巾帼学法|扶养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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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21 22:15

陇原姐妹们,大家好。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已满两周岁、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有其各自优先考量因素,但这些因素均要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今天就让我们通过张女士与李先生离婚纠纷案中,关于抚养权争议的案例来了解一下这一原则的法律精神吧。

案情简介:

张女士和李先生系夫妻关系,双方生育一子一女。婚后,因李先生存在家暴行为,张女士有过报警,其中一次经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李先生搬离共同住房,不得再伤害张女士”的协议。现因李先生实施家暴等行为,夫妻感情破裂,张女士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离婚并由张女士直接抚养子女,李先生支付抚养费等。诉讼中,李先生主张同意女儿由张女士抚养,儿子要由自己抚养。儿子已年满八周岁,但其在书写意见时表示愿意和妈妈一起生活,在李先生录制的视频和法院的询问笔录中又表示愿意和爸爸一起生活,其回答存在反复。

案件处理:

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均确认夫妻感情已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准予离婚。双方对儿子抚养权存在争议。根据《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处理抚养纠纷。案例中,九岁的儿子虽然具有一定的辨识能力,但其表达的意见存在反复,因此,应当全面客观看待其出具的不同意见。李先生存在家暴行为,说明其不能理性、客观地处理亲密关系人之间的矛盾,在日常生活中该行为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存在不利影响;同时,两个孩子从小一起生活,均由张女士抚养,能够使兄妹俩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相伴彼此、共同成长;且张女士照顾陪伴两个孩子较多,较了解学习、生活习惯,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最终判决准予张女士与李先生离婚,其婚生儿子、女儿均由张女士抚养,李先生向张女士支付儿子、女儿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普法小要点:

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纠纷中,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在确定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时,法院会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但由于未成年人年龄及智力发育尚不完全,基于情感、经济依赖等因素,其表达的意愿可能会受到成年人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人民法院也会全面考察未成年人的生活状况,深入了解其真实意愿,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进行判决。

姐妹们,本期的陇姐学法就讲到这儿,感谢大家的聆听,欢迎大家在下方留言评论,下期再见。

原标题:《巾帼学法|扶养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