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样保护“少年的你”(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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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9 05:48

原创 王夏迎 上海长宁法院

2020年12月26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长法典点通”特别推出未成年人保护系列推送,一起看看这部新修订的法律如何更好地保护“少年的你”……

(文中故事纯属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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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这样保护“少年的你”」

15岁的小文爱玩网络游戏,为了混入网吧、组团游戏,他结交了一些品行不端的人,小文喊他们“大哥”。大家有了钱就共同支付游戏费用,有时候小文会从家里偷点钱出来共用,但数额小,不能满足多人的使用需求。

有一天,“大哥”们对小文说,最近没钱去网吧,游戏也不能玩了。小文很着急,让“大哥”们赶紧想想解决方法。“大哥”们给他支了个招——去偷电瓶车的电瓶。小文原本不想去偷,但想起游戏里只差一点就能达成目标了,他心一横:就偷这一次。当天晚上,小文在夜色的掩护下,潜入一条小巷,偷了一个电瓶交给“大哥”们……

一次偷窃所得的赃款是有限的,很快,“大哥”们又叫小文去偷电瓶。于是,已经尝试过一次偷窃的小文逐渐变得轻车熟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终于有一天,小文在作案过程中被警察抓获。

小文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的盗窃罪。虽然小文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刑事处罚,但也已经构成“严重不良行为”。公安机关在调查了案件的前因后果之后,对唆使小文偷窃的“大哥”们进行了处罚,对小文本人进行了训诫,并约谈了小文的父母。为承担法律后果,小文父母主动退赔了赃款,将小文带回家严加管教。

为防止小文再犯,公安机关责令小文不得进入网吧,不得接触那些“大哥”,同时安排了社区矫正机构密切关注小文的行为,要求小文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经过一段时间的矫治,小文改掉了坏习惯,回归了学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对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虽然不予刑事处罚,但不是放任不管,法律也规定了惩戒和矫治办法,同学们要引以为戒。

未完待续……

供稿 | 王夏迎(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

插画 | 窝窝

原标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样保护“少年的你”(二)|长法典点通》