己也要生存,也还得打工。重婚、姘居所产生的一个个“黑孩子”在畸形的环境下成长,这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将造成多大的伤害!目前这些孩子都还小,但许多孩子已经在户口、入托、上小学等问题上碰到困难,在以后的漫漫人生中,他们还将有多少麻烦?广东省人口学会副会长关秀芳研究员告诉记者:由于这种非生育是政府、社会、家庭都 不能接受的,这些孩子处于非法地位和不完整的家庭中,必将产生自卑感、不合群和逆反的心理。而在中国目前的这种户籍制度下,长大以后他们的合法公民权、就业权等生存权利,都会受严重影响。

重婚、姘居的男女,绝大多数都是“露水夫妻”,即使法律不予干预,大多也长久不了,许多女人最终只能独自带着孩子走人。广州西关一位23岁的周姑娘,轻信一商人的离婚谎言,在其花言巧语下与其同居生子。后她不愿当“小妾”而离开了那造孽的爱情骗子。然而年纪轻轻的她还要谋生,孩子无力照顾只能寄养在一街坊家里。5年来孩子一直在没爹没娘的环境里长大。周姑娘因经济困难向男方追讨生活费,但每次都很费劲,搞得母女俩有时差点断炊。像这样的境况,将给孩子的成长造成怎样的阴影。

在福州,记者见到一个表情冷漠的男孩,他的眼神和母亲一样抑郁。提起父亲,十来岁的孩子说出这样的话:我要快快长大,替妈妈报仇。他憎恨坏爸爸,也憎恨夺去爸爸的坏女人。重婚、姘居现象伤害的,不仅仅是非婚生子女。广州郊区一个体户长期在外姘居,对原配及子女不管不顾,三个女儿同情母亲,对父亲恨子入骨,家庭是不愉快使她们产生自卑、固执的心理,在学校明显孤僻,不合群,学习成绩逐渐下降。在这种一个男人几个家庭的畸形婚姻里,普遍存在着互相仇视的心理。等这些孩子长大后,各种各样矛盾及财产的争夺,还将造成更严重的冲突。

关于非婚生子女的问题,目前更好的处理办法,除了计生部门按超生罚款外,没有哪一条法律法规就此进行惩处。有些人姘居生了好几个孩子,但因双方并不对外以夫妻名义公开,因此并不构成重婚,谁也拿他没办法。这种现象充分说明,目前我国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法规有明显漏洞,亟须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

挥铁帚驱扫幽灵

——沿海地区“重婚纳妾”现象透析之五

本报记者 陈勇辉

有位个体老板,和第一个“秘书”同居生下私生女时,曾提心吊胆,担心被告发蹲监。可几年过去了,原配没有告发,任何部门都没有查处,私生女好几岁了从没人过问,于是他便放心大胆起来,和第二个“秘书”又生了一个。

记者采访中发现,前几年有这种劣迹的人还提心吊胆,这几年一个个有点无所顾忌了。显然,舆论、法律、执法部门约束无力正在助长这一风气的漫廷。如果不尽快找到有效对策,问题必将更趋严重。

何以扼制“重婚纳妾”的封建幽灵?加强社会主义伦理道德建设和完善婚姻家庭的法律法规是两只有力的铁腕。

法制建设是伦理道德建设的基础。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首先必须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无论社会怎样发展,重婚?阜缸镄形?匦胱肪空庖坏愣疾换岣谋洹6?壳白罟丶?氖侵鼗槿绾稳隙ǖ奈侍狻

1979年之前,法律上有能奸罪。随着社会的发展,以法律手段追究一般的婚外通奸行为已不太可能(当然,仍有许多人建议对通奸罪)。然而,仅仅十几年,我们的社会从对一般通奸行为大动干戈演变成对公开姘居漠然处之甚至迁就,这个过程确实太快了。

姘居现象有各种不同形态,有一种显然类似旧社会的“纳妾”,这种男人就是以一妻多妾为目的,想在原配之外公开拥有别的配偶。和旧社会“纳妾”相比,他们同样共同生活,同样生儿育女,惟一的区别是大多没有妻妾同堂(少数人也已经放肆的过妻妾同堂的生活)。而我们目前的有关法规是必须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才算事实重婚。其实旧社会的“纳妾”现象也不是“以夫妻名义”。在封建婚姻制度下,妻是妻,妾是妾,关系一样,但名分不同。因此,仅仅以是否以夫妻名义为标准界定事实重婚,对于想达到事实纳妾的人并没有约束力。这些人根本用不着以夫妻名义同居去公开同居,他们心里原本就不是要重新找“妻”,而只是找“妻”之外的补充——“妾”。

因此,仅仅以是否“以夫妻名义”作为判定事实重婚的标准是不够完善的,很容易规避的,应该有明确、更具操作性的标准。在广泛征求专家、干部、群众意见后,建议把以下两种主观上有一夫多妻目的的姘居也明确作为事实重婚的依据。

其一,有配偶者(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者)与他人公开姘居而生儿育女者。目前的法律法规除了超生罚款,没有任何一条可以用来惩处生养私生子女的人。光罚款很难起作用。而这种现象的危害又是非常严重的,如不严肃处理,必将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应该明确认定公开姘居并生儿育女者为事实重婚(国家计生委曾提议《刑法》中增加“破坏计生罪”。把这种现象归人“破坏计生罪”也是可行的)的。当然,姘居而生下私生子女者,有时候一方并不情愿,这种情况下必须主动及时向计生部门举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其二,公开姘居时间长达二年以上者。重婚罪的一个特征应是有一夫多妻的故意。如何认定他是否“故意”这里有个时间的标准。有的人因为各种原因与原配破裂,而与第三者短期姘居。但只要他没有一夫多妻的故意,必然会谋求与原配离异。而依照目前的有关法规,两年之内完全可以达到离婚目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问题曾有这样的补充规定:被人民法院判决后一年时间仍然分居而没有和好可能的应准予离婚。

《刑法》规定:重婚罪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沿海地区的妇联干部认为重婚罪判处的刑期太短,希望加长刑期,增加威摄力,刚出台的新《刑法》没有加长重婚罪的刑期,对于这一问题,记者专程采访中国刑法研究会秘书长、北大法律教授杨敦先。作为参与〈〈刑法〉〉修改的著名专家,他认为这一问题仅仅靠刑法来解决是不行的,更应该依靠配套的行政、经济措施。高法、高检、公安部曾发出联合能知,明确公安机关有权力和有责任对有配偶者与他人非姘居进行处罚:责令结束姘居,送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恶劣者实行劳动教养。这些治安措施同样是有威慑力的。当然,还应该考虑给重婚者以经济处罚。对于公然违背计生政策养私生子女者,更要给予惩罚。在完善的同时,更要严格执法。一个非常突出的现象是:即使按目前的法规已经构成重婚的,大多数也没有受惩处。这其中,除了执法机关公务繁忙、人手太少的客观因素外,许多执法者对这一现象的模糊认识也是重要原因。其实重婚犯罪与其他刑事犯罪一样都有广泛的社会危害书生 ,但许多执法人员却把它当成“区区小案“。执法不严正在助长这种现象的曼廷。当然,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一一追究确实很困难。但如果每个地方的执法机关都能抓住一些典型案例严肃惩处,必将起到有效地抑制和教育作用。

流动人口的管理也是一个重要的环节。重婚、姘居现象主要出现在流动人口之中。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教育,将有助于减少这类现象的产生。

必须特别强调的是,不少非法姘居者是国家干部。沿海某些地方基层干部甚至姘居成风,而这种情况却被当成生活小节、个人隐私,不但不被追究,有的照样提职升官。作为国家干部理应有更高的道德规范。

然而近年来干部队伍特别是基层干部这方面的道德约束有放松的倾向。有关人士论断,凡有非法姘居问题的国家干部,已构成重婚的当然应绳之以法。即使沿未构成重婚,也应该给予严肃行政处分。党的纪检部门、政府的监察部门在这方面应估出明确的规定。

无论是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措施,都仅仅是一种手段。扫除社会丑恶现象最终取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不断深入。家庭伦理道德建设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驱除婚姻家庭中的封建幽灵,强化人们的道德意识,使全社会形成自觉捍卫一夫一妻原则、以重婚纳妾婚外恋为耻的社会风气,应是当前沿海地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舆论界应该努力造就健康的舆论氛围,鞭挞丑恶、弘扬正气。

大量发生在沿海地区,出现在文化程度低、素质差的包工头、个体户中的“重婚纳妾”现象说明,这种封建残余既以人们的愚昧落后为土壤,又以商品经济发达为气候,这充分证明商品经济条件下的精神文明建设是一项迫切而又艰巨的工程。而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质和道德水平,是驱逐封建幽灵的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