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述:制定并施行生物安全战略势在必行
目录
一、生物安全的概念
二、制定并实施生物安全战略的必要性
(一)全球生物安全形势严峻,我国面临严重生物威胁
1.全球生物安全形势非常严峻
2.新型生物威胁特点明显变化
3.未来生物威胁主要表现形式多变
4.我国生物安全威胁种类增多
(二)生物安全地位重要,我国生物威胁防御能力急需加强
1.生物安全是国家核心利益的重要保证
2.生物安全是国家战略目标的重要支柱
3.我国生物威胁防御能力建设急需加强
4.生物安全法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全方面保障我国生物安全战略的实施
三、我国生物安全战略现状
(一)目前我国生物安全总体发展水平分析
(二)我国生物安全领域主要政策与法律梳理
1.国家层面的主要政策与法律梳理
(1)中央重磅会议高度重视生物安全
(2)我国现行生物安全法规体系主要由三大部分构成
(3)我国的生物安全政策最初立足点为科技风险防范
(4)中国立法全面禁食野生动物
2.我国部分省市生物安全政策与法律制定现状
(1)福建:福建率先立法向滥食野味说“不”,监管范围覆盖整个“野味产业链”
(2)广州:发布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倡议书,提倡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3)天津:出台“舌尖上的禁令”,严惩滥食野生动物
(三)目前我国制定生物安全战略面临的现实特点:安全事件复杂多样,生物安全事件易引发恐慌
1.安全事件复杂多样,特殊时期异常敏感
2.重点防范暴恐升级的潜在威胁
3.生物安全事件极易引发恐慌
(四)我国现行生物安全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1.立法理念定位不明致使生物安全立法工作停滞不前
2.法规体系结构性缺陷导致生物安全管理问题凸现
3.管理体制不合理造成监管掣肘和空白
4.管理制度不健全使得生物安全管理缺乏制度资源
5.立法技术不成熟导致法律适用困难重重
四、国外制定并施行生物安全战略的可借鉴经验
(一)日本:注重生物安全细分领域的立法
(二)泰国:建设肉禽生物安全隔离区,整体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工作
1.发布实施生物安全隔离区划的公告
2.明确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范围
3.发布禽类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标准
4.与养禽企业签订谅解备忘录
5.开展无禽流感生物安全隔离区认可工作
6.对申请和通过无禽流感认可的生物安全隔离区实施抽样监测
(三)欧盟:转基因生物监管政策—施行极为严格的强制性预批准程序和标签制度
(四)俄罗斯:林业生物安全体系被提到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保护范围广泛
1.林业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评价:保护范围广泛,提倡全民参与
2.林业生物安全政策措施评价:生物安全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不断提高生物安全领域的国际竞争力
3.林业生物安全管理评价:建立国家生物安全监察机构,实行垂直领导体制
(五)美国:发布迄今为止最为全面、系统地应对各类生物安全威胁的战略性文件《国家生物防御战略》
1.将生物防御战线向国门之外前移,突出强调全球应对能力
2.与《国家安全战略》整体衔接,针对性和进攻性意味明显
3.意图主导全球多边安全合作进程,强化生物安全领域话语权
4.推进生物安全关键领域科技创新和进行前瞻性布局
(六)澳大利亚:国家生物安全体系—政府与行业配合密切;法律法规建设比较健全
1.政府和行业的公私伙伴合作——责任分摊
2.生物安全管理法律体系:职能机构分工明确,法律法规涵盖范围全面
(七)新西兰:新西兰的生物安全体系—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
1.完善的立法是体系建立与完善的基础
2.强有力的管理体制是体系完善的根本
3.部门之间的协调与运作的高效是体系完善的前提
4.科技研究和适度的投资是体系正常、有效运转的保障
5.公众教育、公众意识、公众参与是体系完善的内驱力
6.强有力的全球和区域关系是体系完善的外在动力
五、制定并施行生物安全战略的建议
(一)生物安全涉及面广,急需构建新型生物威胁防御体系
1.建立权威高效的生物威胁防御组织管理体系
2.建立军地互补的生物威胁防御科技支撑体系
3.建立多元分层的生物威胁防御教育培训体系
(二)健全我国生物安全法规体系与法律制度
1.健全我国生物安全法规体系
(1)综合性生物安全法
(2)生物安全管理专项立法
(3)生物安全标准立法
(4)生物技术活动管理立法
(5)生物安全损害赔偿立法和纠纷处理立法
(6)生物安全管理相关立法
2.衔接我国综合性生物安全法与现行立法
(1)从立法位阶方面实现衔接
(2)从立法内容方面实现衔接
(3)从法律文本结构方面实现衔接
(三)建立生物安全国际合作的工作机制,共同提升沿线各国生物安全保障能力
(四)加强口岸生物监督体系建设
1.规划建设生物安全等级口岸
2.加强口岸核生化反恐多层次监测体系网建设
(五)做好生物安全标准化建设,形成统一的运行管理体系
1.成立生物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建立完善生物安全标准体系
3.加强生物安全标准宣贯和执行力度
(六)同步发展生物安全文化建设与现代生物技术
1.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立法与监督管理制度
(1)成立专门的生物安全主管和协调机构
(2)创建国家级生物安全网站,构建全国统一的生物安全管理和信息共享平台
(3)建立生物风险因子云数据库,制定物料核查机制
(4)制定生物风险评估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生物风险评估体系
2.加强生物安全平台建设
(1)加大对生物安全保障平台自身能力建设的投入
(2)促进加强生物安全学科发展,加强和普及生物安全培训
3.加强生物安全精神文化的建设和传播
(1)加大生物安全科普投入
(2)规范从业人员的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
六、结语
2020年伊始,整个世界处于一片灾难之中: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非洲蝗灾、澳洲大火、尼日利亚神秘疾病、美国的流感病毒,等等,不一而足。联合国相关结构和官员们不得不四处出击,进入紧急状态。
2020年2月14日,2020年首次中央深改委会议召开。会议明确强调:“要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这既是立足当下疫情做出的快速决策,也是深谋远虑的战略决断。那么什么是生物安全?生物安全法是管什么的?为什么要制定生物安全战略?发达国家是如何制定生物安全战略的?我国制定该战略又该从哪些方面入手?本篇文章汇编多位专家学者的判断与建议,以求为解答以上问题做出参考。
一、生物安全的概念
《浅谈生物安全的有关问题》给出的定义是:生物安全是对生物危害的检测、评价、监测、防范和治理的科学技术体系。因此,外来物种迁入导致对当地生态系统的不良改变或破坏;人为造成的环境剧烈变化危及生物的多样性;科学研究开发生产和应用中,主要是经遗传修饰的生物体和危险的病原体等可能对人类健康、生存环境造成的危害等,均属生物安全问题。生物安全是一个系统的概念。即从实验室研究到产业化生产,从技术研发到经济活动和社会安全,从个人安全到国家安全,都涉及到生物安全性问题。生物安全又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它所涉及的具体内容有一定的时空范围,又随自然界的演进、社会和经济活动的变化及技术的发展而变化。
同时,生物安全涉及“生物疆域”这一概念。《生物安全:国防战略制高点》指出,“生物疆域”是一个国家为了保护生命资源以及与之相关的权益空间,应该具备的生物安全保护和生物威胁防御实力的范围。“生物疆域”安全与国家核心利益密切相关,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许多国家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战略,作为国防和军事博弈的制高点。
二、制定并实施生物安全战略的必要性
对于这个问题,学者贺福初、高福锁、韦三水给出了较为全面的解答。
(一)全球生物安全形势严峻,我国面临严重生物威胁
随着国际形势日趋复杂,由地缘环境、利益争端等引发的生物安全问题愈加突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需要牢固树立“生物疆域”意识,切实认清面临的生物威胁。
1.全球生物安全形势非常严峻
全球生物安全形势呈现影响国际化、危害极端化、发展复杂化的特点。联合国《禁止生物武器公约》有令难行,生物武器研发屡禁不止,生物战的威胁仍然存在;病原体跨物种感染、跨地域传播,造成新发突发传染病不断出现;由自然灾害、人为因素造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层出不穷;环境污染、外来物种入侵等造成严重生态环境破坏,基因资源流失现象时有发生。这些均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面对的重大生物安全问题。
其中,生物武器并非只是电影里的情节,在现实世界中真实存在。这种武器是以生物制剂杀伤有生力量和破坏植物生长的各种武器、器材的总称。生物制剂按存在形态和病理主要分为立克次体、病毒、毒素、衣原体、细菌、真菌等六大类,是用以杀死人、牲畜和破坏农作物的致命微生物、毒素和其他生物活性物质,可通过专业器材或武器载体投送,也可通过带毒牲畜、昆虫等机体为载体传播。致病微生物一旦进入人、牲畜等机体便能大量繁殖,导致机体功能破坏、发病甚至死亡,也能大面积毁坏植物和农作物。一旦国际局势发生大的变化,有别的国家和地区率先以生物武器来攻击我国,后果不堪设想。
2.新型生物威胁特点明显变化
受国际政治斗争持续进行、武器装备高新技术化、人为故意行动等因素的影响,新型生物威胁的特点发生明显变化。由于生物技术的发展和普遍应用,其技术门槛已经大幅降低,国家行为体和恐怖组织都具有制造或获得生物技术、生物武器的能力。全球互联互通性空前加强,生物攻击和疾病传染呈多途径扩散趋势。近年来,SARS、禽流感、埃博拉、寨卡等疫病的频频爆发,给世界公共卫生安全拉响警报。
3.未来生物威胁主要表现形式多变
未来生物威胁主要表现形式可能是突发的人或动、植物疫情,与自然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很难分清;病原体可能趋于低致死、高致病、易传播、难追溯的特性;实施手段可能是合成和施放新病原体制造可疑疫情等;危害范围不仅指向生命健康,而且重在威胁社会和政府,以达成政治、经济、军事目的。
4.我国生物安全威胁种类增多
我国作为当今世界快速发展的新兴经济体,处于世界复杂格局的中心、大国博弈的漩涡,面临多种生物威胁。一些国家或组织利用病原体实施生物威胁的风险不断增加,成为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挑战。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疫情、食源性疾病、动物疫病增加等问题,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基因组学、合成生物技术应用,以及生物实验室泄漏事故,存在着潜在风险。外来物种入侵造成物种灭绝速度加快、遗传多样性丧失、生态环境破坏趋势不断加剧。据2013年10月25日《人民日报》消息,我国几乎所有生态系统均遭入侵,已确认544种外来入侵生物,其中大面积发生、危害严重的达100多种。
(二)生物安全地位重要,我国生物威胁防御能力急需加强
我国需要强化“生物国防”意识,借鉴国际先进的生物安全管理经验,尽快弥补生物威胁防御能力的不足。
1.生物安全是国家核心利益的重要保证
一个国家如果出现生物安全问题,将会严重影响到民众健康、经济运行、社会秩序、国家安全和政局稳定。国家环境保护生物安全重点实验室此前一项研究结果显示,全国外来入侵物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每年177.02亿元,间接经济损失为每年1080.34亿元~1473.23亿元,合计为每年1257.36亿元~1650.25亿元。因此,做好生物威胁防御工作,涉及国家安全等核心利益,必须加强。
2.生物安全是国家战略目标的重要支柱
许多国家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战略,建立以军队相关机构为主的生物防御体系,并从国防和军事角度积极抢占战略制高点。美国先后制订颁布了生物盾牌计划、生物监测计划和生物传感计划,并围绕这三个计划部署了一系列明显具有国防和军事意图的项目任务,在生物反恐和疫情处置中发挥重要作用;德国将传染病定性为国家安全威胁;英国、澳大利亚等国也分别把安全、国防等部门纳入公共卫生体系。这些足以证明生物安全在国家战略部署中的重要地位。
3.我国生物威胁防御能力建设急需加强
我们党和政府密切关注生物安全问题,提出要加快发展生物安全技术,构建先进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体系,有效防范对人民生活和生态环境的生物威胁。目前,我国逐步建立了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生物防护装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支撑平台,并把军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纳入国家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已经构建了初步的生物威胁防御体系,在非典型肺炎、高致病性H5N1禽流感等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中发挥重要作用。然而,与发达国家先进的生物安全管理经验相比,我国在生物威胁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科技支撑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急需从战略规划研究、组织管理体制、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加强建设。
4.生物安全法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全方面保障我国生物安全战略的实施
生物安全法的意义在于:有助于引导和规范人类生物技术的研究应用走正确之路,促进生物技术快速健康发展,防止和减少可能出现的危害和损失;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体制和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明确各方面责任,构建严密的国家生物安全体系;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将鼓励自主创新的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固定下来,保障生物安全基础设施先进完善,提升国家生物安全能力建设。
三、我国生物安全战略现状
(一)目前我国生物安全总体发展水平分析
SARS疫情之前,我国生物安全总体发展水平相当落后。SARS之后,国家依托军地系统,迅速加强了检测监测技术以及疫苗药物等研究,很快建立起了全球最大的38种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建立完善了系列法规制度,建设发展了一支优秀的疾控队伍,兴建了一批国家和省地级先进医疗科研设施。通过国家多个科技计划,扩大了生物安全相关领域资助范围,加大了支持力度,在科学技术研究、产品研制等方面取得明显进步,经受住了多起重大疫情和自然灾害的考验,疫情处置从被动应对正逐步转向积极主动应对,社会满意度明显提高。但是,目前我国生物安全总体发展水平仍然是比较落后的。
学者唐迎春总结了我国生物安全防御的行政体制。从法律法规授权国务院有关部口的职权关系分析,目前有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国土资源部以及水利部、卫生部等部口的职权都涉及外来物种的入侵管理和防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疲总局:由国务院国发[2001]13号文批准成立,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分为直属局和分支局,是负责所辖区域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的行政执法单位;实行垂直管理巧体制,即直属局由国家质检总局直接领导,分支局隶属于所在区域的直属局。其与外来物种入侵巧治管理相关的具体职能包括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监督管理W及管理国巧外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及负责执行有关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事项。
环境保护部依照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授权国务院环境行政保护主管部口负责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在20088国务院机构改革确立的环境保护部的主要职能包括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悉破坏恢复工作。其中具体的职能包括负责外来入侵物种的有关管埋工作。
农业部依照2003年《国务晓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农业部的主要职能是综合管理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农呈、乡镇企业和饲料工业等产业,协调农村经济宏观管理。其涉及外来入侵物种的具体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工作、组织进口种子等产品的登记王作及组织、监督对国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国家林业局对涉及外来入侵物种的管理职能主要包括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负责频危物种进出口、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二)我国生物安全领域主要政策与法律梳理
1.国家层面的主要政策与法律梳理
我国目前已制定了十几部生物安全管理专项法规和规章,农业、林业、食品、药品、进出口、检验检疫等领域的一些立法也直接或者间接涉及生物安全管理方面的内容。
(1)中央重磅会议高度重视生物安全
这次新冠肺炎疫情,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如何立足当前,打好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同时放眼长远,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被提上中央最高决策层的议事日程。
2月14日,国家主席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习近平指出,要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全面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认真评估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要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要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
当前,我国生物安全面临新形势、新问题和新任务,制定一部具有基础性、系统性、综合性和统领性的生物安全法十分必要。
(2)我国现行生物安全法规体系主要由三大部分构成
学者于文轩认为我国现行生物安全法规体系主要由《环境保护法》、生物安全管理专项立法、生物安全管理相关立法三大部分构成。
《环境保护法》:为广义上的生物安全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尽管我国生物安全保护没有直接的宪法依据,但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对特定区域生境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为广义上的生物安全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生物安全管理专项立法:范围含盖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等多方面的内容
自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我国制定了十几部有关生物安全管理的专项立法,内容涉及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农业生物安全管理、林业生物安全管理、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转基因药品安全管理、生物技术产品越境转移管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等领域。在这些立法中,仅有两部行政法规,即2001年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2004年颁布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其余立法均为行政规章,如1993年颁布的《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1998年颁布的《烟草基因工程研究及其应用管理办法》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颁布的《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2001年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程序》、《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程序》、《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程序》、《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4年颁布的《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6年颁布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等。
生物安全管理相关立法:涉及进出口检验检疫等领域
目前,我国与生物安全管理相关的立法主要涉及生境保护、农林畜产品管理、食品药品卫生管理、进出口检验检疫、实验活动管理等领域:
其一,生境保护立法。对生态环境(包括其构成要素)的保护,是生物安全
保护的重要目的和内容之一。我国制定的一些有关生境保护的立法直接或者间接地涉及对生物安全的保护,其中较为重要的法律包括1989年《野生动物保护法》、1998年《森林法》、2002年《草原法》等,较为重要的行政法规包括1993年《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4年《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此外还包括1985年《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1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1992年《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7年《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行政规章。
其二,农林畜产品管理立法。在这一方面,我国涉及生物安全保护的法律主要是2004年《种子法》,主要的行政法规包括:1997年《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农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的《兽药管理条例》等,行政规章主要包括:2001年《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和《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2003年《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和监管规定》、2004年《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兽药注册办法》以及《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
其三,食品药品卫生管理立法。对人体健康的保护,是生物安全立法之正义价值的内在要求,也是生物安全立法的目的之一。我国1995年《食品卫生法》、2005年《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等立法从食品药品卫生管理角度为人体健康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四,进出口检验检疫立法。防止境外生物非法入境,是生境保护的重要手段。从生物安全保护的角度看,我国关于进出口检验检疫的主要立法包括:1991年《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1992年《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1993年《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办法》和《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等。
其五,实验活动管理立法。如1988年《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
(3)我国的生物安全政策最初立足点为科技风险防范
学者丁晓阳认为,我国的生物安全政策最初体现为以科技管理为基础,以科技风险防范为立足点。国家环保总局组织编制的《中国国家生物安全框架》体现了全面管理、统一监督和相关部门分管的基本原则,提出以国家环保总局为生物安全主管部门;其他部门结合职责实施管理,建立跨部门生物安全管理协调委员会、全国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行业生物安全专家审评委员会。
从学者章轲的梳理来看,我国一直把对现代生物技术的应用与风险防范作为生物安全立法领域内的重点。1997年底至1999年,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和全球环境基金(GEF)的支持下,中国实施了“中国国家生物安全框架”项目,提出要通过制定政策、法规制度和相关的技术标准,把现代生物技术及其产品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危险降低到最低限度,以最大限度地保护生物多样性、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同时促使现代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能够健康有序地进行。鼓励低风险现代生物技术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消费,禁止生产高风险的转基因生物与产品。
2005年9月,我国成为《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的缔约方。议定书的目标是保证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安全性,尽量减少其潜在的可能对生物多样性和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在缺乏足够科学依据的情况下,可对转基因生物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
2018年9月,生态环境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008、150号议案的答复意见中表示,“制定一部生物安全法将有助于从法律层面解决我国生物安全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对于确保生物技术健康发展、保护国民身体健康、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部正在根据职责,积极开展对《生物安全法(讨论稿)》的研究。”
2019年10月21日,我国生物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针对我国法律对前一时期发生的生物技术谬用等行为和事件,缺乏相应处罚规定的问题,草案明确了相应的责任及处罚,填补了法律空白。草案开宗明义明确了维护国家生物安全是其总体要求,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是其根本目的,保护生物资源、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防范生物威胁是其主要任务。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高虎城表示,法律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研究、开发、应用生物技术;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我国生物资源和人类遗传资源的安全;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应对微生物耐药;防范生物恐怖袭击;防御生物武器威胁。
目前在生态环境部专门设有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归属生态环境部自然生态保护司。承担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含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
(4)中国立法全面禁食野生动物
据新华社报道,2月24日在京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共8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明确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为打赢疫情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了有力的立法保障。《决定》规定全面禁食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该规定扩大了野生动物的保护物种范围,将人工繁育、饲养的野生动物等列入“黑名单”,体现了巨大的决心。《决定》明确,对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加重处罚;对本决定增加的违法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以体现更加严格的管理和严厉打击。
中国各级政府和立法机关迅速行动,斩断“野味产业”的黑色链条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发布公告,决定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随后,国家卫健委出台工作方案,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公安部下发紧急通知,严厉打击涉及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活动。1月23日,19名来自全国高校与科研院所的院士、学者联名倡议,由全国人大紧急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将公共健康安全的内容纳入到野生动物利用的条款中。1月28日,中国环境报、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等4家机构单位联合发起立法禁食野生动物倡议书。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
最新消息显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经着手部署相关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表示,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项目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并将加快生物安全法草案的修改进程。
“我们要抓紧研究现行法律制度涉及疫情防控工作的短板和弱项,总结法律实施的经验和教训,及时补充和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表示。
在常纪文看来,此次《决定》的出台,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也为之后的修法进程打下了基础。“鉴于全面修法一般至少需要半年以上的时间,而应对疫情紧急情况刻不容缓,全国人大常委会出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目的出台这个应急性的决定,是一个明智之举。”
2.我国部分省市生物安全政策与法律制定现状
(1)福建:福建率先立法向滥食野味说“不”,监管范围覆盖整个“野味产业链”
据台海网报道,18日,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这是福建省在全国率先运用法治方式对滥食野生动物陋习说“不”,将为福建省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食用野生动物相关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提供及时、有效的法治支撑。
明确禁食范围
《决定》共15条,主要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范围、相关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职责和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从四个方面明确了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范围: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本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在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同时,为增强可操作性,决定明确本省依法对野生动物食用实行名录管理制度,由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渔业、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监管覆盖“野味产业链”
此外,为了加强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全方位、全链条监管,《决定》还明确规定: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不得以食用或者生产、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出售、购买、进出口、储存、运输、邮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是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不得为相关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消费的条件、场所或者其他服务。
三是餐饮经营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广告、招牌、菜谱等招揽、诱导顾客。
将纳入信用“黑名单”
为了严厉打击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相关违法行为,《决定》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了法律责任,相关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违反本决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规定将查处的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2)广州:发布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倡议书,提倡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2月26日,市新闻办举行健康生活和生态保护新闻通气会。通气会上,广东省餐饮服务行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广东省粤菜产业发展促进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黎永泰代表广州市文明办、广东省餐饮服务行业协会、广州市志愿者协会发出《关于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倡议书》,呼吁社会遵守法律法规,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倡议书呼吁,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做到不采购、不烹制、不食用。坚决革除“滋补、尝鲜、炫富和猎奇”的陋习,大力倡导文明餐桌,大力弘扬绿色、健康、节俭的饮食新风尚。积极宣传推广法律决定,坚决举报违法滥食野生动物行为,一起密织法网,既要让滥食野味的人无处下“嘴”,也要让滥食野味的人尝一尝法律严惩的“滋味”。
(3)天津:出台“舌尖上的禁令”,严惩滥食野生动物
据《经济日报》报道,2月14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我国首部省级规定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地方性法规。决定共18条,主要规定了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范围、措施、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
《决定》明确了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范围为,并明确实行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名录管理制度。
在监管措施上,《决定》加强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全方位、全链条监管,并明确由天津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加强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相关工作。
而在法律责任上,《决定》规定了严厉处罚。对食用、经营以及猎捕、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等多个环节做出明确的处罚规定。其中,最低为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最高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此外,决定还规定了违反本决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将依法查处的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三)目前我国制定生物安全战略面临的现实特点:安全事件复杂多样,生物安全事件易引发恐慌
《我国生物安全问题的现状分析及对策》(刘杰等,中国科学院院刊,2016年第4期)一文站在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分析了目前我国制定生物安全战略面临的现实特点。
1.安全事件复杂多样,特殊时期异常敏感
一个占世界人口五分之一的国家实现复兴是当前这个时代最为重大的事件。按照西方“修昔底德陷阱”的逻辑,中国作为当今世界快速发展的新兴经济体被西方发达国家视为竞争对手和遏制目标自然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近年中国周边地缘政治冲突加剧、TPP签订、南海问题等事件接连不断,所面临的各类安全风险是前所未有的。中国经过连续30多年的高速发展,也遇到了“中等收入陷阱”的关口,历史经纬和现实状况聚集冲突——恐怖袭击、环境安全、网络安全、重大自然灾害等传统、非传统威胁互相交织、复杂异常,防范难度加大。稍有不慎,必然影响到全局。
21世纪前20年是我国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这是一个将对未来发展产生全局性、长远性、决定性影响,充满希望的历史时期,也是一个社会剧烈变革必须承受重重压力的时期,迫切需要一个和平稳定的发展环境,社会发展与安全需求已成为当前的主要矛盾。习总书记在2014年1月的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保证新形势下的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宽广,内外因素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复杂。”要求我们必须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从全球化的视角、背景和思维框架出发,紧紧围绕国家安全工作的统一部署,狠抓落实,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2.重点防范暴恐升级的潜在威胁
现代人类社会功能更加复杂,信息与通讯使交往空前频繁,整个世界联系更加紧密,“蝴蝶效应”增强。暴恐活动以其泯灭人性、难以预测、影响广泛而呈现出巨大的破坏力,排在了世界各国安全防范的首位。
生物科技从改变有害生物因子应用条件向改变其本身等多向度发展,利用病原体实施生物威胁的事件时有发生,并以其容易获得、价格低廉、使用简便的特点,超过其他传统的袭击手段。“9.11”之后“粉末”满天,更大规模极端生物袭击恶劣事件的出现只是时间问题。巴黎恐怖袭击发生后,由BeatrixImmenkamp公司向欧洲议会提供的一份文件披露,恐怖组织“可能正在计划在未来的袭击中使用国际社会禁止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极端分子已经招募了一支由科学家组成的队伍,并已向欧洲偷运了多批生化武器,极有可能在未来的袭击中使用脏核弹和生物武器。
中国境内,2013—2014年间发生的暴力恐怖主义袭击多达10余起,2015始,新疆平均每2天就消灭1个暴恐团伙,“目前国内安全面临的最大威胁之一就是暴力恐怖主义”。尽管当前我国的恐怖活动以使用冷兵器等简陋工具作案等为主要特点,以政府机构和军警为主要袭击目标,但随着国际恐怖主义向我国的多方渗透,必须高度关注新型生物恐怖袭击发生的可能性。
3.生物安全事件极易引发恐慌
即便是再次面对鼠疫或者烈性流感——曾暴发于中世纪的黑死病和19世纪初的欧洲大流感(死亡人数均超千万)的时候,虽然可能会感到非常害怕,但决不至陷入极度恐慌下的惊慌失措,因为对此类疫情我们已经了然于胸,并有相应的预防及治疗手段。茫然无知与突如其来才是真正造成深度恐惧最为直接的原因。
信息化社会,流言“兴也忽焉”,极普通的事件,也极易形成群体事件,更何况有烈性传染特征的疫情流行本身就易引发恐慌。从代表主流文化各大网站的主要内容看,注重娱乐,忽略科学常识等现代社会病在我国表现尤为突出。对公众而言,提升科学素养,增强理性免疫,限制谣言扩散仍是我国控制恐慌迅速传播的短板。
生物安全与防范常识和专业知识的教育已纳入西方发达国家国防教育、公共卫生和医疗专业人员在校和继续教育的内容。“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应尽快形成多部门组织、多种媒体配合的专业队伍、医疗卫生人员、民众等多层次的知识教育培训系统,以集技术培训、演练评估、咨询帮助于一体,通过重点城市防范和应对演练,磨合部门间、组织机构间的协调性、检验预案,用于有效限制恐慌蔓延,提高综合应对能力和水平。
(四)我国现行生物安全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学者于文轩全方位分析了我国现行生物安全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国现行的生物安全立法为我国生物安全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但与现代生物技术的迅速发展和生物安全管理的迫切需要相比,我国的生物安全立法却相对滞后,无法很好地满足实际需要。这主要体现在如下五个方面:
1.立法理念定位不明致使生物安全立法工作停滞不前
立法理念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政策范畴:一国采取何种立法理念,通常是由一国政府根据本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和其他相关因素予以综合考量而制定。我国现代生物技术发展较快,同时生物多样性资源丰富。在这一背景下,我国一方面坚持“加强源头创新,重视集成应用,大力推进产业化,确保生物安全,实现跨越发展”的现代生物技术发展方针,另一方面又实行“研究开发与预先防范并重,预防为主,统一监管与部门分工管理,科学管理,公众参与,加强生物安全国际事务合作”的生物安全管理原则。
从文字表述上看,现代生物技术发展与生物安全管理在方针和原则的层面似乎并不矛盾,然而,要将“发展”和“规制”这两个方面有机地体现在生物安全立法之中,却并非易事。最显著的问题是,“大力推进产业化”与“预防为主”之间如果发生矛盾,最终总是需要进行政策选择。那么,在生物安全立法中,应作何选择?对于这一问题,在已经开展将近十年的生物安全立法研究工作过程中一直未有明确定位,从而陷入了要“发展”还是要“保护”之争。在立法研讨过程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科研机构和生物技术公司一般主张将发展作为生物安全立法理念的第一选项,而环境保护部门和环保组织则更倾向于环境保护优选的主张。在某些领域中,这一争论甚至相当激烈。例如,在生物安全损害赔偿方面,主张发展优先的一方从我国现代生物技术发展迅速、在可预见的未来可能成为转基因产品生产大国这一发展趋势出发,认为生物安全立法在损害赔偿方面不宜规定得过于严苛;而主张保护优先的一方则着眼于现代生物技术的风险性、不确定性和可能的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主张建立较为严格的损害赔偿制度。甚至此种争论也体现在我国参加相关国际谈判的过程中。在已经举行的两次《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责任与补救问题工作组会议上,我国代表团均未发表实质性意见,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国内对这一问题的政策定位不明所致。
从生物安全立法角度看,立法理念主要体现为价值取向、目的和原则。如果对这些方面的理念内涵、体系和内在结构等方面的基础理论问题定位不明,在立法实践过程中就难免会出现争论,从而影响生物安全立法的进程。我国在进行生物安全立法过程中所遇到的最大困难即在于此。例如,我国现行的若干生物安全管理专项立法均未明确规定基本原则。尽管其中一些立法出现“原则”字样,但这些“原则”均不属于该法的基本原则,而大多属于技术性原则。例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了“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资源共享”原则,该原则是制定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的原则;《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了“就近集中处置”原则,但该原则是实验室处置危险废物的原则;《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以个案审查为原则”,但该原则是安全性评价的原则;《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采用危险性评价、实质等同、个案处理等原则”,该原则是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的原则。可见,立法理念定位不明,是我国生物安全立法基本原则缺位的重要原因。
2.法规体系结构性缺陷导致生物安全管理问题凸现
要对生物安全进行全面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就应当具备一套健全完善的法规体系。目前我国的生物安全立法尚没有一个健全的法规体系。其后果是,各部门只能根据自身的情况和需要制定部门规章,而较少考虑其他部门的同类规定。事实上,各个分散的相应领域的立法也不大可能对其他领域的生物安全管理做出充分而周到的考虑。正因如此,我国现有的生物安全立法在法规体系方面存在如下两方面问题:
其一,缺少综合性生物安全法。综观我国现行的生物安全立法,一些专项法规主要是有关部门从本部门管理的角度制定的法规和行政规章,并没有一部从整个生物安全的角度对生物安全管理作出全面、系统规定的综合性立法。在现有的生物安全立法中,《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曾经一度是其他生物安全立法的范本和依据,但该办法的基本出发点更多的是技术管理,而不是法律规制。同时,由于其立法层次较低,也无法担当起我国生物安全牵头法规的重要角色。其他立法均从生物安全管理的某一方面作出规定,亦不具有牵头法律的综合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以《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为核心,虽然形成了一个相对而言较为完整的法规体系,但也存在诸多方面的问题。
综合性生物安全法的缺失导致两方面问题。一方面是多头管理。由于没有统领性的法律或者法规对现有的生物安全管理专项立法进行协调,加之有些立法存在或多或少的立法技术问题,使得对于同一行政相对人的同一行为,有时多个行政主体依法都具有管理权,从而造成多头管理的现象。多头管理浪费行政管理资源,增加行政管理的内部成本,甚至有可能形成各行政机关之间的掣肘。另一方面是重复管理。重复管理最主要的制度根源即是“多头管理”,最主要的现实原因是有关行政机关出于各自的部门利益而产生的“行政寻租”动机。从制度层面讲,解决重复管理问题的最有力的途径,就是通过综合性立法,在协调和统一管理体制的基础上,明确有关行政机关的管理权限。
其二,存在调整领域空白。我国十年以来出台的生物安全立法主要集中于基因工程安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转基因食品安全、转基因药品安全和转基因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等领域。随着我国现代生物技术的迅速发展,在林业、野生动植物、微生物等方面的生物安全问题也日益暴露出来,但我国至今没有出台关于这些领域的专项立法。
3.管理体制不合理造成监管掣肘和空白
生物安全管理体制包括管理机构及其职能、管理程序、管理机制等方面。我国目前的生物安全立法在这些方面均存在问题:管理机构缺乏协调、管理程序复杂各异、管理机制缺乏科学性。
4.管理制度不健全使得生物安全管理缺乏制度资源
良好的法律制度资源,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贯彻特定法律领域的理念、目的和原则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健全而完善的法规体系,首先要求在法律内容上具备完备的制度资源。然而,我国目前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并不完善。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调整阶段不连贯。生物安全立法应当实行研究、试验、保管、运输、进口、出口、应用、商品化、废弃等全过程管理制度,但我国目前的立法大都忽视了其中的某几个重要阶段和环节,使得在某些阶段内出现“管理真空”。例如,对于现代生物技术品废弃物的处置和回收,我国生物安全法的现有规定并不完善。事实上,生物安全法的风险预防原则内在地包含了对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置的要求,同时也是全程管理原则的要求。调整阶段的不连贯,显然无法更好地实施这些原则,并有可能使得在其他阶段在生物安全管理方面所作的努力前功尽弃。另一方面,调整手段不全面。在生物安全管理过程中,一些重要的制度是不可或缺的,如转基因生物的研制、应用推广和进口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越境转移的事先知情同意制度、公众参与制度、奖励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听证制度、损害赔偿制度等。然而,对于这些制度,我国现行的生物安全立法有些重视程度不足,有些具体规定的内容不尽完善,有些制度(包括生物安全法的基本制度)甚至基本上未作规定。仍以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为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在标识制度、公众参与制度和损害赔偿制度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问题。
5.立法技术不成熟导致法律适用困难重重
我国生物安全立法在立法技术上也有待改进,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法律文本结构不合理。在法律文本中,术语解释可以置于总则中,也可以置于附则中,但一般置于附则中。但在我国的一些生物安全立法中,名词解释有时在总则和附则部分同时出现。例如,《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将“基因工程”的定义置于总则部分规定,同时在“附则”部分也进行了规定。再如,在该办法中,将审批机关工作人员为申报者保守技术秘密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事实上,这应当属于审批机关工作人员的“义务”;而法律责任则应规定违反此种“义务”所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从立法技术的角度讲,这些情况是不应当发生的。
另一方面,必要内容阙如。举例而言,《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缺少一些本应做出规定的内容。安全评价制度是该办法确立的重要制度,但对安全性评价的具体步骤却未作出规定;对于安全等级的技术标准和环境标准,该办法规定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全国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备案,但并未作进一步规定;在分类分级归口申报审批制度中,对于基因工程工业化生产、遗传工程体释放和遗传工程产品使用的申报和审批,安全等级Ⅲ中没有具体的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也存在类似问题。该条例规定的转基因食品仅包括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食品,但不包括使用转基因生物原料加工的食品。该条例中没有规定对此类食品应当如何管理。此外,法律责任规定的缺失也屡见不鲜,这在《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中均有体现;在《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对于民事赔偿的范围也没有明确界定。事实上,法律责任缺失的严重后果目前已经初现端倪。
四、国外制定并施行生物安全战略的可借鉴经验
生物安全战略是在一些生物技术领先国家的推动下逐步产生并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一些国家的生物安全战略实施经验,对于我国生物安全战略研究和实践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日本:注重生物安全细分领域的立法
《生物安全立法研究》(于文轩,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博士论文)一文归纳了日本生物安全立法的主要内容。
日本也是较早进行生物安全立法的国家之一,其生物安全法规体系起初以各省厅颁布的一系列技术导则为主;其后,相关领域的专门立法逐渐受到重视,并成为生物安全法规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在这些导则和立法中,比较重要的包括:1979年8月颁布的《重组DNA实验导则》、1986年通产省《转基因生物工业化准则》、厚生省《重组DNA实验准则》、1987年科学技术厅《重组DNA实验准则》、1992年农林水产省《农林渔业及食品工业应用重组DNA准则》。这些导则和立法的主要内容为:
关于转基因生物工业化安全管理的立法、关于转基因生物实验室研究安全管理的立法、关于转基因农业和食品安全管理的立法、关于规制转基因生物以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立法、其他有关生物安全管理的相关立法。(详细内容请参见《生物安全立法研究》一文)
(二)泰国:建设肉禽生物安全隔离区,整体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工作
《泰国肉禽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及对我国的启示》(张衍海,中国家禽,2009年第20期)一文总结了泰国肉禽生物安全隔离区的建设经验。
生物安全隔离区是指处于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中,包含一个对一种或多种规定动物疫病卫生状况清楚的特定动物群体,并对相应规定动物疫病采取了必要的监测、控制和生物安全措施的一个或多个动物养殖屠宰加工场所。
1.发布实施生物安全隔离区划的公告
2006年7月13日,泰国农业部畜牧发展局发布了在商品禽养殖业中实施生物安全隔离区划的公告,以促进商品禽养殖场建立统一标准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保持商品禽养殖场的无禽流感状态。泰国实施禽类生物安全隔离区划主要采用政府推动、企业自愿的方式。
2.明确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范围
首先明确在肉鸡场和肉鸭场实施禽类生物安全隔离区划;要求企业按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的要求建立禽群水平的追溯系统;生物安全隔离区中的每个农场周围设置半径1km范围的环形缓冲区。
3.发布禽类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标准
主要包括:(1)生物安全隔离区内养禽场生物安全管理标准主要包括农场整体条件要求、农场管理要求、饲料管理要求、人员管理要求、禽类卫生管理要求、有害生物控制要求、供水要求、环境管理要求以及应急反应生物安全管理要求等;(2)生物安全隔离区和缓冲区内禽流感监测要求;(3)生物安全隔离区追溯系统主要是采用记录的形式,对禽只养殖、屠宰、加工和流通过程中的相关生产信息进行记录;(4)生物安全隔离区和缓冲区内禽流感控制措施。
4.与养禽企业签订谅解备忘录
2006年7月13日,泰国农业部畜牧发展局与24个养禽企业签定了实施禽类生物安全隔离区划的谅解备忘录,明确了泰国农业部畜牧发展局和养禽企业在实施禽类生物安全隔离区划的各自职责。其中泰国农业部畜牧发展局的职责主要有:(1)制定肉鸡场和肉鸭场生物安全隔离区划的有关标准;(2)制定农场生物安全管理的审核标准和审核要求;(3)对申请生物安全隔离区认可的农场进行审核;(4)建立农场周围1km半径范围的环形缓冲区;(5)在农场和缓冲区实施禽流感监测。养禽企业的职责主要有:(1)遵守泰国农业部畜牧发展局的有关要求;(2)制定生物安全隔离区的生物安全管理手册;(3)选择适合的农场进行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4)与泰国农业部畜牧发展局合作调查缓冲区内的禽群情况;(5)在泰国农业部畜牧发展局的监督下,在农场实施禽流感监测。
5.开展无禽流感生物安全隔离区认可工作
泰国无禽流感生物安全隔离区认可分为3种类型:一是完整的综合性生物安全隔离区,即一个生物安全隔离区中包括饲料厂、种禽场和孵化场以及商品肉禽场(有或者没有屠宰厂);二是分别认可种禽生物安全隔离区和肉禽生物安全隔离区(肉禽生物安全隔离区中不包括种禽场,1日龄雏鸡来自其它的种禽生物安全隔离区);三是认可单独的肉禽生物安全隔离区(肉禽生物安全隔离区中不包括种禽场,1日龄雏禽来自泰国农业部畜牧发展局认可的种禽场)。
6.对申请和通过无禽流感认可的生物安全隔离区实施抽样监测
泰国农业部畜牧发展局实施的养禽场禽流感抽样监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评估养禽场无禽流感状态所实施的强化监测,第二阶段是维持养禽场无禽流感状态所实施的日常监测。在第一阶段,泰国农业部畜牧发展局与养禽场管理者合作,在生物安全隔离区内进行为期12个月的禽流感强化监测。在连续12个月时间内,每批禽只出栏前8~10d,在每个养禽场的每个禽舍随机抽取15个泄殖腔棉拭子样品和15个血清样品,送指定实验室进行禽流感检测。只有所有临床监视和主动监测结果均为禽流感阴性时,才可认可该生物安全隔离区为无禽流感生物安全隔离区。当一个生物安全隔离区被认可为无禽流感状态后,泰国农业部畜牧发展局还要在养禽场进行持续的日常监测,即在禽只出栏前8~10d,在每个养禽场随机抽取5个禽舍,每个禽舍随机抽取20个泄殖腔棉拭子样品和20个血清样品,送指定实验室进行禽流感检测。每出栏两批禽只进行一次这种主动抽样监测。只有所有临床监视和主动监测结果均为禽流感阴性时,才可认为该生物安全隔离区持续保持无禽流感状态。此外,泰国农业部畜牧发展局还与养禽场管理者合作,在1km半径范围的环形缓冲区内进行禽流感日常监测,以确定缓冲区内没有发生禽流感,不存在将禽流感传播到生物安全隔离区的风险。
(三)欧盟:转基因生物监管政策—施行极为严格的强制性预批准程序和标签制度
学者邓宗豪、郭籽实分析了欧盟转基因生物监管政策的特点与影响。
与传统的动植物育种技术选育(选择性育种)和杂交等不同,新兴的转基因生物技术是通过引入外来基因来实现传统育种技术所达不到的效果。也正因此,人们担心转基因生物是否会像传统作物那样具有食用和生态安全性。
欧盟视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不同,认为由于转基因作物育种不同于传统的植物育种技术,其允许不同种类的基因来源可能产生一些意想不到结果。因此欧盟采取了科学预防原则和个案处理原则,还施行极为严格的强制性预批准程序和标签制度。欧盟的转基因生物监管分为欧盟及其成员国两个层面。在欧盟层面,2002年成立的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作为独立于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议会的机构,其决策不受任何成员国的影响,它不仅要对各种食品提供科学的评判标准还要评估其潜在的危害。而在各成员国国内,也有其负责食品安全的主管机构和由各国专家组成的食品科学委员会对本国转基因食品进行监管。
欧盟强制性的预审批制度是指任何转基因产品在各成员国内进行市场投放前必须提交给当局产品所含的转基因成分及其给人体和环境可能造成的可预见性风险评估,而强制标签制度是指根据《EC1829/2003法规》规定由转基因生物构成或者含有0.9%以上转基因成分的产品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标示“转基因”字样。这些规定使得美国对欧洲市场出口转基因食品变得极为困难。转基因食品在欧盟各成员国内也面临着来自环保团体和民众的巨大社会压力,使得欧盟批准的某些转基因作物经常被成员国以欧盟相关法律中的安全保障条款或紧急保障措施为由拒绝在本国种植和销售。
亚洲许多国家也受到欧盟的转基因生物监管原则和标签制度影响。日本、印度、韩国以及中国等国家效仿欧盟实施强制标签制度。中国和印度大规模种植的转基因作物仅有转基因抗虫棉花。中国没有批准任何转基因主粮的商业化生产,中国进口的转基因玉米和大豆仅仅用于饲料和油料生产。
(四)俄罗斯:林业生物安全体系被提到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保护范围广泛
学者宿海颖、陈勇对林业生物安全体系做出了如下评价。
1.林业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评价:保护范围广泛,提倡全民参与
一是保护对象广泛。俄罗斯从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3个层面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范围非常宽泛。二是注重对生物多样性典型地区的保护。俄罗斯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性的国家自然禁猎区、国家公园、自然公园、自然遗址地、植物园、树木园、疗养院、医疗保健地等自然保护区域进行重点保护,以维护境内的生物多样性。三是实施风险评估机制,对外来物种引进实行许可证制度,从源头防御风险。四是加强国际合作。生物多样性是全人类共同的财产,需要各国加强合作,互通有无。俄罗斯先后和波兰、罗马尼亚、蒙古、古巴、摩尔多瓦、朝鲜、法国、匈牙利、印度、捷克、加拿大、保加利亚、斯洛伐克、美国、西班牙、乌克兰、巴西等国就植物防疫签订了相关协议。五是加强教育宣传。《俄罗斯关于联邦监督局在生态和自然管理方面权限的法令》有一部分专门强调宣传与教育,以此提高全民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意识。
2.林业生物安全政策措施评价:生物安全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不断提高生物安全领域的国际竞争力
俄罗斯生物安全政策措施比较完备,特别是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实施的保护战略针对性强,易于操作,落实的情况较好。其优点如下:一是政府高度重视。联邦政府对农业生物安全研究机构布局及其基础条件和设施建设等高度重视,形成了以国家级研究中心为核心支撑、下设不同专业研究机构的分层式网络布局。二是将生物安全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对农林业生物安全的领导、立法、管理、研究和能力建设进行系统规划和整体部署,强化农业生物安全领域的能力建设,提高国际竞争力,抢占国际合作的主动权。三是不断完善林业生物安全国家管理体制。
3.林业生物安全管理评价:建立国家生物安全监察机构,实行垂直领导体制
俄罗斯林业安全管理体制较为完备,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建立了统一的、垂直的、全方位的国家生物安全监察机构,实行垂直领导体制;二是实施包括转基因生物在内的生物安全管理及登记;三是开展转基因生物的风险评估。
(五)美国:发布迄今为止最为全面、系统地应对各类生物安全威胁的战略性文件《国家生物防御战略》
学者肖尧分析了《国家生物防御战略》的特点。
2018年9月18日,美国政府发布《国家生物防御战略》。这是特朗普政府首份针对生物安全的国家级战略,也是其迄今为止最为全面、系统地应对各类生物安全威胁的战略性文件,代表了美国对国内国际生物安全能力建设的新方向。该战略与此前发布的《国家安全战略》(关于《国家安全战略》的解析见文《“美国优先”思维在生物安全领域的体现及影响》,孙琳、杨春华,《军事医学》2019年第2期)一致,突出了明显的针对性和进攻性,暴露出防线前移、全球行动、主动干预以及力求主导国际多边进程等野心,将对新时期我生物科技发展及生物安全能力建设形成战略挤压,并影响全球生物安全格局走向,值得高度关注。
美国《国家生物防御战略》将自然发生、意外事故或人为故意造成的生物威胁并重,并突出传染病和生物武器威胁,确定了感知、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等五大重点建设和管理目标。同时,该战略首次成立了内阁级的生物安全指导委员会以加强全国各部门的协调,更加强调以监测和情报为核心的风险评估在生物防御中的重要地位,并要求加强对高风险性生物技术研发活动的全球监督。
1.将生物防御战线向国门之外前移,突出强调全球应对能力
美国《国家生物防御战略》主张运用本国和伙伴国的力量加强全球监测、全球评估,以及全球生物安全危机的应对能力,力图内外结合将生物防御的第一道防线前置,御敌于国门之外。具体内容包括:强化全球生物监测系统的态势感知、事故表征和后果评估能力;加强国内外生物监测实验室的监控运作能力;加强对本国及别国生物防御能力的评估能力;加强对国内外生物武器的识别、调查、归因和破坏能力;加强对生物武器材料的拦截、禁用、销毁和追责能力;加强国际标本、试剂、情报的共享;加强国际调查、追责与制裁能力。美国家安全顾问博尔顿在发布会上表示:“美国正在不断监测一系列国家和恐怖组织可能获得威胁性生物武器的能力”,更是印证了提高情报发现分析能力和监测处置技术能力是该战略的核心目标。
2.与《国家安全战略》整体衔接,针对性和进攻性意味明显
美国《国家生物防御战略》强调与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方针一致,立足美国核心安全利益,遵从“美国优先”的基本原则。《国家生物防御战略》将《国家安全战略》中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所有重大事项纳入其中,并更加具体化和更具可操作性,包括从源头检测并遏制生物威胁、支持生物技术和医学创新、确保全球生物实验室安全、加强全球情报共享、加强全球威胁打击能力以及改善应急响应等。值得关注的是,《国家安全战略》强调以实力维护和平,并将中国列为“战略竞争对手”,而《国家生物防御战略》在生物安全领域的全球部署、全球监测、全球打击能力建设以及与《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一致,无疑对中国的针对性和进攻性意味更加明显。
3.意图主导全球多边安全合作进程,强化生物安全领域话语权
美国《国家生物防御战略》在多个章节强调将与多边组织和伙伴国家加强合作,支持生物防御和卫生安全能力建设,并制定实施一系列新政策和标准。同时,美国健康与人类服务部(HHS)也提出将发布“全球卫生安全战略”(GHSS),与更新版的“全球卫生安全议程”(GHSA)共同支撑实现《国家生物防御战略》中全球干预的愿景。这强烈表现出其核心目的是加强甚至主导未来全球生物安全领域话语权。
4.推进生物安全关键领域科技创新和进行前瞻性布局
《国家生物防御战略》强调“美国一直是技术创新的领导者,将致力于促进整个国家生物安全领域的科技创新”,反映出美国希望通过该战略的部署,不仅进一步保持和强化长期以来在世界生物安全科技领域的龙头地位,而且将包括合成生物学在内的生物科技,以及涵盖“侦检消防治”全链条的生物安全科技均纳入优先发展,进行前瞻性布局。可以判断,未来围绕合成生物学、基因编辑、生物监测、环境净化等尖端生物技术发展主动权的国际竞争将愈演愈烈。
(六)澳大利亚:国家生物安全体系—政府与行业配合密切;法律法规建设比较健全
1.政府和行业的公私伙伴合作——责任分摊
学者胡双红、邱波分析了澳大利亚国家生物安全体系的体系构成。
澳大利亚生物安全体系是由许多全国性的框架协议所组成的一套规则,包括《政府间生物安全协议(IGAB)》《国家环境生物安全反应协议(NEBRA)》《动物疫病紧急反应协议(EADRA)》和《植物病虫害紧急反应协议(EPPRD)》等。其中,IGAB于2012年由除塔斯马尼亚以外的州和领地政府签订,该协议是为了加强澳大利亚联邦和各州及领地政府之间的伙伴关系,是各政府在处理生物安全问题上主要的协定和合作机制。IGAB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建立了国家生物安全体系的目标和原则,以及该协议的目的和范围;另一方面概述了政府的主要职责领域,并规定了其决策机构—全国生物安全委员会(NBC)。NEBRA是IGAB的第一个可交付成果,它提供了应对全国性环境生物安全事件的基本框架,与EADRA和EPPRD共同运作。EADRA和EPPRD是政府和行业签订的关于应对紧急动物疫病及植物病虫害而签订的协议。
生物安全体系的构成机构可以分为政府和行业两个层面。NBC负责管理生物安全威胁的全国性战略方法以及其对农业生产、环境和社会公共福利的影响,由许多部门委员会支持,如动物健康、动植物入侵委员会、海洋害虫部门委员会和植物健康委员会等。行业层面则有动物健康协会(AHA)和植物健康协会(PHA)等。通过政府和行业的公私伙伴合作,促进了澳大利亚国家生物安全的发展。国家生物安全体系的筹资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同时也是其他系统参与者的共同责任。通过责任分摊的方式,澳大利亚的生物安全体系形成了多样化的筹资方式,为其国家生物安全提供资金来源。
2.生物安全管理法律体系:职能机构分工明确,法律法规涵盖范围全面
《澳大利亚生物安全研究与法制化管理考察总结》这篇文章总结了澳大利亚生物安全管理及立法现状。
澳大利亚生物安全管理主要由基因技术管理办公室负责。基因技术管理执行官及其办公室主要起协调各部门的作用。执行官的提名需要6个州和2个领地(特区)领导人协商达成一致,才能由卫生部长任命,直接对议会负责,执行官每个季度要向议会汇报一次基因管理、实施和有关法规执行的情况。执行官设有办公室,下设多个工作小组,一部分负责与各部门联络与协调,另有一部分与各种与生物安全相关协会的联系,收集民众的意见,还有一部分负责检查国家基因技术法律法规执行、遵守的情况。此外,基因技术管理执行官还享有依据《2000年基因技术法》批准GMOs各阶段许可证,包括:实验室研究阶段、大田释放阶段、安全评价、商品化生产等。
澳大利亚已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生物安全管理法律体系。主要的法律法规有:2000年基因技术法、药品管理法、检验检疫法、食品法和食品标准、其他通用性联邦、地方法律等。
(七)新西兰:新西兰的生物安全体系—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
学者秦天宝、蔡蕾分析了新西兰的生物安全体系的构成与特点。
新西兰生物安全体系的构建是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也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新西兰的生物安全体系包括完善的立法、强有力的管理体制、高效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运作、科技研究与适度的投资、公众高觉悟的生物安全意识、政府的教育、广泛的公众参与、强有力的全球和区域关系等方面的主要内容。
1.完善的立法是体系建立与完善的基础
新西兰的生物安全体系是建立在众多的生物安全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的,其中主要有以下四部立法:
《生物安全法》:该法对新西兰所有珍贵的生物——引入的和土著的——实行系统保护,避免外来有害物与杂草的有害影响。
《危险物质和新型生物体法》:该法的主旨是通过防止或管理有害物质和新型生物的不利影响来保护环境以及公众的生命安全。
《动物产品法》:该法旨在:管理动物原料和产品的生产与加工,使之对人类或动物的健康带来的风险最小化,并制定措施以确保所有交易的动物产品适合它们应有的目的;通过提供所需要的控制手段与机制,为动物原料与产品进入海外市场提供便利。
《动物福利法》:旨在防止虐待动物,为动物的所有者设定种种义务,满足动物身体的、健康的、以及行为的需求以缓减它们的痛苦或不幸。
2.强有力的管理体制是体系完善的根本
新西兰的生物安全责任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产业机构共同分担。中央政府的生物安全机构有4个:农林部(MAF)、保护局(DOC)、渔业部(MFish)和卫生部(MoH)。这些机构共同向负责生物安全的内阁大臣递交国家生物安全计划,农林部的生物安全管理局负责协调他们的行动。地方委员会和产业机构则不同程度地参与各地方和部门的有害动植物管理计划的制订。
3.部门之间的协调与运作的高效是体系完善的前提
为了各生物安全机构之间的有序协作,新西兰政府分别于2004年10月、2005年7月、2006年10月连续发布了三个《谅解备忘录》。这些备忘录用来协调农林部、保护局、卫生部与渔业部之间的管理生物安全事项的行动。该文件的发布主要是在这四个机构相互之间建立一种工作关系。而这种工作关系的建立基于以下原则:1.为了新西兰的最佳利益共同行动;2.根据它们遵守新西兰法律和履行国际义务的使命采取行动;3.建立一个唯一的、全面的、完整的生物安全体系;4.公平、有效、高效;5.根据议定的风险管理框架做出决议;6.为了达到持续改善的目的诚实正直地行动。
4.科技研究和适度的投资是体系正常、有效运转的保障
新西兰的生物安全战略突出了科学对生物安全的重要性。2004~2005年度的基本投资——仅操作一项——就比上年度增加7.4%;政府拨款1950万美元用于未来四年改善海洋生物安全;另每年给“保护新西兰”行动计划拨款100万美元;未来四年拨款780万美元用于监控、确保边境管理的决议的一致和有效;这个财政年度40.4万美元,下个财政年度40.5万美元用来支持口蹄疫疾病疫苗库;另拨40万美元用于确保生物安全;有关盐沼蚊监督计划这个财政年度拨款160万美元,接下来的四年至少拨款630万美元。
5.公众教育、公众意识、公众参与是体系完善的内驱力
新西兰公众的生物安全意识很高,2003年生物安全战略的制定与发布也是基于公众对生物安全的期盼——保护经济、人类健康、本地独特的动植物群落。正像新西兰生物安全部长HonJimSutton所说的那样,新西兰能够免受一些严重的疾病的危害,不仅仅是因为它的地理位置,富有责任感的新西兰公众能够理解生物安全方面的许多问题也成为一个关键因素。
6.强有力的全球和区域关系是体系完善的外在动力
强有力的全球和区域关系是新西兰完善自己的生物安全体系极为重要的一环,它起着鉴别和管理将出现的生物安全风险的作用。
这归功于新西兰贸易的发展,它与亚、非、美、欧洲许多国家建立了贸易往来。它的农、林、畜牧产品的出口遍及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它制定了严格的产品进口标准,防止危害生物安全的有害物和疾病“溜入”新西兰;也积极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出口产品时主动报告进口国产品具有的潜在生物安全风险。为了能使它的邻居——一些太平洋岛国融入全球贸易体系,新西兰帮助它们处理卫生和植物卫生问题,让它们能进入自己的国内市场,从而有效地阻止了有害动植物的入境。
五、制定并施行生物安全战略的建议
(一)生物安全涉及面广,急需构建新型生物威胁防御体系
学者贺福初、高福锁认为:我国生物安全涉及部门较多,急需以深化改革为契机,强化国家意志,制订战略规划,构建统一指挥、军地互补、部门协同、全民参与的新型生物威胁防御体系。
1.建立权威高效的生物威胁防御组织管理体系
打通条块分割的生物安全管理格局,在各级政府建立权威的生物安全管理机构,实施统一领导、协调和指挥。强化军队在国家生物威胁防御中的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发挥军队高度集中统一、科技实力较强、应急反应较快的明显优势,以军队相关专业力量为主体,构建平战一体衔接、军地融合发展的国家生物威胁防御体系和应急反应网络,建立军地联席的会商研判机制,以及多部门联合处置的分工协调机制,同时加强相应的法规制度建设。
2.建立军地互补的生物威胁防御科技支撑体系
按照“军地联合、优势互补”的原则,构建生物威胁防御科技支撑体系,在摸清我国生物威胁防御能力体系建设现状的基础上进行补缺配套,提高整体水平。针对全球生物安全形势以及我国未来可能面临的生物威胁,系统论证生物威胁防御的科技需求,前瞻部署国家和军队生物威胁防御重大科技专项,重点在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基础研究等方面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在生物两用品安全管控方面加强对策研究。
3.建立多元分层的生物威胁防御教育培训体系
把生物安全知识纳入国防教育体系,建立以军事医学科研和军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骨干,以国家相应机构为依托的教育培训体系,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生物安全宣传教育,使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充分认识生物安全的重要性。军队要始终发挥好“前哨”的作用,时刻追踪全球的生物安全动态,重点从反生物战、反生物恐怖的角度,深入研判我国面临的、不断变化的生物威胁,坚决捍卫国家的“生物疆域”安全。
(二)健全我国生物安全法规体系与法律制度
学者于文轩对于我国生物安全立法体系的建设给出了非常详细的建议。
1.健全我国生物安全法规体系
(1)综合性生物安全法
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一部作为生物安全法规体系牵头法规的综合性生物安全法。《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确立的某些制度虽然成为后来相关生物安全立法的重要依据和基础,但该规章本身无论从内容上还是从立法位阶上都无法作为我国生物安全法规体系的牵头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作为农业生物安全管理的最主要法律依据,内容比较全面,立法技术也相对较高,然而由于受到适用领域的限制,同时在内容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所以亦不适合作为生物安全法规体系的牵头法规。而《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也只能作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生物安全立法的法律依据。可见,制定一部综合性生物安全法,是健全我国生物安全法规体系的必要步骤。在立法位阶上,该综合性生物安全法应当制定为法律。
(2)生物安全管理专项立法
这方面的立法应当包括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立法、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立法、转基因微生物管理立法、转基因食品药品管理立法、人类基因管理立法、家禽家畜基因管理立法和野生生物基因管理立法。我国现有的相关立法主要涉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转基因微生物管理、转基因食品药品管理、人类基因管理等领域。其中,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立法尽管也存在一些问题,但相对而言较为完备;其他几个方面的立法数量相对较少,存在的问题也更多。而在家禽家畜基因管理和野生生物基因管理方面,我国尚未制定专项立法。这些相对薄弱的领域,是我国进一步生物安全立法的重点。在立法位阶上,生物安全管理专项立法应当按照不同的规制领域制定为单独的行政法规。
(3)生物安全标准立法
我国目前的生物安全标准主要以农业转基因技术标准为主。截至2006年6月,我国共发布了《植物及其产品中转基因成分检测抽样和制样方法》(SN/T1194-2003)等行业标准12项。此外,还包括《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标准》等。这些标准,连同相关的法规和行政规章,为生物安全管理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尽管如此,这些技术标准远未覆盖生物安全管理的所有领域,尚未形成完整的生物安全技术标准体系,无法为相关立法的实施提供有力的支持。因此,我国应加强生物安全标准方面的立法,使生物安全法规体系具备一个坚实的技术规范基础。
(4)生物技术活动管理立法
这方面的立法涉及基因工程安全管理、生物安全风险评价管理、生物技术越境转移管理、生物技术产品越境转移管理等方面。在基因工程安全管理方面,我国制定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风险评价方面的立法主要集中在农业领域;越境转移管理方面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和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可见,我国这方面的立法仍然主要集中于农业领域。从健全法规体系的角度看,进一步立法应当着重补充其他领域的生物技术活动管理立法。生物技术活动管理立法根据情况可以制定为单独的法规,也可以制定为行政规章,或者在专项立法中作出详细规定。
(5)生物安全损害赔偿立法和纠纷处理立法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这两个方面的专项立法,相关领域的生物安全管理专项立法和相关立法中也未作明确规定。由于现代生物技术相关活动具有高度的风险性、科学技术性、资金密集性等不同于传统污染和破坏活动的特征,生物安全立法有必要就生物安全损害赔偿和纠纷处理作出专门的法律规定。损害赔偿和纠纷处理方面的立法可以单独制定为法规,也可以视情况在生物安全综合性法律或者其他立法中作出规定。
(6)生物安全管理相关立法
这方面的立法涉及生境及其构成要素保护、农林畜产品管理、食品药品卫生管理、进出口检验检疫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的相关立法。在这些方面,我国目前的相关立法中均有规定。今后在制定或者修改相关立法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生物安全保护的需要,并尽量在制度设计上与现有的生物安全法相互支持,以形成一个完善的生物安全法规体系。
2.衔接我国综合性生物安全法与现行立法
我国目前已经在一些领域和方面制定了相应的生物安全立法。要制定一部全新的综合性生物安全法,就必须考虑如何与现行立法进行衔接的问题。从立法技术上讲,这一综合性立法应当在位阶、内容、文本结构等方面与现行立法实现有机的衔接,以使新旧立法共同形成一个完善的生物安全法规体系。
(1)从立法位阶方面实现衔接
一部更高位阶的综合性生物安全法是健全我国生物安全法规体系的迫切之需。本法可在很大程度上弥补目前我国生物安全立法体系的结构性缺陷,解决法律规范内容缺位、不合理和内在冲突等棘手的问题,从而有助于更加有效地保护我国的生物安全、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同时推动现代生物技术的健康发展。根据我国目前生物安全立法现状,这一综合性生物安全法的位阶应高于现行生物安全法规和行政规章,亦即应制定为法律。根据本文第一章关于“生物安全”内涵以及第三章关于立法目的的探讨,这一综合性生物安全法的名称可以确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下文简称“《生物安全法》”)。本法颁布之后,现行相关法规和行政规章如与本法的规定有不符之处,应依照本法执行,或者依照本法对现行法规和行政规章进行修订。
(2)从立法内容方面实现衔接
对于现行生物安全法规和行政规章中合理的内容,《生物安全法》应予认可,或者将合理的内容直接纳入本法;只有对于其中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内容,才需要另作规定。对于现行法规和行政规章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则应增加和补充相应的内容。相关内容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适用关系,亦适用前述“立法位阶”部分所述的原则,即:依照本法执行,或者依照本法对现行法规和行政规章进行修订。
(3)从法律文本结构方面实现衔接
《生物安全法》在文本结构方面可以有两种选择:以影响生物安全的有关活动(Activity)的发生顺序为线索,或者以涉及生物安全的各个行业(Industry)或者领域(Sector)为线索。前者可以称为“纵向结构模式”,后者可以称为“横向结构模式”。需要明确的是,这两种模式在同一立法中不应同时采用,否则会发生逻辑错位和内容矛盾与冲突。在二者之中,“纵向结构模式”可以明晰地涵盖影响生物安全的所有活动,不易因受到生物技术发展和国家政策变化的影响而出现挂一漏万之弊,同时还可以使《生物安全法》能够与现行的基于行业制定的生物安全管理相关立法尽可能地相互补充和配合,在节约立法资源、提高立法效率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完善我国生物安全法规体系。
(三)建立生物安全国际合作的工作机制,共同提升沿线各国生物安全保障能力
中国科学院武汉分院院长袁志明建议:建立生物安全国际合作的工作机制,共同提升沿线各国生物安全保障能力。
传染病无国界,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交往规模和交往频率不断扩大,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前往沿线国家生活、工作、交流,有必要建立生物安全国际合作的工作机制,共同提升沿线各国生物安全保障能力,使“一带一路”成为发展之路、和谐之路、健康之路。
可将我国多年来建设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成功经验推广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帮助沿线国家建立适合各国国情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积极参与沿线国家生物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生物安全和传染病防控研究国际合作。
可发挥我国在生物安全和传染病防控领域的科研和技术优势,在沿线相关国家建立科技合作研究中心,建立大数据交换与快速共享合作机制,将我国的新发和再发传染病病原研究与防控体系整体前移。
(四)加强口岸生物监督体系建设
学者李新实、张顺合、刘晗从加强口岸生物监督的方面给出了对策建议。
1.规划建设生物安全等级口岸
根据口岸的地理位置、贸易种类和贸易量,进行规划和布局,将口岸划分为外来有害生物防控一级口岸、二级口岸和三级口岸,并制订相应的国家建设标准。对于防控技术能力强,手段和措施齐全,建有先进的大型检疫处理设施,防控自然条件好,管理规范,防控严密、效果极为突出的口岸定为有害生物防控三级口岸。进口携带有害生物风险等级高的商品必须从三级口岸入境,而风险小的商品则根据程度可从一、二级口岸入境。
2.加强口岸核生化反恐多层次监测体系网建设
核生化恐怖袭击以其杀伤力大、灾害规模大、社会影响大而备受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重视。反核生化恐怖是一项长期、艰巨任务。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反恐怖主义法》赋予了检验检疫部门口岸反恐的职责,口岸核生化涉恐事件处置是防范境外恐怖分子对我国实施核生化恐怖活动的第一道防线,应加快建立多层次的监测网。建议在核生化恐怖因子检测方面向智能化方向发展,构建临场检测、短程(开放通道)侦检和远程侦察(定向遥测)多层次监测网。提高防控外来生物入侵的系统性和科学性建议加强外来生物入侵防控的战略研究、科技规划、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基础性工作。在顶层设计的指导下,设立科技专项,有计划地开展基础理论研究、防控技术开发、标准化、基础性调查等科研与技术推广。整合全国各部门、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有关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的相关数据库,形成国家数据库,并逐步建设成国家外来有害生物防控平台。该平台应具备风险分析、信息报告、监测监控、预测预警、综合研判、辅助决策、综合协调与总结评估、汇聚全国防控资源等功能,能动态生成优化的综合防控和资源调配方案。组建检疫处理、检测监测、预防预警、紧急处理、持续控制的全国科技工作组,形成全国生物入侵科技工作网。建议在国际区域性组织和全球性国际组织中设立共同应对外来有害生物防控合作内容,并协调国际间的防控政策。
(五)做好生物安全标准化建设,形成统一的运行管理体系
学者何蕊、田金强、刘静从生物安全领域标准研制工作方面给出了建议。
生物安全标准作为生物安全技术与产品研发、生物安全设施设计建设及生物安全管理评价等的关键准绳,目的是确保与生物安全相关活动的原料、生产过程、产品、设施、管理、数据和信息等能够符合统一的要求。生物安全标准化建设有利于打破各部门、行业间固化的数据信息屏障,促进资源的开放共享,形成统一的运行管理体系,进而为我国生物安全综合防御体系建设奠定基础。
1.成立生物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生物安全标准化建设是一项跨行业、跨部门,从产品材料到运行和管理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建立生物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吸收各相关方参与,可为开展生物安全标准的顶层设计和宏观谋划、加强组织协调、推动生物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长远稳步发展提供组织保障。该标委会应由具有综合协调功能且能紧密配合国家和政府生物安全战略需求的部门负责运作。
2.建立完善生物安全标准体系
制定生物安全标准体系规划和路线图,建立政府主导制定和市场自主制定有机结合的标准体系;对国家、行业和地方等标准进行梳理和整合,使标准的实施更为顺畅;加强标准实施力度,增强标准的针对性与适用性;尽快制定有关生物安全实验室设备的国家、团体或行业产品标准,打破我国生物安全实验室设备产业发展的阻碍。
3.加强生物安全标准宣贯和执行力度
加大生物安全标准培训和宣贯力度,扩大标准的影响范围,让相关单位和人员掌握和应用标准;推进生物安全领域认证认可与监督,建立生物安全标准实施效果的评估监督和反馈机制,推动生物安全领域标准化水平的全面提升。
(六)同步发展生物安全文化建设与现代生物技术
学者贾晓娟、刘文军从建设我国生物安全文化的角度给出了建议。
生物安全文化作为一种软实力,能够从根本上规范和统一人们的生物风险意识和行为活动,只有将生物安全文化建设与现代生物技术同步发展,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我国的现代生物技术回馈自然、造福人类。
目前我国生物安全文化建设起点薄弱,现有制度、物质和精神方面都亟待改革和完善、丰富和创新,因此我国的生物安全文化建设任重而道远。
1.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立法与监督管理制度
(1)成立专门的生物安全主管和协调机构
建议国家成立专门的生物安全主管机构,下设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及联盟,负责对全国的生物安全工作进行统一规划、监管和协调。明确和优化食品、卫生、农业等领域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规范和疏通管理流程,优化生物安全的资源配置,强调协同配合,避免重复管理和管理空白。同时,要重视和不断加强生物安全立法工作,梳理和分析现行法律、法规与现代生物风险的匹配度;查漏补缺,细化各类法律、法规和标准条例的要求,特别是转基因、食品安全、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合成生物、外来物种等在研发、生产、物流等方面的法律建设,补充明确的惩罚条例,为建成独立、综合的生物安全专项法律体系奠定基础。
(2)创建国家级生物安全网站,构建全国统一的生物安全管理和信息共享平台
生物安全网络平台的建设将是提高我国生物安全管理能力的重要举措之一。生物安全网络可设置内网和外网。其中,内网用户是生物安全的主管部门,如卫计委、环保部、农业部等,主要功能是主管部门内部的生物安全办公业务信息网,内网用户间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外网是对外的生物安全服务专网,主要功能除了用于发布生物安全相关的政务信息,受理、反馈公众请求等之外,还是重要的生物安全信息检索平台,公众可利用此平台检索和下载生物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专业文献、生物风险事故案例分析及培训课件等。
(3)建立生物风险因子云数据库,制定物料核查机制
现代生物技术作为一个复杂的技术群,产生的生物风险因子也必将复杂多样,因此,建立云数据库对生物风险因子进行统计、归类和分析是生物风险管理的必然趋势,是管理者实现对风险溯源、监管的重要途径。建议要求所有从事潜在生物风险研究的机构必须建有一份详尽的生物风险因子数据单,明确列出风险因子的种类、存在状态,并通过2.1.2所述的国家生物安全网站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并且将该用户注册信息与项目申报和结题审查相关联,从而避免瞒报、漏报。这里所说的“生物风险因子”包括项目实施中可能潜在的所有不安全因素,如:有毒有害类生化试剂、病原微生物及感染性样本、遗传修饰体、活的重组基因载体、实验动物等。另外,建议制定物料核查机制,定期核查使用数量和频率,从而避免生化试剂、实验动物和基因操作的过度使用。
(4)制定生物风险评估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生物风险评估体系
建议将生物风险评估标准和评估模型的研究和制定纳入国家规划并给予专项支持。将生物风险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给予资格认定;建立统一、规范的生物风险评估体系,包括确定评估主体、评估方案、评估流程、监督审核及持续改进等。建议将生物风险评估报告纳入年检,保证生物安全风险评估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2.加强生物安全平台建设
(1)加大对生物安全保障平台自身能力建设的投入
建议将生物安全的平台建设纳入生物安全重大专项,重点支持关键防护设备、个人防护用品、新型消毒剂的研制以及生物安全学科建设、生物风险评估标准的制定、生物安全培训、关键防护技术及人才培养等,从而提高我国生物安全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2)促进加强生物安全学科发展,加强和普及生物安全培训
建议国家将生物安全设定为一门独立学科,以专业必修或选修课的形式在相关高校和科研院所普及推广,学科方向涉及生命科学、医药卫生、农林牧渔、食品、生态、环境等多个领域,同时建立和完善生物安全学科建设的其他配套工作,如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教材的编制和发行等。另外,建议重视和加强生物安全培训,将培训工作资格化、专业化和普及化。组建和认定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拓展培训对象的范围,由具体的从业人员拓展至相关管理层和支撑人员乃至社会公众。培训内容和形式多样化,设置专业培训和科普教育等,内容包括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宣贯、专业知识和技能、实际操作、应急演练、专业素养、社会伦理、国内外研究发展动态、热点问题分析等。
3.加强生物安全精神文化的建设和传播
(1)加大生物安全科普投入
加强科普团队建设,提高科研人员的参与比例,将生物安全的科普工作业绩纳入科研能力和职称评定体系,表彰有突出贡献的生物安全科普工作者。利用现代化的传媒方式将科普形式多样化、立体化,如创建微信公众号、拍摄宣传片、开展专题讲座等,确保生物安全科普工作与现代生物技术同步发展。建议成立全国生物安全科普日,以全民参与的形式提高公众对生物安全科普工作的重视和参与意识。
(2)规范从业人员的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
建议将从业人员的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作为人才引进、年度考核、职称评定的第一要素,定期通过组织生物安全培训确保每一位相关从业人员具有正确的科研价值观,能够在利用和创造现代生物技术的过程中,具备较高的风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真正做到有所为和有所不为。能够自觉、自发地优化实验方案以减少实验动物、生化试剂的使用及基因修饰体的产生数量。
六、结语
“生物安全”已成为当下国际关注的热点之一,生物安全防控的范畴已由狭义的仅“对有害生物体和生物风险操作的防控”拓展到“对所有现代生物技术引发的生物风险的预防和控制”,范围涉及从科学研究到产业化生产,从技术开发到经济活动,从人的健康到生态环境,从个人安全到国家安全等。生物安全战略制定与实施任重而道远,我们只有立足于现实的生物安全状况,制定周密计划、形成强有效的运行机制并持续改进,才能形成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的生物安全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