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障医者合法权益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2-21 21:05

是第三个“中国医师节”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

无数医护人员冲在疫情防控第一线

救死扶伤

守护生命

大疫如镜

照见医护人员的无私和尽职

他们是白衣天使

他们是无名英雄

他们更是“最美逆行者”

权益的实现靠法律保障

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哪些

保护医生合法权益的规定呢?

法官以案释法

为您解读

医疗机构对患者尽到诊疗义务

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张东(化名)因车祸致全身多处外伤至某急诊抢救中心住院治疗,出院后,张东将车祸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肇事方按照30%的比例赔偿张东的损失。随后,张东又以某急救中心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其身体损害为由,要求医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诉讼中,经司法鉴定,医方的诊疗行为与张东的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经审理法院认为,医方的诊疗行为与张东的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且张东已就同一损害后果获得了其他侵权责任主体的赔偿,现又以医疗损害责任为由主张医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损失“填平原则”,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东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因其他侵权受伤至医疗机构救治的患者,经审查确认医疗行为无过错或虽有过错但与损害后果无关的,医疗机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讲法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侵权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害的前提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造成了患者人身权益的严重损害。而本案中,患者系因交通事故受伤后至医疗机构就诊,医疗机构对其及时救治,并尽到了相应的诊疗注意义务,其最终损害的发生与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故其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无合理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患者治疗终结后仍霸占病房5年

法院判决腾退

案情简介:

患儿小宝因‘生后1月发现心脏杂音’被某医院门诊治疗后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三尖瓣闭锁、肺动脉狭窄。2014年,小宝的父母将其送至该院住院治疗,经治疗后好转,医院建议患儿进行高压氧治疗,被小宝的父母拒绝。随后,小宝的父母拒不腾退病房且拖欠医疗费长达5年。医方认为患儿已具备出院指征,多次联系患儿父母办理出院手续,几番沟通未果后,医院将小宝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其腾退病房。诉讼中,经司法鉴定,小宝的身体状况符合出院标准及条件,能够出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医疗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当认真、全面地履行各自合同义务。医疗卫生资源属于公共资源,患者符合出院标准及条件,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以保障公共资源的共享。

裁判要旨:

患者在治疗终结后,如不及时腾退病房或不支付欠缴的医疗费等费用,将被认定为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义务,并将就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官讲法

患者至医疗机构就医治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提供检查、诊断、治疗等诊疗活动,双方即构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提供医疗服务的医方,负有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及时提供适当医疗服务的义务以及对病情、医疗风险、医疗措施等的告知说明义务。而接受医疗服务的患方,则负有如实陈述病史、病情等,配合医生治疗、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以及在治疗终结后结清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并办理出院手续的附随义务。

众所周知,医疗卫生资源作为稀缺的公共卫生资源,全社会均应合理利用并珍惜。在医疗机构对患者治疗终结后,患者无正当理由任意拖欠医疗费或霸占病房,不仅严重损害了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还会对其他患者依法享受平等的医疗卫生资源造成不利影响,有违公序良俗,应予及时制止。

保护医师合法权益的法律及行政法规有哪些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五十七条 (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秩序,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03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医患双方应当依法维护医疗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医疗纠纷中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处置,维护医疗秩序。

维护医生合法权益

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让我们

敬畏生命、崇尚医学

尊重医生、关爱医生

供稿:民一庭

编辑:徐鹏俐 刘佳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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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国医师节 | 法律保障医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