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疫情面前,全国人民众志成城,齐心协力。捐钱捐物、出人出力,展现的是责任担当,是人性光辉,是国之脊梁。
然在这场看不见硝烟的战争中,在这片没有枪炮声的国土上,却有人未守住为人的底线,发起“国难财”,充当“搅屎棍”,蔑视规则,无视义务,扰乱社会。
毫无疑问,这些行为是耻辱的,是触犯法律红线的,必将得到法律惩罚的。
“战疫”下,法律红线碰不得!
1.不得“制假售假”

利润催发“商机”,不法分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甚至是回收已使用过的旧口罩大发国难财。
这在各地警情通报中时有见之,这种以假充真、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制假售假行为,涉嫌构成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
2.不得扩散传播疫情
疫情的防控不仅需要医护人员的努力,更需要每一位公民的配合。配合疫情的排查、治疗以及隔离工作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
然而却存在深圳范某某、晋江某男子故意隐瞒疫情并密切接触人群的荒谬存在。采用隐瞒、欺骗的手段拒绝配合登记和核实真实情况,并且刻意隐瞒病情,频繁与他人接触,对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这种行为符合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深圳的这起案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3.不得哄抬物价

这种行为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
达到了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条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
4.不得逃避、抗拒疫情防控措施

如果存在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可以构成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
5.不得造谣、传谣

然而为恶作剧、博眼球、商业目的等,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网络上散布,或明知是虚假的信息,帮助他人进行散布、传播等行为亦非少数。
若编制的虚假信息扰乱了社会正常秩序,造成了不必要的恐慌,将会触犯刑法第291条之一的第二款,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还会构成第293条的寻衅滋事罪。
6.不吃、不杀野生动物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买卖野生动物等行为本身是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若情节严重,会涉嫌刑法第341条规定的系列罪名。
7.不得失职、滥用权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疫情防控的重要力量。
若不履行报告职责,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不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疫情传播的行为的话。
不仅仅面临的是记过,开除党籍公职等处分,甚至是刑法规定的相关渎职犯罪。
法律红线远不止这些,不起哄不闹事,不采用损害破坏道路的方式封路,不泄露、传播从湖北回来的公民基本信息等等。
作为普通民众,疫情下能做的是不捣乱不放肆,尊法守法,守住法律的底线、人性的底线。作为法律人,我们能做的是让法律成为一盏明灯,让黑暗不再黑暗,让法律所支持的安全、自由与尊严与每位公民同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