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离婚案件往往意味着一个家庭的破碎,婚生子女无论由父或母任一方监护抚养,都会对孩子产生巨大的影响。本案虽是离婚后财产纠纷,但向某作为离异女性单独抚养子女,其合法的财产权益未能得到实现,本案在充分查明事实原委的基础上,坚决维护了向某的合法主张,极大地展现了法律对妇女、儿童的温情,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案例六: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约定能否与抚养费相折抵——向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发挥司法引领作用
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 WOMEN'S DAY -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关乎千家万户幸福,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宜昌两级法院在履行审判职能过程中,始终将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作为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值此“三八”国际妇女节日到来之际,宜昌中院从两级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甄选了一批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向社会公众予以发布,旨在为审理同类案件提供参考的同时,为妇女依法维权提供帮助,引导全社会形成尊重和关爱妇女的共识。
案例一: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林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林某(女)于2018年6月到某汽车销售公司财务部工作。2019年8月,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11月,林某与公司协商约定:产假期限至2020年3月;产假期间,林某的工资暂时停发,公司全额为其购买五险;产假结束后,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林某进行工作岗位安排。林某遂开始休产假。产假到期后,因疫情原因,林某未按时到公司上班。2020年4月,某汽车销售公司将林某的工作岗位由财务部调整至运营部,林某以公司调岗不合理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拒绝调岗并解除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2020年5月,林某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并依法享受生育津贴。因某汽车销售公司未依法为林某缴纳生育保险费,应承担林某产假工资。某汽车销售公司未经双方协商一致调整林某的工作岗位致林某申请离职,应支付林某待岗期间的生活费,同时支付林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典型意义】
加强对女职工劳动过程中的特殊保护,对于保护女职工及其下一代的健康,对于家庭的稳定及社会的和谐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我国法律对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权益保护进行了专门规定,本案的审理保障了女性职工合法权益,有助于女性平等就业的实现。
案例二:适当倾斜保护弱势一方权益——刘某与郑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女)与郑某于2018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20年1月生育一子,现由郑某父母帮助抚养。结婚初期,双方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时常产生矛盾。2021年9月8日,刘某因家庭矛盾服用鼠药导致中毒,经抢救治疗病情好转出院,刘某的哥哥曾某垫付了医疗费一千多元,至今未偿还。刘某为肢体和视力残疾人,残疾等级均为肆级。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添置了窗帘、电热水器、安装了栏杆扶手等。2020年9月,以刘某的名义向银行贷款40000元,该贷款亦未偿还;2020年11月,双方对房屋门前空地进行了硬化,并为儿子及郑某举办生日宴会共计花费14000元左右;郑某于2020年年底出资6600元购猪崽6头。双方无其他债权债务、无共同存款。现刘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准予刘某与郑某离婚;婚生子跟随郑某生活,刘某不负担抚养费;刘某有探视权,郑某有协助探视的义务;婚后少量共同财产由郑某所有;婚后共同债务(欠曾某垫付医疗费、银行贷款40000元及其利息)由郑某负责偿还。
【典型意义】
本案中,刘某是一名有身体残疾的女性,文化程度低。不论从生理特征还是社会属性上来说,刘某都属于婚姻关系中的弱者,其本身就存在劳动能力的欠缺和生活上的困难。考虑到婚姻家庭关系的复杂性以及当事人地位差异的特殊性,承办法官在审理该类案件时,特别注重人文价值及现实考量,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对于实现婚姻家庭纠纷的实质正义具有重大意义。
案例三:对一方擅自处分财产的处理——肖某与黎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肖某(女)与黎某于2009年2月登记结婚,2010年9月生育女儿黎某某。2020年3月,肖某与黎某发生矛盾后,肖某带着女儿在外租房居住,二人开始分居生活。黎某同意离婚。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二人无争议的财产有:1.婚后肖某购买黄金首饰价值22300元;2.小轿车一辆,现由黎某使用,现价值约为20000元。存在争议的财产有:1.黎某从事汽车装饰装修,2020年1月采购了一批太阳膜,价值90000元。黎某称该太阳膜因未付款,已由商家拖走。2.2020年3月,黎某向其父亲的账户转账共计90000元。黎某称该款用于偿还父亲借款及给付妹妹礼金。3.周某某于2020年8月30日向黎某还款150000元,当日,黎某向宋某还款50000元,余下100000元黎某称与他人合伙做生意,亏损60000元,日常消费40000元,已无剩余。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财产处置或转移后,对财产去向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和说明的,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准予肖某与黎某离婚;女儿黎某某随肖某生活,黎某从2022年7月1日起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1000元。黎某对女儿享有探视权,肖某有协助的义务;共同财产:车牌号为鄂××小轿车一辆归黎某所有;价值22300元的黄金首饰归肖某所有;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肖某95000元的财产分割款。
【典型意义】
离婚案件中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如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本案中,黎某在夫妻二人发生矛盾期间及分居之后,未经肖某同意,擅自处分财产,侵犯了肖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且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嫌疑,法院按照照顾女方、子女权益的原则,结合黎某对名下财产及去向不能合理解释和说明的事实,对财产作出等额分割的判决。案件的审理为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案例四:坚决向家庭暴力说“不”——徐某申请人身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徐某(女)和汪某系夫妻,汪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对徐某实施家庭暴力。2021年12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争吵后,汪某用器具砸向徐某,造成徐某身体多处受伤,徐某报警,民警在现场做调解处理。其后汪某多次采用自杀、自残等方式威胁徐某及徐某父母的生命安全。2022年1月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在诉讼中申请人身保护令。
【裁判结果】
法院裁定:禁止汪某对徐某及其父母实施跟踪、骚扰、威胁、恐吓、殴打等危害人身安全的行为;禁止汪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接近或者进入徐某及其父母的住所。
【典型意义】
本案中,徐某起诉离婚,承办法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主动审查核实案件情况,向徐某介绍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并及时签发人身保护令,保护了徐某的人身安全。同时,承办法官还联动汪某村委会干部对其反复劝说,并争取机会让汪某与徐某多次交谈,使汪某真正认识自己思想和行为上的偏差,真心悔过,主动同意调解离婚纠纷。反家暴并非发一令了结,更需要各部门的配合联动,保证该工作长期效果的稳固。受到家庭暴力威胁的妇女同志们,亦应举起手中的法律武器,勇敢迈出维权的步伐。
案例五:婚内向第三者赠与财产行为无效返还案——袁某与杨某、刘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袁某(女)与刘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7月,刘某与杨某相识,不久后开始婚外同居生活。2020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刘某通过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方式向杨某多次转账共计100000余元,袁某起诉要求杨某返还上述钱款。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的,其赠与行为应认定无效,受赠人应全额返还。本案刘某在与袁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征得袁某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私自赠与给杨某,侵害了袁某的财产权益,刘某与杨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杨某因赠与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二审法院在对杨某释法明理的基础上,成功调解了该案。
【典型意义】
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对方的财产权益,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更有违公序良俗,应当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
案例六: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约定能否与抚养费相折抵——向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向某(女)与刘某一系夫妻关系,2012年11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同时约定婚生子刘某二由向某监护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三层房屋一栋归向某所有(抵付婚生子刘某二的抚养费)。该调解书在2012年已经生效,但是该案涉房屋登记在刘某一名下,且刘某一一直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协助过户义务。向某多次主张,刘某一拒不配合,后诉至法院。庭审中,刘某一辩解,其承担了刘某二就读高中、大学期间85%的费用,不应该再将房屋过户给向某。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且刘某一是否额外支付抚养费或能否将额外支付的抚养费索回均不能改变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同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刘某一应当协助向某进行房屋过户。遂判决:刘某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向某办理三层楼房一栋的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典型意义】
一个离婚案件往往意味着一个家庭的破碎,婚生子女无论由父或母任一方监护抚养,都会对孩子产生巨大的影响。本案虽是离婚后财产纠纷,但向某作为离异女性单独抚养子女,其合法的财产权益未能得到实现,本案在充分查明事实原委的基础上,坚决维护了向某的合法主张,极大地展现了法律对妇女、儿童的温情,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原标题:《三八特辑 | 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