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法规政策每日汇总(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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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22 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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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

法规政策

南京市行政法学会“每月新法新规研究中心”联合江苏汇丰锦律师事务所将 对每日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相关的法规政策进行汇总,供大家参考。4 月 24 日,汇总国家层面法规政策文件及标准、规范共 4 件,江苏省内法规政策文件共 2 件。

一、国家层面法规政策文件

01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完善新能源汽 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近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调 整完善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通知》。《通知》中提出,补贴前售价超 30 万元 的新能源汽车今后将不再享受补贴。

根据《通知》,由于综合技术进步、规模效应等因素,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 用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2 年底。平缓补贴退坡力度和节奏,原则上 2020 年至 2022 年补贴标准分别在上一年基础上退坡 10%、20%、30%。原则上每 年补贴规模上限约 200 万辆。

《通知》对享受补贴的新能源汽车新增了部分要求。售价方面,新能源乘用 车补贴前售价须在 30 万元以下(含 30 万元),但为鼓励“换电”新型商业模式 发展,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换电模式”车辆不受此规定。

0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 7 部门部署实施部分职业资格“先上岗、再考证” 阶段性措施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司法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知识产权局等 7 部门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部分职业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的通知》,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 措,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通知》提出,对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实施“先上岗、 再考证”阶段性措施,凡符合教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和教师资格认定关于思想政 治素质、普通话水平、身体条件等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先上岗从事教育教学 相关工作,再参加考试并取得教师资格。对护士执业资格、渔业船员资格、执业 兽医资格、演出经纪人员资格、专利代理师资格等 5 项准入类职业资格实施“先 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凡符合该 5 项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可以先上岗从事相关工作,再参加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用人单位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招聘高校毕业生的,不得将取得上述职业资格作为限制性条件。

《通知》指出,尚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校毕业生,凡符合有关条件 的,可先申请实习登记,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并取 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者自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取得法律职业资 格证书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律师执业。

《通知》要求,对实施“先上岗、再考证”的准入类职业资格,高校毕业生 在取得职业资格之前主要从事辅助性工作。其中,尚未取得教师资格的高校毕业 生先上岗的,不宜独立承担一门课的讲授任务或幼儿园带班任务。尚未取得护士 执业资格的护理、助产专业高校毕业生先上岗的,先从事医疗护理员工作,但不 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兽医相关专业高 校毕业生先上岗的,不得独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开具兽药处方。

《通知》指出,对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的准入类职业资格, 高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被聘用从事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与先上岗的 高校毕业生签订聘用合同时,应当按规定约定 1 年试用期;先上岗的高校毕业生 在试用期内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依法解除聘用合同。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 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通知》强调,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是当前形势下稳定高校 毕业生就业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好先上岗的高校毕业生各项 待遇保障,将先上岗的高校毕业生纳入技能培训补贴范围,按照规定为其计算工 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03

公安部:全国推广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化

为进一步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提升“互联网+交管服务”水平, 公安部在 16 个城市试点基础上,决定自 4 月 25 日起,在全国分两批推广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化,为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以及相关行业和管理部门提供电子证 照服务。

根据部署,4 月 25 日起,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湖北、湖南、广东、 海南、四川、贵州、云南、新疆 12 个省(区)首批推行检验标志电子化。6 月 20 日起,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安徽、福建、江西、河南、广西、 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 15 个省(区)推行检验标志电子化。机动车检 验标志电子凭证将通过全国统一的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发放。

在申领方面,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检验标志业务时,公安交管部门将通过 信息系统自动生成、自动推送检验标志电子凭证,机动车所有人可登录互联网交 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或者“交管 12123”手机 APP,直接查看、下载使用。属于 6 年内免检车辆的,可以直接在网上申领检验标志电子凭证。对检验标志纸质凭 证丢失、损毁的,无需办理补领检验标志业务,可直接在网上下载使用,如需领 取检验标志纸质凭证的,可选择邮寄送达或到车管所自取。

使用时,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可以直接登录“交管 12123”手机 APP,使 用在线实时生成的检验标志电子凭证;可以提前将检验标志电子凭证下载并存储 于手机中出示;可以在网上下载检验标志电子凭证后,打印为纸质凭证出示,与 电子凭证具有同等效力。

检验标志电子凭证可适用于执法管理、公共服务、经济活动等多个场景,鼓 励相关行业部门推广应用,为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带来更多实惠便利。执法查 验时,已领取检验标志电子凭证的车辆,不需要再粘贴纸质标志,交通民警在执 法管理中可通过执法 PDA 核查车辆检验状况。事故处理时,对当事人自行协商处 理的财损事故,可以通过查看对方车辆检验标志电子凭证,以确认车辆检验状况。保险理赔时,可以向保险公司出示检验标志电子凭证,用于办理车辆保险理赔相 关手续。租赁、抵押、交易车辆时,可以出示检验标志电子凭证,证明车辆检验 状况,便利群众、企业办事。

04

六部门联合发文指导精准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疫情防控工作

4 月 22 日,交通运输部、外交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国家移民 管理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精准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疫 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 和地方政府属地责任,有序保障中国籍船员换班、合同到期回国等,依法保障船 员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航运企业、海员外派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公司管理体系和制度, 严格落实各项要求,遵守检疫检测规定,切实加强在船船员管理,开展船员疫情 防控知识培训,指导船舶督促船员做好在船和生产作业期间的自我防护,配足配 齐防护用品,保障物资及必需品供给。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局要加强 行业监管,督促指导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各项制度,配合地方政府和各 口岸查验单位做好工作。各地交通运输、口岸查验和卫生健康单位要根据自身职 责,进一步优化联防联控措施,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出入境管理。相关地方人 民政府要严格执行中国籍船员换班的规定,满足船员合理离船请求;要组织交通 运输、公安、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安排专门力量,加强入境船员管理,有效控 制潜在的疫情传播风险。

《通知》要求国际航行船舶在航行、停泊期间,要参照《船舶船员疫情防控 操作指南》做好疫情防控,实行在船封闭管理。要落实船长负责制,加强对在船 船员健康状况的监测,每日不少于两次体温测量并记录;发现异常,要及时向航 运企业、海员外派机构报告。船舶靠港后,除正常换班、伤病紧急救助必需等之 外,不安排船员上岸活动。同时,船舶应当加强舷梯口值班,严禁无关人员上下 船,确需下船人员需做好个人防护。

《通知》明确优化中国籍船员换班出入境通关防控措施。境内港口换班上船 的中国籍船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到达换班港口,满足当地人民政府疫情防控要 求的,经海关检疫无异常后,可换班上船。国际航行船舶入境后,计划换班下船 的中国籍船员经海关检疫无异常且核酸检测阴性后,自船舶驶离上一港口满 14 天、健康记录显示连续 14 天及以上正常的,在办理换班入境手续后,港口所在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通行便利。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在办理换班入境手续后, 对于海关检疫有异常或核酸检测阳性的船员,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联防联 控机制相关要求处置;对于海关检疫无异常且核酸检测阴性的船员,要严格遵守 港口所在地关于境外返回非“四类人员”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和要求。船员在换班 全过程应当做好个人防护外,在隔离期间必须严格遵守隔离规定,并定时按规定 向航运企业、海员外派机构报告每日健康状况。

针对境外中国籍船员在疫情期间面临的合同到期、签证失效等突出问题, 《通 知》要求,要稳妥做好境外船员回国安排,我驻外使领馆应当畅通信息报告的接 收渠道,积极做好领事保护工作。对身处困境并强烈请求回国的中国籍船员,可 研究以适当方式稳妥安排。相关交通运输、外事、民航部门、口岸查验和卫生健 康等单位要在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积极协调航运企业、海员外 派机构等做好船员权益保障和回国入境管理工作。

《通知》明确,内外贸兼营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由国际航线转国内航 线(仅限一个国内航次)时,所有船员未出现任何症状且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由海关办理改营手续,可不再要求隔离 14 天,但须由航运企业和船舶向口岸所 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分别作出自离开境外最后一个港口 14 天 内除伤病船员紧急救助外不在我国港口下船、不进行船员换班、非执行公务人员 不上船的书面承诺。内外贸兼营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由国际航线转国内航 线(仅限一个国内航次)时,自船舶离开境外最后一个港口不足 14 天的,进出国 内港口要向海事管理机构如实报告国际航线转国内航线情况,以及船舶离开境外 最后一个港口信息、船员及健康信息、拟靠泊内贸港口信息、14 天内人员上下 船信息等,并提前将上述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国内航线有关港口企业。

二、江苏省内法规政策文件

01

《江苏省公务员调任实施办法》修订出台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调任规定》,省委组织部近日修订 出台《江苏省公务员调任实施办法》。这次修订,为进一步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 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提供了重要政策依据。

《办法》明确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 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并针对不同层级的机关明确了可以调任的领导职务层 次。

《办法》强化了调任工作的政治属性,新增了指导思想,强调贯彻新时代中 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突出了政治标准,进一步明确了工作 原则;突出了事业导向,强调调任工作要“根据工作和队伍建设需要”,不得用 于人员安置、解决待遇,不得突击调任;强化了监督管理,明确将《办法》执行 情况纳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范围。

《办法》细化了调任的资格条件,明确调任人选应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 过硬;突出能力要求,规定应具有胜任工作的能力素质、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并对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经历、资历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了因工作 特殊需要适当调整有关调任条件的权限和情形,进一步打通三支队伍交流的渠 道。

《办法》规范了调任的程序权限,明确调任人选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跨 地区、跨部门调任的原则上通过比选择优产生人选,专业性较强的调任职位注重 通过公开选调的方式产生人选;细化调任考察的内容和方式,突出政治考察,强 化专业素养考察;明确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对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调任人员另 行安排工作,原则上不得在机关任职。

02

我省部署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恢复线下集中培训工作

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恢复线下集中培训活动 的时间在当地中小学全部开学后,由各设区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指挥机构确定。为统筹做好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恢复线下集中培训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近 日,省人社厅下发做好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恢复线下集中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和当地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指令和 部署,加强属地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强化与教育、 公安、民政、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协作,筑牢联防联控机制。在当地中小学全 部开学后,严格把握恢复线下集中培训的条件和标准,严禁擅自提前开展线下集 中培训。恢复线下集中培训时间,由各设区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指挥机构根据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疫情防控评估审核情况确定。

《通知》强调,各地要指导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全面做好恢复线下集中培训前 后的各项防控工作。在督促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照执行学校防疫要求的基础上, 针对培训机构特点,再进一步强化重点防护,着力建立与疫情防控相适应的培训 运营常态化机制。

《通知》要求,各地人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强 化防控工作督查,并将当前疫情防控工作与今年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检查统筹衔 接,对疫情防控不到位的培训机构要挂牌并限期责令整改。

(南京市行政法学会“南京每月新法新规研究中心”、江苏汇丰锦律师事务所 2020 年 4 月 24 日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